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监督制度方面的原因
长期以来,各地方各部门也都制订了一些预防职务犯罪的规章、制度、办法,但是真正操作起来,往往是“墙上挂,书里躺”的制度,不能很有效的执行起来。一些要害性制度有很强的慢性子的特点,比如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我们只有涵盖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的规定,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刚刚进入扩大试点阶段。如此要害的制度我们只能慢慢地等他完善。再如:1999年我们规定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子女在其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经商办企业,到了2002年,又增加了一条:不准配偶和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禁令发展速度比腐败的发展速度总要慢半拍。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
二、 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社会危害性极大
当前,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权钱交易、买官卖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其产生十分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职务犯罪的主体代表国家和政府行使管理职权,职务犯罪所产生的后果不仅毒化社会空气,腐蚀人的精神,使人们道德沦丧,社会奢靡,而且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职务犯罪最大的危害在于对人的精神危害,对社会的腐蚀。在我国,由于受封建思想及官僚主义的影响,权力一直是人们关注和追逐的热点,并且对权力的认识产生了扭曲。人们追逐权力,是为了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更多的私利,这样就形成了花钱买官,以权挣钱的恶性循环。职务犯罪是权钱交易的典型表现,它对整个社会具有巨大的腐蚀作用,最终使人们道德沦落,不择手段攫取权力;使整个社会充满奢靡之风,使社会的文明、进步受到严重阻碍。一些贪利的职务犯罪所产生的社会危害,不仅表现在犯罪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而且还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往往将犯罪所得挥霍一空或携款潜逃,使追赃工作无法进行。即使对行为人绳之以法,但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二)行业特性显著
职务犯罪具有显著的行业特点,某些行业成为犯罪的多发部位,如房地产开发、税务、金融、证券、基建工程等部门都曾是职务犯罪的热点部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些部门起着重要的调控作用。在各地、各行业都在谋求发展的情况下,这些部门很容易成为职务犯罪的多发区。
三、 职务犯罪的防治
单靠打击职务犯罪已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预防才是治本之策。怎样打击和预防?这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宏观上国家应该怎样进行治理和完善制度,我们的党员干部在面对这个问题时又该如何做自身的工作?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深化改革,完善干部制度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不断地进行经济体制等方面的改革,由以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渡时期不可能很彻底地一步到位,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并存的时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漏洞,经济方面存在的某些问题,是产生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减少乃至消除职务犯罪,就必须要消除职务犯罪赖以生存的各种经济原因。所以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深化改革,把经济体制上存在的各种可能导致职务犯罪的条件彻底铲除。并且通过经济改革,加速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消除因经济落后而导致职务犯罪的各种诱因。比如:取消价格双轨制,加快政企分开等。在完善干部制度建设方面一是在干部的选拔和任用上一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禁“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领导干部任前一定要公示和民主评议。二是要建立健全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干部制度政策选拔的干部,给党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对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在职期间非正常死亡的必须查明原因,是非功过必须有一个结论。三是靠挂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以及所有党政机关的所办经营性企业必须脱钩。四是要增加行政机关用权作为的透明度,大力推行政务、厂务、村务公开。五是对有执收执罚权的部门实行 “收支两条线”,从源头上来堵塞职务犯罪的漏洞。
(二)加强反腐制度建设、廉洁自律要从小事做起
职务犯罪的这些腐败分子,并不是一开始思想就蜕变了,而是政治思想不坚定,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人民公仆为人民“的思想宗旨,把主仆关系颠倒了,把党和人民附于的权力当做权钱交易的法码,法制观念淡化,从而逐步走向犯罪道路。为此,我们必须加强反腐制度的建设,在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的反腐史上,大体经历过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和制度反腐三个阶段。执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2]后,果断地停止了运动反腐。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为此,必须下力“解决制度问题”。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改革和完善党的纪检体制——“不仅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但是,由于对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在较长时间基本上是依靠领导人的决心和态度来反腐败。从某种意义上讲,基本上属于一种权力反腐模式。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在不少地区和部门的反腐败中常常出现反腐败力度因领导者的改变而改变;反腐败的重点,因领导者的转移而转移。这也是改革开放[3]25年来全国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反腐蚀、反腐败斗争中很不平衡的原因之一。在十六大报告中,我们党第一次在执政的重要文献中有如下表述:“一定要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建党82年[4],执政54年后,反腐败制度建设终于能列位执政党的“思想、组织、作风”这老三大建设中了。反腐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不能说是反腐的最终胜利,在反腐问题上我们还要做好自身的工作,勿以恶小而为之。否则容易积小恶养大患,积小错成大祸。凡小事不小视,凡事讲认真,从平时的一点一滴做起。廉洁自律问题上,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史有前车,殷鉴不远,纵观胡长青、程克杰等人的犯罪过程,他们从一个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走向犯罪深渊,这种变化并不是瞬间的突变,而是一连串小小偏离的累加,我们应该哀之而又鉴之,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以走向成熟。必须经常性地做到两点:一是防微杜渐,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守住思想防线,不要让不健康的东西从小处打开缺口。“千里长堤,溃于蚁穴”。我们的党员干部要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常除非分之想,从一点一滴严格要求自己“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二是慎独,增强拒腐防变的“内功”。要像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修养》中强调的那样,“即使在个人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可能的时候,能够慎独,不做任何坏事,工作经得起检查。要以党纪国法、政策规定为准绳,经常检查自己、反省自己、约束自己、把住道德的底线,把住法律纪律的底线,把住政治思想的底线。 2007-03-07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行政法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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