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7
论文简述:内 容 摘 要 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想认真贯彻,就必须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因此,本文针对依法行政方面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对于保证

3、由于扭曲的利益驱动作为行政执法的目的,导致了具有经济效益可求的行政管理事务争着管,否则将很少有人管。一般的行政执法文体是这样,作为一些特殊执法文体也是这样。即使是对上述行政管理事项,执法人员的心态和力度也是不同的,对法定罚款数额高,幅度大的行政违法事项,即使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但处罚力度和数额却不小,甚至冒着违法处罚,显失公正的风险,也决不心慈手软。而对法定罚款数额小,幅度小的违法行为,即使情节严重,危害较大,查处时,往往很被动,积极性不高。
4、滥用强制措施,以此作为督促相对人交纳罚款的手段。具体表现有以下两种。一是作为执法主体的行政机关,本身没有法律授予的强制权力,在查处案件中,还没调取有关证据,还没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有违法事实,有的甚至还没弄清自身有无管辖权。已经怀疑或有人举报某人可能有违法行为,即违法扣车、扣物、扣人,而后口头处罚,不交罚款,既不放人又不放车。二是自己知道本身没有法定的强制措施权,而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利益驱动)挂靠一个有强制措施权的特殊机关作为后盾,借助于相对人不懂法定管辖规定的弱点,动辄带人、扣物,以此促交罚款,上述两种行为经常形成严重的行政侵权。但慑于行政机关的压力和潜在的势能,多数相对人吃了哑吧亏也不敢追根求源,能托人说说,少交点就感觉是幸运了。
5、利益驱动现象不仅表现在基层,即使是在高层次的中央立法体系也有所再现,最为突出的就学术、司法和行政执法界人所共知的,部门行政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互打架,对有利可图的行政管理事项,互争管辖权现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出台一部部门法以后,特别是在授权不明的情况下,有关部委各自作出本部门有管辖权的《实施条例》、《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法原则,它们叫做部门规章,均有一定的行政法效力。但是在基层贯彻执行中,这个部门处罚,那个部门也罚,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经常遇到重复处罚的问题,即使是相对人为此诉至法院,法院也无法确认没有管辖权。因为都能拿出法律规范,均能拿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常常使审判人员束手无策,处于尴尬局面。如《水法》中关于县城水资源费由哪个部门管收取管理费的问题,前几年建设部解释应有城建部门管。在当地相当多县、区有关部门经常为此发生冲突,争执不下。没办法最后只有政府用和稀泥的方法协调解决。类似情形,在其他部门、行业也层出不究。此类问题,已引起学术界的重视。本人仅就上述五种以利益驱动为目的而影响行政执法形象的问题发表浅薄的见解,而现实中由此引起的执法不公现象还不止这些。
三、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下,是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重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不少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在本部门执法中热衷于习惯的“人治”方法,认为那样才能快捷。不重视按照法定程序操作的“法治”,认为这样太慢。据笔者了解的情况,大部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是这样演变的,以前是口头罚,即对违法行为人,仅仅凭一张嘴,说罚多少就多少,态度好了少交点,否则加倍罚;进一步的时候是变为一张纸,即填个处罚决定丢下就要钱;再进一步发展为两张纸,即一张处罚决定,一张送达回证;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后这几年,虽然使部分行政机关掌握了一些执法程序,但还有相当多的机关仍不会按法定程序操作,特别是乡级政府,在行政征收、行政处罚中还是靠集中人力强制,不讲也不会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
2、行政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政策观念淡化。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执法过程中言语不文明、行为不端庄、态度蛮横粗暴,不能以娴熟的执法技能,丰富的法律知识,依法入情、入理的法制教育去说服管理对象,而是先靠“人治”的威力,违法侵权。一旦遇到硬的、横的或权势阶层的管理对象又患了软骨病,缩头缩脑,该罚的不罚或少罚。由些引起多数相对人的心理失衡和对执人员的强烈不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者的形象。
3、在行政执法机关中,会依法执法的人员所占比例甚少,相当数量的人员不但业务水平低,就连文化素质也不能适应工作需要,我们审判人员为了提高当地行政执水平,曾经手把手的教其如何操作执法程序,也难以凑效,更谈不上按照法定程序正确的适用法律,合法的实施行政管理行为。上述情况,究其根源,笔者主认为,归于人事体制的腐败现象,行政执法机关进人,不能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实行考核,择优录用,而是掺杂了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情交易、要势交易。用人不讲政治、不讲水平,把一批政治强、业务精、文化高的有用之才拒之门外,拉进了一些不学无术的混事先生去搞执法工作。放松了进口,疏不通出口,使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陷入恶性循环的困境。

四、领导决策机关“依法治理”的观念不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勇气不足。
1、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响亮的提出“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但是,由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历史的影响,要真正实现法制,仍需一段艰难的历程,计生处罚可以株连亲属的规定,曾出现在相当一级党政机关的红头文件中,有的甚至现在仍在贯彻执行。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诉至法院后,法院认为此条款于法据,而被告及个别行政教官却认为,学院的行政审判干扰了基本国策的落实。
2、尽管国民普法教育已进行多年,流于形式多,深入人心少,国民法制意识弱化,主动学法、懂法、动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不足,即使有少数知道合法维权的公民,慑于行政机关的压力,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没有勇气告状。特别是落后不发达地区的相对人有群胆而无孤胆,仅会起哄上访,而不会合法维权。人为的造成了社会混乱以不能有效地解决行政侵权问题。无形中助长了行政机关执法违法行政的气势。
五、立法中的不完善,不配套、不落实,使一些行政管理事项,实体上有法可依,程序上无法操作。
如涉及面最广,法定义务范围最普遍的农民负担问题,《农业法》及有关条例均规定了,承担农业税,乡统筹,村提留等,均为农民的法定义务,根据行政法原理,义务违反即要承担法律责任,但至今笔者还未见到有关农民拒不履行此项法定义务应当如何强制履行的法定程序。上级机关每年对此都要下指标,定任务,限时间,导致基层政府只有冒着违法的风险,组织力量搞突击、搞会战,对拒不自觉履行者轻者带人扣物、甚至采取株连等违法手段,致使有的群众想不开喝药、上吊造成严重后果。而执法人员轻则受处分,重则受刑罚。在此问题上,基层政府也确实进退两难。
2007-03-07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行政法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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