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赔偿的范围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7
论文简述:论 文 摘 要 国家赔偿的范围,从国家的角度讲,是指国家对哪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从公民的角度而言,是指国家对公民的哪些权利受到的损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针对不特定的对象而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诉讼的受案范围,对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也不能要求国家或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即使该行为违法,发生了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现实后果,也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可以通过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赔偿诉讼,不必起诉抽象行政行为。国家为了保护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不负赔偿责任,如应付紧急状态的法律。

3、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大多数表现为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培训、考核、离退休、工资、休假等行为,均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事项。如果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因违法而使其工作人员受到损害,受害人应当有权诉请法院以求救济。

4、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我国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实行有限的国家责任豁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造成他人损失,国家不必承担责任,但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应当行使裁量权时不行使,或超越滥用裁量权侵犯他人权益的,其结果必然违背了法律赋予其裁量权的目的,构成明显违法行为,国家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但其行为不属于行政职权的行为或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违法造成的损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从内容上缺乏内在联系,在目的上也具有明显的个人目的,也就是其采用的行为与行使职权的行为不能构成一个有机整体,该行为就是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6、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当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遭受损害,完全是因自己过错造成的,应当免除国家行政赔偿的责任。一般表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以制造假相、欺骗行政执法人员或自残等行为。笔者认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违法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或有关行为,既使出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行为,但只要该损害后果不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起的,就不存在国家行政赔偿的责任。另外,如果受害人为了个人目的而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结果的蔓延和扩大,对于损失扩大部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额,故意改变损害结果。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面较大,又具有不可见、不能克服、无法避免的特性,由此而产生的损害,国家一般不负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使公共利益,相对人较大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第三人相对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但笔者认为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如在非典防止过程中,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了大量的强制体检、强制治疗、强制隔离、强制征用、商业管制等紧急行政行为,不可避免会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了超出一般社会负担之外的特别负担,为保障公民平等享有的合法原则,根据公共负担平等原则,国家应当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相对人予以行政补偿,通过行政补偿的形式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负担公共义务。

第三人过错,既该损害既不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所致也不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所致。按照国际上的通例,损害若可归责于第三人的过错,应免除国家行政赔偿责任,而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正当防卫,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中作出了为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加害人在人身或财产上致损的行为,国家不负赔偿责任,但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不受损害,也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以制止加害行为即可。

另外,军事行为不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有些情况下,虽然国家为赔偿主体,可是损益相抵,如保险赔偿,国家可以减免赔偿责任,但我国鉴于赔偿金额较低,没有规定损益相抵。

二、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

行政侵权损害,依据其内容可以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我国在行政侵权损害赔偿方面总的方向是不过分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充分全面保护受害人权益。

(一)、财产损害

所谓财产损害是指因侵权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具有财产形态的价值减少或利益的丧失。一般包括:生命健康权受损害,所造成殡葬费及抚养费损害;身体受损害后增加的生活上需要及因此减少劳动力的损害;另外是物的损害,指物的毁损及消失所丧失和减少的价值,主要表明在以下几个具体方面: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强迫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义务或行政决定,或为了达到某种行政目的而采取的各类强制性措施。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害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行政机关有权向公民法人征收财物,如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计划生育部门征收超生费等等。国家也有权依法征用公民和法人的财物、占用土地等。由于征用财物、收取税费关系到公民、法人的财产权,一般均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征用、征收的数额、标准、方式、期限、对象等。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向公民、法人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属于违法行为,对于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赔偿。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强制企业合并、联营,非法强迫公民、法人转让商标、著作权,违法确认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等。

对于财产损害,一般国家只赔偿直接和一部分间接经济损失,实际利益的损失和直接可得利益的损失。而对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一般不予赔偿。实际利益和可得利益损失包括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丧失,财产外部变形,数量减少导致的价值降低或失去价值,财产的变质、破损导致其价值降低或失去价值;可得利益的丧失,如失去原来可取得的利息、利润或其他收入等。预期利益是尚未具体、尚未确定的收益但依通常情形或已定计划、设备或其他特别事情,可以期待得到的利益,因损害的丧失而妨碍得到的利益。 2007-03-07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行政法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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