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治税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7
论文简述:论文摘要:依法治国作为我国基本的治国方略,已庄严地写入了《宪法》,这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件大事,对税收工作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1988年国家税

论文摘要:依法治国作为我国基本的治国方略,已庄严地写入了《宪法》,这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件大事,对税收工作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1988年国家税务总局(当时的国家税务局)提出将依法治税作为新时期治税思想。10多年来,依法治税工作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在推进依法治税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依法治税工作离党和国家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有悖于依法治税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从依法治税的概念,揭示了依法治税的内涵,从法律至上、职权法定、义务法定、程序法定、作为法定,对依法治税作了详尽的解释。紧紧围绕依法治税的地位,着眼于税收的特征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 税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 税收与税法的关系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阐述了依法治税在税收工作中所处的位置。面对我国依法治税实施的进程和现状,从立法、执法、依法治税环境、执法干部队伍四方面发现和分析了现阶段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提高法律级次,完善税收立法体系、以重在治权为核心,完善税收执法体系、 进一步完善税制,使税法更加严密、健全护税协税体系,优化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强化信息化建设,完善依法治税的技术支撑体系、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严肃查处税务违法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改进税法宣传教育方式,注重实效、提高干部素质,加强执法主体建设等九个方面的解决措施。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基础,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依法治税的进程,依法治税工作的完善和改进又进一步促进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所以,必须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作,实现依法治税,规范征收工作,做好税收工作的高度来认识。只有责任明确,监督有力,依法治税的各项措施才能落实,才能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所以,依法治税尤为重要。

一、依法治税的概念及内涵
  依法治税是指依照税收法律来管理税收,达到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税。依法治税具体应包括以下五层意思:
  1、法律至上。即在思想观念上,承认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把法律看作是开展税务机关工作的依据和评判税务工作的核心标准;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论级别高低、职务大小,都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而不能凌驾法律之上。这里所讲的法律,不仅仅指税法,而是泛指一切与税务相关的法律。
   2、职权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具有的税收征管职权是由法律授予或设定的,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或法规授权,不能具有并行使某项税收职权。这是因为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对于公权而言,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当然法律法规禁止的,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必然要负法律责任。
   3、义务法定。即税务机关所应承担的义务和纳税人所应承担的义务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哪级组织规定的,更不是由个别领导规定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所承担的义务,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承担的义务有所不同,既必须履行,而且要全面履行到位,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程序法定。即税务机关执法所应遵循的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违反;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序也是由法律规定,纳税人也不得违反。如果税务机关违反法律程序执法,即使税务机关所依据的实体法依据是正确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履行法律义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理,并要求纳税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5、作为法定。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作为方式、作为手段和作为后果都是由法律规定的。( 1)作为方式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时,不是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主观意志来决定,而是由法律来规定;法律要求其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选择不作为的方式,相反,法律要求其不作为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也不能选择作为的方式,否则,必须承担其法律后果。(2)作为手段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能自行选择作为的手段,而必须根据法律赋予或设定的手段作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同条件下采取不同的作为手段。(3)作为责任法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作为时,应对由其作为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作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必须作为,否则,必须承担因不作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反之,亦然。

二、依法治税的地位
  在治税指导思想问题上,实际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各项税收工作都要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来展开,税收收入完成情况是衡量税务部门工作绩效的首要标准,这种观点不妨称之为组织收入中心论。第二种观点认为,各项税收工作都要围绕依法治税来展开,依法治税是衡量税收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和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这种观点不妨称之为依法治税核心论。其具体内容包括:依法治税是指导税收工作的核心理念;是衡量各项税收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是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也是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核心手段。
  我们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治税指导思想必然会由组织收入中心论转向依法治税核心论。理由如下:

1、税收的特征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从税收的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又是这三种特征中最根本的特征。税收的特征,特别是强制性特征表明,税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没有国家强制力也就没有税收。在现代法治条件下,法律是实现和维护国家强制力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最重要的手段,因而法律是税收的生命线所在,没有法律作后盾也就没有税收,所以,依法治税在各项税收工作居于核心地位。
  2、税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地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要实现市场经济对于法治的内在要求,税收是极其重要的手段。在维护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各种手段中,税收占有突出的位置,因为其他各种手段最终往往都要落实到税收手段上,税收是各种手段中最具实质意义的手段。税收具有财政、配置、调节、监督管理等多项职能,归结起来,这四项职能的核心就是通过依法治税,维护市场经济法治秩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核心。
2007-03-07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行政法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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