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确把握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反两方面的成因前提下。把握我国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现状,在我国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存在对社会生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推动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深入广泛的展开,使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功能得以实现。
3 新时期社会生活对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新要求
在国家加强立法工作提升制度建设品质的过程中,提升国家的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质量致关重要。国务院在2004年3月22日颁布并实施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为题对我国依法行政在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方面提出了科学、务实可行的原则和制度。这些制度同样适用于对我国各级人大的立法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的要求。
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社会经济平衡发展的大局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要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各级有立法权的人大和政府应当把握立法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条件的成熟度,在社会各个方面的条件成熟后,根据社会需求的急迫程度,突出行政立法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重点,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以及总体需要与局部需要,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增加立法工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度,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科学立法对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 .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法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后,进行社会效果的反馈跟踪分析,进而回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改、立,是我国今后一个很长时期中法治工作的任务。
建立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担负着实施国家法律以及政府为经济与社会发展进行决策和提供规则的重要功能,是国家活动的重要方式。我们应当着力加大立法力度,加快立法速度。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党领导政府执行法律的思想保障
我们之所以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党统领政府执行法律和人民遵守法律的思想保障,其重要原因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并正确地指出有法必依是法治的实现。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的不足是: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一)实现党的依法治国理念十年内基本建成法治政府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是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执法是国家机关将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应用于管理的具体事项,直接确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付诸实现的活动。良好的法律和完备的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但并不会因此而自然而然地实现法治。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宪法和法律得不到切实有效的遵行,无异于一纸空文。博登海默指出,法律体系的全部意义不仅仅在于制订和颁布良好的、科学的法律,还在于被切实执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关键就在于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个意义上的行政执法,需要与宪法上的行政执行功能区别开来。在我国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活动都是对法律和权力机关决定的执行,包括根据法律制定行政规则的所谓行政立法活动,处理争议的行政司法活动和其他活动。本章所讲的行政执法只是执行性行政活动的一种,其特点是将法律和其他规定,包括行政机关颁布的规定在具体的管理事务中予以实现。这种意义上的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实现其职能的典型、传统、经常和普遍的形式。权力机关赋予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任务,主要是通过行政执法完成的,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的活动都不具有这种经常性和普遍性。
2007-03-08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行政法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刑法论文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法学理论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 经济法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