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7
论文简述:目 录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1 1、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2 2、

(3)“行政强制,也叫行政强制执行,是国家对拒绝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的当事人,或其有关实物标的依法实施强制措施,以促使某项义务的履行;或者为了公共利益而对特定的人或物实施强制手段,以限制某项权利的行使。” (注:张焕光等:《行政法基本知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3月版,第155页。)

(4)“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用强制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注:应松年、朱维究:《行政法总论》,工人出版社1985年12月版,第298页。 )

(5)“行政强制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的当事人采取的行政法上的强制措施,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具体的、针对特定的人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又叫做行政执行。” (注:《行政法教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8年7月版,第171页。)

 

(6)“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注:罗豪才主编:《中国行政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139页。)
    五、强制执行的种类
   可依不同标准对行政强制执行作不同的分类。
    第一,依执法人是否可以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为标准,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1、间接强制
    通过间接办法强制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又可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
    (1)代执行,又称代履行。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该义务又可由他人代为时,有执行权的机关可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再由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称为代执行。例如,拆除违章建筑,人民法院可请人代为拆除,再由不履行拆除义务的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
    代执行是一种比较缓和的执行方式,因而有很大的实用价值,但仅限于可以代执行的作为义务,因而在范围上又受到一定限制。
    代执行的程序一般为告诫、代执行和收取费用三个阶段。

   (2)执行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有执行权的机关可通过使不履行义务的法定义务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称为执行罚。例如,对到期不纳税款者,每天处以税款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的执行罚,以促其缴纳税款。
    执行罚的程序,大致与代执行一样,必须事先告诫,并附有期限,在义务人履行义务后,执行罚应立即停止。
    执行罚不是行政处罚。执行罚具有罚的外形与功能,两者都是使违法人承担新的义务;在执行罚不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时,最终仍需与行政处罚一样,采取直接强制执行手段。但它与行政处罚显然不同:①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和执行罚虽然都是针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但行政处罚本质上属于制裁性法律责任,仅限于设定新的义务;执行罚属于强制性法律责任,是以设定新的义务的办法来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②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制裁,通过制裁使当事人以后不再违法,着眼点在于过去的违法行为;执行罚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其着眼点在于将来义务内容的实现。③原则不同。制裁性法律责任一般都以“一事不再罚”为原则,一次违法行为惩罚一次;强制性法律责任最终目的在于义务的履行,因而执行罚可以多次适用,直至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止。
    2、直接强制
    在适用间接强制没有达到目的,或无法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手段,或因情况紧急,来不及运用间接强制的办法,有执行权的机关也可依法对法定义务人实施直接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直接强制是迫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之最有效的方法,也是行政行为中最严厉的手段。它既利于直接、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又易于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或冲击,因此,采取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对实施直接强制的条件作必要的、严格的规定:①行政机关实施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必须由法律明确授权。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就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②采取直接强制执行手段,必须是在穷尽其他间接强制执行手段之后。③必须对直接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作严格、明确的规定。我国单行法中规定了许多直接强制执行的措施,但大都没有关于条件和程序的规定,这一状况亟待改进。④直接强制执行中必须严格贯彻适度原则(国外又称比例原则),以实现义务人应承担的义务为限,不能扩大,不能给义务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超过其应承担义务的范围。
直接强制执行大致可按其内容分为对人身的强制、对行为的强制和对财物的强制。
    第二,依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可分为:1、强制传唤。2、强制拘留。3、强制履行。4、遣送出境。5、强制遣回原地。6、强制隔离治疗。7、强制许可。8、强制扣缴。9、强制退还。10、强制拆除。11、变价抵缴。12、强制拍卖。13、滞纳金。14、扣除工资,或扣押财物作抵。15、强制铲除。
    第三,根据行政强制执行内容的性质,可分为:1、执行性强制执行; 2、制裁性强制执行;3、检查性强制执行;4、预防性强制执行;5、制止性强制执行;6、保护性强制执行;7、教育性强制执行;8、保全性强制执行。(注: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出版,第373页。)

六、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由于我国强制执行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故执行主体在多数情况下是人民法院,在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执行主体是行政机关,两者在执行程序方面并不完全相同。
    (一)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实际上有两种执行程序。一种是经过行政诉讼程序的审理与裁判,是对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程序;另一种是只经过行政程序,并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的执行程序。这两者情况并不完全一样。主要区别在于:对行政机关申请的强制执行,尚需经过法院的审查。经审查同意执行的,其后的程序就大致相似。执行程序大致包括下述问题:①管辖。②申请执行期限。③审查。④协助执行。⑤执行实施。⑥执行阻却。包括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⑦执行补救。执行补救有执行回转与再执行。
2007-03-07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行政法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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