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概念 语境化阐述——兼关于美国行政法概念 沿革及其中国行政法 时代任务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7
论文简述:[内容提要] 概念是特定语境的产物,也只有在特定的语境中才能确切理解。行政法的概念就极具语境化的特征。本文考察了美国行政法概念的发展历程,发现行政法的概
   [内容提要] 概念是特定语境的产物,也只有在特定的语境中才能确切理解。行政法的概念就极具语境化的特征。本文考察了美国行政法概念的发展历程,发现行政法的概念在美国并非是统一的,它随着历史的发展依次经过了授权法、司法审查法、程序法、裁量法等四个阶段。这一概念的流变趋势,是与行政实践密不可分的。基于此种认识,在对中国行政法定义时,就不能以西方行政法发展的片断来宰割中国现实。文章在对现有的概念进行检讨的基础上提出理界我国行政法概念的方法:只有首先认识中国行政法的时代任务,才有进行理性概念的可能。 

    [关键词]  概念  授权法  司法审查法  程序法  裁量法  时代任务 


On the Concept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Specific Context 


    [Abstract] Concept always emerges in specific context .Take the concept of American administrative law for example ,the concept of American administrative law has developed through delegated law ,the law of judicial review , procedural law to discretionary law .So the concept of administrative law is not a unified one .It is always changing .Therefore we ought not to understand the concept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light of foreign context but our own. 

    [Key words] delegated law the law of judicial review procedural law discretionary law tasks in this era 




    “世界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其中各个似乎稳定的事物以及他们在我们头脑中的思想映像即概念,都处在生成和灭亡的不断变化中。[①]  
——马克思         


    概念是思维的起点。理性的人们是通过概念运用辩证思维来认识客观规律的。所以,在哲学上,概念是认识论而非本体论的范畴。然而,“规律不是精确的,因为我们是借助于概念来表达规律的,而即使概念会发展,在将来仍然会被证明是不充分的。”[②]这就是具体概念的相对性。 

    我们在研讨行政法的概念时,自负的理性总是企图寻找甚至制造一种古今中外普适的行政法概念,但是这种理性的努力最终被各国行政法的实践所“证伪”(波普语),而不得不承认行政法概念毕竟是一种历史语境下的“地方性知识”(吉尔兹语),一种语境化的阐释。不同国家的行政法甚至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行政法概念均表现为一种“流变”的趋势。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而既定的模式,这同样适用于对行政法概念的把握。美国行政法概念的动态沿革最具典型意义. 


    一. 不同历史语境下美国法律界对行政法概念的阐释 

    美国和英国一脉相承,是一个典型的普通法国家,所以,经验主义、实用主义、现实主义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坚持理性建构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在行政法领域,法国是一个特例)迥然不同。其行政法的概念既是在理论和实践的互动中也是在理论对实践的“让步”中逐步发展起来的。[③]一般认为,美国行政法的概念经历了四个历史发展阶段,形成了前后相继的对行政法概念的不同阐释。 

    (一).建国后至20世纪20年代后期 

    美国在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行政法一直处于潜在的萌芽状态,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所以不构成人们关注的焦点,是因为当时实行自由放任政策(the laissez-faire policy),联邦政府几乎没有管制的功能。联邦最高法院虽然在1803年就争取到了司法审查的权力,但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却备而不用,直到1857年才再一次启动司法审查。[④]自由放任政策的后果是导致经济滥用(economic abuses),客观上必然要求政府的管制,行政法便逐渐发展起来。行政法主要是通过议会授权的方式出现的。当时,继受英国普通法制度的美国行政法的概念必须回答以下问题:受戴雪否定任何裁量的“极端法治主义”和对行政法的误解的影响,行政法在美国的出现是否符合美国宪法;国会授权行政机关裁量是否违宪;如何为行政机关设定权力范围以使其在法治的范围内活动。 

    戴雪在其《英宪精义》中断言:“我们没有法国所说的行政法这种东西,这是英国人民的幸运。”[⑤]戴雪以其崇高的学术地位而对英国行政法的发展影响达一个世纪之久。[⑥]然而,戴雪的“极端法治主义”和对行政法的误解在美国并不似英国有那样大的影响力,这是因为美国人重实际而不保守的性格所致。首先起而反驳戴雪极端主张的是美国“行政法之父”——古德诺(Goodnow)。古氏认为“行政法不但可能而且有必要存在”,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更是必不可少,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适当限制行政机关行使的裁量权力。[⑦] 古德诺将立法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立法严格界定的“无条件的命令”(unconditioned commands),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专横可能性是极小的,他只需找出违法者并执行法律即可。古德诺着重讨论了被戴雪忽略的另一种情况,立法者不可能拥有全能的洞察力将全部细节规定在行政法中,而只能列举一般规则,即“有条件的命令” 
(conditioned commands)。这就为行政机关解释立法留下了余地,这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裁量空间。古德诺对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途径寄希望于立法对“无条件的命令”和“有条件的命令”的严格界定。弗罗德(Ernst Freund)亦建议授予裁量权和限制行政权的关键在于立法,国会必须更加积极的仔细的立法以确保授予行政的必要权力不致被滥用。[⑧] 
2007-03-07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行政法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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