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党率领人民制定法律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的重要思想条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是我党带领各族人民进行三个文明建设的历史选择。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就是说立法者的追求的不仅仅是能够制定出法律,而且应该制定出能够真正 实施并反映客观规律的”良法“。长期以来影响国家法治建设的众多因素中,法律体系本身的统一、协调、规范方面的问题对法能否正确实施制约很大。 抑制”土政策“、”土法律“和以权乱法的现象,对于出于地方和部门利益而进行的”立法“或出台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的撤消和清理,通过法律程序裁决法律、法规、规章。以保证国家法治的统一和尊严,也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最终推动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
(一)新的历史时期我党必须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学会依法执政
我们之所以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提高党依法执政能力的思想条件,其重要原因是邓小平同志很早以前就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并正确地指出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前提。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就必须完善立法,用法律创设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制度,我们的党依据这些制度去执政,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同志才十分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新的历史时期我党在率领人民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立法程序还是立法内容对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这就是立法必须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为先进的劳动者、生产对象、生产工具以及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生产力要素提供发展空间和环境,江泽民同志曾经要求各级党政“一把手”要关注生产力的发展,这并不意味着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党政“一把手”直接抓经济项目,甚至参加引进项目的谈判,而是应当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为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发展的条件,这些条件最主要的是法治环境和条件,而法治环境和条件的建设是一个完善立法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的问题。如何建设是一个完善立法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当然是要在先进的文化——先进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才能实现。先进的文化指导表现在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上主要是先进的法律文化的指导,这些先进法律文化表现在当今社会就是用哪些民主平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诚信责任的符合时代潮流的先进理念指导我们的立法,坚决反对哪些与民主平等相对立的专横的、缺失公平公正的、暗箱操作的、没有诚信不讲责任的代表封建主义或落后文化指导下进行所谓的立法活动。在我们对法律的废、改、立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确定的法律规范一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长远、全局利益,同时兼顾最广大人民群众眼前、局部、个体的利益,使我们的法律创设出的各项制度都能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而如何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对上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长远、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眼前、局部、个体的利益进行科学判断和平衡是一项艰苦和极为困难的工作。只有怀者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作到。
(二)加强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最急迫解决的法治问题
1 国家立法的体制以及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合理划分
当今世界各国,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基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不同而有区别,各国立法权限就中央与地方对立法权限的划分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国家一级立法体制。即立法权由中央统一行使,地方不享有立法权。一般都是单一制的国家,如日本、比利时、挪威等。 二是两级立法体制。即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行使。实行两级立法体制的国家,一般都是联邦制国家,如美国、德国、加拿大等。这些国家大都在宪法中对联邦和州(或邦)的立法权限作出明确划分。三是一元两级立法体制。即立法权主要掌握在中央,同时,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有一定的立法权。实行这种立法体制,既有联邦制国家,如巴西;也有单一制国家,如意大利。
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立法体制,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历史传统以及民族情况等一系列客观因素决定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影响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因素。单一制国家大多实行一级立法体制,地方没有立法权或只有很小立法权。联邦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联合而成的国家结构形式。在联邦制下,联邦(中央)和各成员邦(地方)都享有主权,都有自己的宪法。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凡宪法没有规定属于中央的权力,都属于地方的权力。因此,联邦制国家大多实行两级立法体制。在我国实行单一制,但是国家各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极为不平衡。因此,正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使法律规范更有针对性和更切合当地的实际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立法指导思想应当调整的领域。
2 正确认识中西方在立法方面的巨大差异,科学定位我们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的人大政治制度之下,各级政府执行人大的各种决策,自上而下主要是通过制定各种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本来这些文件应当依据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但也会受到各种观念和实际利益的影响。
在主要的西方国家,议会的立法是经常性的国家活动,美国1988年联邦登记薄上登记的法规达5万多项,2002年美国有联邦法律3万多页,1997年德国的联邦法律和法规各为780部,(同年中国法律12部,行政法规50部,有资料显示德国已有90多万部行政规章)。不仅如此,这些国家大多存在判例制度,而所谓判例就是“法官造法”,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官所造之法也是法,这些在我国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却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这就是行政机关在成熟的法治生活中,通过咨询和基于法治意识对案例的关注,使得法官所造之法成为现实的法。中国当今只有210多部现行有效的法律和800多部行政法规。由此可以看出,由于中国的上位法是粗线条的,数量较少,也不可能覆盖社会生活的所有主要领域。
解决我国立法数量少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混乱的方法应当是多视角的、分步骤。启动现有的法律监督机制;发育和扩大行政诉讼的范围。在抑制部门经济利益的扩张的同时,必须使公务员对合理收入的期待得到满足。在国家财政、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比较现实的作法是精简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改革公共财政体系不给各行政机关的预算留下缺口。
2007-03-08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行政法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刑法论文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法学理论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 经济法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