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核对现金账与库存现金。
在财务工作中,各单位都建有现金账,以记载现金的收支,账面的现金数额与库存现金必须一致。如果两者不符,说明其中必有问题。采用此方法对账在实践中提账调账一定要突然迅速,不然会使给行为人以填充现金的可剩之机,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时,可以以此发现一些与犯罪有关的原始证据。
4、核对帐目和实物。
在某些情况下,对帐目的审查还要与商品、库存、固定资产等实物核对。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当相符,如严重不符,就有可能出现开虚假发票或商品出库未记帐现象,从而收集到贪污犯罪的证据。
(二)调查询问
在司法实践中调查询问是进行贪污犯罪线索初查的主要方法之一,重事实、重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是我国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办理贪污案件时,一定要注意通过调查询问的方法发现和收集证据。调查询问应当依法进行,应提前作好充分准备、注意调查询问的针对性、政策性和策略性。要根据不同的调查对象来确定调查的方法和方式。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
贪污犯罪具有不同于一般刑事治安犯罪特点。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一、犯罪主体一般具有较高的地位和文化被景,反侦查能力较强、社会阅历、社会交际、经验等方面的丰富程度都与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同,复杂因素多;二、一般刑事案件常常有直观的、直接的犯罪危害结果,而贪污犯罪则不同,其直接的危害结果往往不是直观、有形的。基于以上两点,使得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整个办案中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发现和收集的犯罪证据,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应从贪污案件的特点出发,精心准备,讲究策略,以获得切实可靠的证据,对侦查人员来说,每讯问一名嫌疑人都是同一种犯罪嫌疑人在经验、智慧、方法、谋略上的较量。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实践中不断地去学习,丰富自己各方面的知识,切实提高讯问技巧,确保讯问质量与讯问水平。
(四)搜查
搜查是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手段,这是基于贪污犯罪的特点决定的:其一、贪污分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必然要将其存放在一定处所或交由他人存放,存入金融机构,转变为其它财物形态等等。通过搜查,可以获得赃款赃物,获得证据。二、除赃款赃物外,在行为人的处所或办公地点,往往会有证明贪污犯罪的其它证据,如隐匿的真实帐册等。如果不进行搜查,则很难获得这些证据。
在办理贪污案件时,搜查应当注意及时,有时要与讯问传唤同时。否则,一旦赃物赃款转移,会给办案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有时会影响案件进程与定性。搜查前要周密计划,细致部署,以确保搜查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地。
五、贪污罪的证据要求
司法实践中所指的证据要求,是指从办理贪污案件,从证明对象的角度,对认定贪污犯罪案件的证据要求。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证据范围的要求;二是对证据内容的要求。
(一)认定贪污犯罪案件对证据范围的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证验,认定贪污犯罪必须有以下几方面的证据:
1、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
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认定行为人构成贪污罪,对此必须有证据证明。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1)证明行为人身份、职务的证据;(2)证明单位性质的证据。除此外还要有行为人自然方面的证据。自然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等。
2、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办理贪污案件,应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这方面的证据包括:行为人供述、账册等书证,赃款用途证据等。有些学者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赃物具体用途和去向,不影响对贪污性质的认定。在基层的司法实践中这种认识往往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同,所以在查办贪污案件中,赃物的去向也是定罪的主要证据之一。
3、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指非法占有的财物系公共财物的证据,有关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和犯罪的影响、危害后果等方面的证据。
4、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对此应当有证据证明。具体包括:
(1)证明作案时间、地点、过程的证据;
(2)证明贪污数额的证据,证明形式上主要表现为:① 书证,如伪造、涂改的根据,不入账的收入票据。② 行为人的供述。③ 物证,如赃款赃物。④ 证人证言,如财务人员的证言等。
5、有关犯罪情节的证据
犯罪情节与量刑处罚紧密相联, 对于办案中认定的犯罪情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数额;
(2)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3)法定从重情节;
(4)法定免除罚情节;
(5)酌定从轻,从重重情节等等,在以上几个情节中除犯罪数额是犯罪事实的一个方面;后几个情节的证据一般包括后果危害、社会影响、认罪态度、悔改表现、自首、立功、累犯、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方面的证据。
(二)认定贪污犯罪案件对证据内容的要求
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根据贪污犯罪的特点努力使各种形式的证据在内容上达到一定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办案的质量效果。贪污案件中常见的证据形式内容要求有以下几方面: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在贪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主体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单位、部门、职务、职权等。
(2)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行为人的动机、目的、犯意产生的过程及有关思想变化等。
(3)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行为人的时间、地点、过程;贪污财产的来源、性质、数额、形式;行为人的具体手段;贪污财物的去向、用途等。
2、书证
在贪污犯罪案件中,书证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证明行为人主体身份的主要材料, 包括单位性质、行为人身份、职权等的书证;
(2)证明公共财物性质和犯罪行为的书证,包括财务账据、单据等;
(3)证明赃款赃物去向的书证。
3、物证
在办理贪污案件中,为证明犯罪和挽回损失,应当尽量收集赃物等物证。
4、证人证言
在贪污犯罪案件中,通过调查询问,可以收集如下证言:
2007-03-07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行政法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刑法论文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法学理论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 经济法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