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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1
1、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2
2、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2
二、行政强制执行....................................................3
1、政强制执行的概念.................................................3
2、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3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3
三、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3
1、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3
2、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4
四、对目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定义的辨析................................4
五、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4
六、强制执行的程序..................................................6
1、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6
2、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6
七、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6
1、行政强制措施.....................................................6
2、即时强制.........................................................8
内容摘要: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1、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
2、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二、行政强制执行
1、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2、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
三、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1、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2、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
四、对目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定义的辨析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共有六种观点。
五、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可依不同标准对行政强制执行作不同的分类。
第一,依执法人是否可以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为标准,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第二,依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可分为15种。
第三,根据行政强制执行内容的性质,可分为8种。
六、强制执行的程序:
1、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2、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
七、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
(一)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及特点;
2、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及即时强制的关系;
3、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4、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二)即时强制
1、即时强制的概念;
2、即时强制的种类;
3、即时强制的程序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注:对此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是《行政诉讼法》,该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有“依法”两字,说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只有法律特别授予时才具有。)
(一)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权原则上属于法院,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时,如法律没有授予其强制执行的权力,就都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与国外不同。申请不是诉讼,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申请比诉讼效率较高,这是适应行政管理要求的。但申请也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申请如经法院批准、同意,原行政强制决定就成为司法强制决定,法院可以运用其司法强制执行权,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因此,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以后,法院必须认真进行审查,不仅要作形式审查,还要作实质性审查。对行政机关的申请,经审查合法,将由法院实施司法强制;经审查不合法,退回行政机关,不予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必须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行政机关如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章无权作此规定。制定行政诉讼法时曾考虑到这一因素,如仍坚持必须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大量根据规章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将失去强制执行的后盾而变成一句空话。在目前情况下,这将给行政管理带来难以估计的后果。因此,《行政诉讼法》第66条特别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据此,凡属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履行义务又不起诉的,行政机关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须以法律、法规规定为限。至于能否执行,还需人民法院审查。这是我国基本法律中第一次做出的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性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应该已经不存在申请执行必须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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