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机制不健全。产生司法腐败,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屡屡发生,严重的损害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给党和政府形象造成很大损害,群众反映强烈,到了必须认真解决的地步,为此我们党和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措施中特别注重思想政治工作,认为出现腐败的根本原因是当事人思想的“堤坝”出了漏洞。强调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筑起思想的“堤坝”来抵制腐败思想的侵蚀,以保障党政干部做到清正廉洁,而忽视了制度建设。近几年,我们开始重视制度建设,但监督机制仍不健全。
1、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社会监督缺乏力度。党的监督过于抽象,人大监督力度不够,人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舆论监督(新闻监督)不够严厉,道德监督趋于弱化、软化,因而,司法机关仍有失控、弱控的角落。而司法对象的多样性、事务的复杂性、情节的伸缩性,使得法律很难样样都做出详细的规定,就是法律规定,也有常说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司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就很容易陷入腐败的泥潭。
2、法律监督制度不完善。从法律监督制度的结构看,有法律监督权力设置力度不够的问题,如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专门进行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可以说是最大的权力,但它也只是一种“改判建议权”,不具有任何强制性;也存在法律监督主体的义务不明确的缺陷,如有的公安机关在刑事案发后,不尽快通知检察院,致使检察机关不能尽早发现有罪不究,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还有法律监督范围的规定不完善不健全,不能全面覆盖被监督权力等问题。从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中,几乎没有能完全适应对专业性强、秘密程度高的司法活动的监督,也有各法律监督各自为战、监督手段没有形成整体效能的遗憾。从法律监督措施的落实情况看,由于好人主义、本位主义、官僚主义作怪,有些地方和单位领导对法律监督不重视,不支持,甚至存在抵触心理,阳奉阴违,对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袒护包庇,以致出现犯了刑讯逼供罪被判刑一年(缓刑二年)后,原来的派出所长依旧当所长,原来的民警依旧当民警的不正常现象。
(三)司法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几年,我国司法队伍不断扩大,但是,从正规政法院校(系)毕业,受过正规法律训练的人并不多,而从军队转业和社会招干补充进去的却占相当数量,这些同志大多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基本素质培训,专业素养不够,业务能力较低。即使正规政法院校毕业的学生,也有一部分缺乏法律职业家所应有的为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权威而献身的职业品格和敬业精神,甚至个别人进入司法队伍就是奔着司法人员的“特权”而来的,这样他们就很难做到公正执法、刚正不阿。
别外,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生产关系不完善,还存在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还有广泛影响。特别是在我国进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变革进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复杂情况。如在我们学习、借鉴世界上一切先进东西的同时,西方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也乘隙而入,侵蚀着一些干警的思想;市场经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和等价交换的原则自然要影响到司法机关;社会上一些高收入、高消费现象以及各种社会腐败行为,必然会刺激和诱惑一些司法人员。加上我们的一些司法机关放松了思想政治教育,致使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思想滋长起来。一些司法人员经受不住外界的诱惑,不惜牺牲法律尊严、亵渎神圣的职责和使命,把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以及自己的名誉、良心当作商品交易、出卖,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二、司法腐败的对策
1、彻底治理司法和司法队伍腐败问题,是人心所向,是党和政府很久就下决心解决的问题,为此曾采取了多种措施,建立健全了许多规章制度。我认为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就目前来讲,关键是抓住重点,突出中心,标本兼治,才能从根本上铲除司法腐败产生的根源,要根治司法腐败首要的问题要从以下三点着手:
①改变“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所谓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权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我国从国家机关分工的角度,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出发,强调司法工作必须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对保证司法独立,我国宪法和我们党的文件都予以确认。但是,在现行的司法领导体制上,地方公检法机关隶属于地方政权,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很难排除来自地方的各种干扰和制约而独立行使司法权力。要保证司法独立,首先要改革现行司法领导体制,建立科学的司法体制。如建立以垂直领导为主的“两院”领导体制,改革司法人员的任用机制,减少地方党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人事任免的干预;建立自成体系的经费保证体制,减少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的财政依赖,克服经济因素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真正落实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政治级别和地位,提高司法机关自身的抗干扰能力。其次,要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一致性,在既保证党的领导,又保证司法权相对独立的前提下,把党委领导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只能是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的领导,而且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不能变成地方党委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地方党政机关更不能直接行使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干扰司法机关执法,使自己成为司法事务的直接管理者。为此,必须改变政法委员会现在的一些职责,政法委不能成为公检法的婆婆,以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
②确立检警一体化制度,合理配置司法权力,理顺公检法三家关系。将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分离,分立治安警察和刑事司法警察,把刑事司法警察从公安机关中剥离出来,受检察机关的辅助机关,无权对案件作出实体性处理,以利于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控分离制度,理顺侦诉关系,设置一种以庭审公诉为中心,以起诉制约侦查的合理系统。同时,提倡检察官当事人化,使之在诉讼地位上与辩护律师构成平等的控辩关系。这就要求打破现行司法体制下检察院和法院原有平等关系,使检察院只有诉侦权,不再履行其对法院审判的监督职能,使法院获得独立和超脱,成为案件的裁判者。 2007-03-07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行政法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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