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税收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7
论文简述:论文摘要 从我国的税收实践来看,税收执法还不尽人意,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影响了我国税收法规的贯彻实施和依

3.税收法律与其它法律不衔接,影响了税收法律的实施效力。近几年我国相继出台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都与税务执法有一定的联系,而现行的《税收征管法》中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有许多与上述各法律不相衔接之处,致使法律执行中出现许多矛盾的地方。

(二)税务司法保障体系不健全,难以为税务执法提供强有力的后盾

税务司法保障体系是发挥国家司法力量的强制、威慑作用,严厉制裁破坏国家税收秩序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证税务执法严肃性的重要方面。我国现行税务司法保障体系并没有表现出其保障税务执法的基本功能。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个体私营业主税法意识相对薄弱,偷骗抗税行为发生频繁,税务执法的难度相应增大。税务司法保障体系的功能发挥尚未到位。在税收犯罪案件处理中,由于以罚代刑的问题普遍存在,致使打击力度不够,造成税务违法犯罪活动猖撅,降低了税务执法的水平和质量。

(三)征收管理力度不够

依法治税的载体是税收征管,对什么征税,按什么标准征税,在什么环节征税,怎样征税等都是法定的,必须依法进行。但制约征管质量的内在因素也很多,包括征管手段、征管方式、征管模式、考核标准及税务人员素质等。

1.征管手段。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刑法》对保护依法征税作了不少规定,但是,确保税务机关强制征税的手段仍显不足。比如运用暂停支付保全税收,银行不配合,税务机关就没有措施对其制裁;扣押物资遭拒绝,税务机关只能请求其他部门协助;遇到暴力抗税者,税务机关应对的手段明显乏力。税务机关的征管条件也明显落后,一些纳税人在交通、通讯设备方面明显优于税务机关。夜晚交易、非市场交易等如果财务账簿没有反映,税务机关就无法控管。

2.征管方式。随着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原国有企业的市场份额被改制后的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形式所取代,但其税收份额却被吞食,原因就在于税务机关仍在沿袭过去查账征收、双定征收的老方式,“账外经营”、“额外收入”大量存在,缺乏相应的控管措施。

3.征管模式。对现行的申报纳税、优化服务、集中征收、重点稽查、计算机监控模式的理解存在许多偏差,直接影响实际征管。申报纳税在纳税人缺乏自觉纳税意识的情况下,形成漏征漏管;优化服务体现在税务代理上被扭曲为创收谋利,安置富余人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在一些地方只是把过去的专管员更名为稽查员,所从事的仍是过去的管理工作,仅仅是将开票征收职能集中到办税服务厅了,与过去相比,反而造成了征与管的脱节;目前的稽查,检查与审理并未真正分开,从取证到执行由一人或两人包办的现象屡见不鲜;企业信息是由税务机关凭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录入计算机的,信息来源的单一性和非可靠性,使计算机监控的力度大打折扣。在这种模式下推行依法治税,其结果不言而喻。

4.考核标准不完善。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因而从上到下的考核标准主要就是收入计划完成得如何。全国工商税收连年超经济增长,这种考核方式功不可没。但它也必然导致税务机关以任务为中心,税源好的地方怕计划递增,完成计划后搞“藏富于企业”,有税不收;税源差的地方为保计划,寅吃卯粮,借税入库。⑤依率计征、照章纳税只能是纸上谈兵。

5.税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总的看,全国税务系统职工基本上能适应依法治税的要求,但也有明显差距:一是部分人员责任意识差,缺乏爱岗敬业精神,工作懒懒散散,不求上进。二是部分人员适应能力差,缺乏勤奋好学、只争朝夕的精神,不愿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难以适应新形势。三是少数人员法纪观念淡薄,执法违法,知法犯法,经不起诱惑,为偷抗骗税开绿灯,甚至直接参与涉税犯罪。

(四)税收环境不够理想

1.文化渊源。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使人们对苛捐杂税深恶痛绝。新中国成立后,又走向另一极端,片面追求税制简化,严重淡化了人们对税收的认识,不少人对税收的含义产生了曲解,这是当今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历史渊源。⑥我们的公民习惯于接受政府救济,却对依法收税、政府组织收入不理解。

2.法治环境。涉税犯罪得不到应有的追究,许多偷骗税案件都是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与司法部门或个别司法人员利益冲突的税案久拖不决,重案轻判或不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司法人员不熟悉税收政策及管理程序,税案误判的也不是没有。这种法治环境难以维护依法治税,有时甚至削弱了依法治税。

3.行政干预。目前分税制财政体制不够规范,少数地方行政领导干预税收执法,具体表现在:一是政出多门。管工业的领导要让,管财政的领导要收,弄得税务机关无所适从。二是先地方后中央。在组织入库时,地方税先入,共享税居中,中央税居后。地方税可一超再超,中央税则只能保基数,不准多收。三是自立章法。有的地方以发展经济为名,超越权限,擅自变通,强行要求税务机关执行。四是说情庇护。对在地方有一定影响的企业,领导打招呼要法外施恩,手下留情,致使该收税的收不上来,该查的案件不能依法查处。

三、解决税收执法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

加强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是推进依法治税、治理税收流失的基础。基本思路是: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母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相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尽快研究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加快地方税立法的步伐,形成从中央到地方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

 

(二)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和护税观念

1.树立依法纳税义务观。依法纳税不是光荣不光荣的道德问题,而是是否遵纪守法的法律问题。必须强化纳税人的义务观,纠正“纳税光荣论”, “纳税多贡献大”的法制观念,通过广泛的税法宣传教育,促使广大纳税人树立新型纳税观念,为依法治税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2.培育协税护税网络。当前国民税收意识较差,普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以为税收就是加重人民的负担,收税是税务机关的事,与己无关。事实上,支持税收工作是全民的义务,是全体享税人不可推卸的责任。税收最终是由人民使用,税收没有做到应收尽收,实质上是把人民的利益让渡给小团体或个人。应当看到,税收尤其是地方税收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很大,仅靠税务机关是不可能做到应收尽收的。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起密切联系的协税护税网络,相关部门自觉依法代扣代缴,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和监督力量。做到税收应收尽收,以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社会的全面进步。 2007-03-07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行政法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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