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368页。
[24]这里的“行政诉权”是指竞争者按照法律预设程序,请求人大或法院等裁判机构对其主张予以公正处理或裁判的权利,是广义上的诉权。
[25]参见罗尔夫·斯特博著:《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陈少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252页。
[26]Harmut Maurer著:《德国一般行政法》,高家伟译注,第78页。
[27]详细内容参见Harmut Maurer著:《德国一般行政法》,高家伟译注,第187页;罗尔夫。斯特博著:《德国经济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月版,第249页。
[28]笔者认为,行政机关授予合同的决定若从公共利益角度看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从相对人角度看是行政机关私法上的要约。事实上,公共利益所指向的行为和个人利益所指向的行为是可以发生重合的。
[29]参见Harmut Maurer著:《德国一般行政法》,高家伟译注,第189页。
[30]参见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20条、第22条、第50条、第56条、第64条、第72条。
[31]转引自陈舜著:《权利及其维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54页。
[32]将采购职权职责同时授予签约官是美国政府采购中的作法,很值得我国借鉴。
2007-03-08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行政法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刑法论文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法学理论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 经济法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