中国社会救济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8
论文简述:(一)我国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 我国自建国50来,社会救济制度一直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的体系,而是非常分散,甚至可以说应急性规定比较多,尽管如此,我们仍能

  (三)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

  1993年6月,在国家还没有统一政策的情况下,上海市率先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之后,沿海开放城市逐步建立了这一制度,到1995年全国有12个城市建立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1996年民政厅局长会议的推动下,到了1997年全国就有206个城市建立了这项制度。1997年8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到1999年底,全国所有城市和县政府所在的镇都要建立这项制度。到1999年9月,全国668个城市和1638个县政府所在镇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10月底,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282万人,其中传统民政对象(“三无”人员)占21%,新增对象(在职、下岗、失业、离退休人员)占79%.[10]

  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法制化管理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条例的主要内容是:(1)保障范围。具有社会救济性质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险不同,它提供的待遇以申请人存在困难的生活状况为前提,此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在申请人利用了所有能够满足其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的可能以后才可以提供的。[11]所以,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条例实施一年之后,全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数达到382万,其中传统民政救济对象占15%,在职、下岗、失业、离退休等人员中困难家庭占85%.[12]

  (2)保障标准。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目前全国最低生活保障金最高的为319元,最低的为78元,基本能够维持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13]

  (3)保障资金的来源。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还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捐款、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这些规定虽然表明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于财政和社会捐赠两个渠道,但是地方政府依然是资金的主要责任者。2000年各级财政投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达29.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8亿元,地方财政21.6亿元,而社会捐赠数额微不足道,尽管如此,也体现出社会力量在援助贫困人口方面的责任感和积极性。[14]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城市贫困人口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它实施3年以来,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极好地发挥了它作为“兜底工程”的功能,将绝大多数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由于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而下岗失业人员保护了起来,为国家营造了安定的国内建设环境,保障社会转型顺利进行。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救济制度

  为摸清全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民政部于2000年7-9月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

  1.覆盖范围有限。没有按条例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最大的问题。统计表明,目前我国城市的贫困人口在1500万-1800万之间,能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只有450余万人,覆盖面只有25%-30%.[15]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企业职工主要有:全国应享受低保待遇的329万集体企业职工中,有230万人未享受到待遇;在地方的中央直属企业的低保对象有98万人,其中的80万人没有从当地政府获得待遇;分布在各地的因资源枯竭而关闭破产的362个企业(主要是有色金属、核工业矿、煤矿)还没有开始实施低保,这些企业应享受低保待遇的职工有57万余人;国有企业677万下岗职工中,有60万人没有领到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的基本生活费。[16]

  2.保障标准偏低。由于地方财政吃紧,所以不可能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确定和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而是根据可能提供的资金额确定发放标准,结果标准普遍偏低,难以维持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据调查,1998年,上海市贫困家庭人均月收入仅为当地社会人均月收入的31%;就是在1999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30%以后,武汉和天津的贫困家庭人均月收入才是当地社会人均月收入的21%,如此低的收入只够维持最低的生活需求,他们买最便宜的蔬菜,甚至一个星期只能吃到一次肉或根本吃不到肉。在上海市,衣服靠亲友赠送的占34%,家庭成员生病不去医院诊治的占50%.[17]上海低保对象的生活是这样的状况,其他地区的情况就可想而知了。

  3.资金缺口较大。各地虽然按照条例的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了财政预算,但实际上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十分有限。筹集不到足额低保资金的原因主要是:大部分地区由于受传统社会救济观念的影响,将低保对象限定在特困人口上,对最低生活保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地方政府不愿意承担中央和省属企业低保对象的保障金;由于多数地方财政困难,有的仅是吃饭财政,有的甚至拖欠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无力筹集低保资金。尽管从1999年下半年起,中央加大了对部分省份低保资金的补贴,但是实际需要的资金仍然是已落实资金的6倍,缺口还是非常大的。另外,中央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后,新增了许多保障对象,进一步扩大了资金缺口。例如,吉林省1999年提标以前低保对象约66000人。提标以后增加了67000余人,按人均138元计算,每月需保障资金1841万元,如数筹集所需资金是不可能的。[18]

  4.相关制度实施不力造成的贫困问题,低保也无能为力。按照条例的规定,只有在人们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离退休金、工资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才给予差额补贴。但是,在部分地区由于人们不能或不能足额及时领到以上各项费用,地方财力又十分有限,决不可能把他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使得他们成为生活没有保障的最困难的群体。要将以上这些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解决低保资金的来源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不将这些生活没有着落的人纳入低保范围,他们将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2007-03-08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行政法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刑法论文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法学理论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 经济法论文

复制地址http://lunwen.52xoyo.com/law/030QG622007.html 论文
中国社会救济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发表看法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相关评论
返回论文网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