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这是一种临时性、预防性的措施,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
8) 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及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单位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9) 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察职权,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就一定事项对被监察部门和人员作出的具有一应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监察建议一经由监察机关提出,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如无正当理由,都应当采纳,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四)社会监督方式
1执政党监督行政的方式
1) 党中央和党的地方各级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经常的、系统的了解,及时研究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法律的情况,及时作出指示,提出意见和建议,纠正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行政活动。
2) 行政机关中的党组织经常研究行政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作出决议、纠正错误。
3) 党组织、党的纪检组织经常、及时监督行政机关中党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及时处理违纪违法的党员。
2、 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监督的方式有:列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决算报告,发表自己的意见、批评、建议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参加人大或政府组织的对行政事项的检查活动等。
3、 工会、共青团、妇联、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对行政的监督方式:工、青、妇及社会团体主要是代表自己的或者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其方式主要有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意见、批评、建议;本组织或者代理本组织成员对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控告、依法起诉、申诉等。
4、 社会舆论的监督方式: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揭露批评是社会舆论对行政监督主要方式。被监督者应认真接受监督,作出答复、纠正违法、不当行为;如事实有出入的,可作出说明或解释,绝不能置之不理,寻机报复、刁难,有权查处的机关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作出答复。
5、 公民个人的监督方式:直接向各级行政机关提出询问、意见、批评和建议;对于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为了确保公民行使行政监督权,充分发挥公民监督的作用,国家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和信访制度,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都是公民对行政机关监督的重要保障。
第二部分 我国行政权力监督不力的原因
一、 长期受轻视法律 否认法治的“左”的思想的影响
民主要求政府以体现和反映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其最高准则。人民既然是主人,政府既然是人民的政府,它就必须遵守和服从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一个民主国家,只有一个最高权力机关,那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使是党的政策,它也只通过法定程序和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以后,才能在法律上获得至上地位。如果最高权力机关不是人民代表机关而是个人,至上的普遍行为规范不是法律而是个人指示,那么,国家的民主政体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1957年以后的一个时期,我国在行政领域不说完全无法可依,即使有法,也不依法,在行使职权中往往依言不依法,以领导人的指示而不是以法律作为办事的依据。有的执法人员在没有领导人明确指示的情况下,甚至看领导人的眼色行事,凭猜测揣摩领导人的意向行事,这样,在行政领域,自1957年以后,有法可依向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甚至向完全不依法而只依政策,依指示办事转化。时至今日,虽然,我国不断加强立法和法制监督力度,但在现实生活中,此类现象仍大量存在,受历史影响颇深,民间有句俗语“民不跟官斗”意思表达就是“官”就是法,他说“对”就“对”,他说“错”就“错”,或者为“官”大于“法”你是告不倒他的,在我国,很多为官者,往往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和职位“拟人化”。在闲谈中,能经常听到某些“官”这样说:在╳╳地方,我说了算,没有办不了的事,╳╳不听话,我撤了他等等,(那么我们的监督机制为何没发生作用呢?)简单讲,这和我国人事任免机制有很大关系,监督的要听被监督,监督的是受被监督任命和领导。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大大制约了依法监督的行使。
二、 人为因素
1、 人的文化素质
“万事皆旧人操纵”人的文化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只你对法律的认识、理解程度,只有充分地认识法律、理解法律才能认清那些是该作的,哪些是不该做的;哪些是自己的权力;哪些是自己的义务;哪些是自己的职责或者说权力范围内的事;哪些是越权了,才能认清我能怎样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去监督别人。我国人大政协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其代表的文化素质决定着能否真正承担得起法律赋予你的监督职责。代表文化层次较低一直是制约我国依法监督行政权力的障碍,使其监督作用成为了摆设,老百姓流传着“人到老,当代表,人大、政协管养老”的顺口溜,足以证明其监督作用发挥的程度。当前,我国处于改革关键阶段,各种问题、矛盾层出不穷,人民对滥用、胡用行政权力深恶痛绝,因此,加大人大、政协监督作用尤其重要,代表的素质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提高,特别是基层人大、政协的代表们,他们贴近人民,了解人民生活,如何反映群众呼声,如何监督基层行政权力的行使,作好监督工作是他们的职责。最近,我听了一场关于基层人大代表的述职报告,报告内容全都是个人的工作成绩,对其监督工作只是一笔代过,由此可见,其对“代表”的理解。
2、 亲情因素:中国受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影响,注重礼节、注重亲情。中国社会也被称之为关系社会。亲朋好友、战友、同学、老乡等等各种关系,在社会各部门、各阶层错综复杂,因此,在处理监督事件中,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 立法的影响
从监督方面来看,没有完备的监督制度是无法实现法治的。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活动的性质、地位作用和特性决定了对行政监督的重要性、多元性、繁重性和难度大。与人大和司法机关相比,国家行政机关即拥有执法权又享有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具有较多、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处理、强制、处罚的方式和手段多种多样;行政执法程序简便、迅速等等这些特性,一方面适应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存在容易违法之机。我国目前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现在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起草),国家监督的法律制度不完备,尤其对行政权力监督的威力效力较弱特别是在信息公开制度方面,虽然近几年,随着依法行政脚步的加快,有些地方正在对政府某些领域实行行政公开化,比如上海前期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化条例,政府文件(保密制度规定除外)全部公开化,大大加强了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但还不够,须建立《信息公开法》规范信息公开(国务院正在起草《政务信息公开法》),规定那些信息必须允许公开公示,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的罚则以及责任追究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行政权力监督更法制化。 2007-03-08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行政法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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