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若干问题研究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7
论文简述:内容摘要 非诉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办理的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案件,是相当于行政案件而言的。非诉行政案件不包含对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

内容摘要

非诉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办理的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案件,是相当于行政案件而言的。非诉行政案件不包含对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执行案件。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仅限于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做出的裁决。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对于保障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办理非诉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人民法院办理的非诉行政案件其数量大大超过行政诉讼案件。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案件做出了不少新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非诉行政案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立案审查:包括立案受理的条件,对权利人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中的立案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的理解合法性审查:包括人民法院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以及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立案;第三点是对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存在和可能带来的问题的探讨以及非诉行政案件财产保全等问题谈谈粗浅看法和认识。

关键词:非诉行政案件、合法性审查、财产保全


一﹑关于非诉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做出该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并非来者不拒,一概立案受理,而是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不予受理。
(一)关于立案受理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有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是行政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虽然立案受理应当具备七项条件,但是笔者认为应当增加《若干规定》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作为一项条件,理由如下:
    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行政机关不提交的规定的材料,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就缺少起码的事实依据,《若干解释》第九十一条对于行政机关不提交所规定材料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处理没有做出规定。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不应当是行政机关必须提交的材料,行政机关可以提供财产线索,当然,能提供财产状况的材料更好。
   (二)对权利人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
  对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若干解释》没有规定,笔者认为:这并不表示人民法院对于这类案件可以不加审查地立案受理。对这类案件人民法院仍应当进行立案审查。立案受理的标准可以参照《若干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是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一部分同志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只在以下情况下生效:(1)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后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机关有权做出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送达行政相对人;(3)人民法院做出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判决或驳回行政相对人起诉的行政裁定已生效。笔者认为这部分同志的理解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如果按照上述解释,那么具体行政行为得以生效的时间则可能是自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数月、数年、最长可达二十年。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行政相对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三个月/两年/五年/二十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具体行政行为需要经过长达数月、数年、数十年才能生效,那么行政机关的职能则难以发挥,有效的行政管理难以实现,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难以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代表国家先例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它一经作出或相应的行政法律文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一般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消,除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外,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服从,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如行政机关责令某公司停止整顿,该公司即应在指定期间内不得再开业。如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原则在有关法律规定中得到了体现。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这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或行政法律文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这一点不同于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享有上诉权的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法定上诉期内和上诉期间,不产生法律效力。
2007-03-07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行政法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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