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诉讼证据划分及证据确立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9
论文简述:内 容 提 要 随着我国的诉讼制度的逐步完善,举证责任和举证制度在诉讼中的作用愈加重要,而我国现还没有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因此,探讨和研究证据问题已成为我

内 容 提 要

随着我国的诉讼制度的逐步完善,举证责任和举证制度在诉讼中的作用愈加重要,而我国现还没有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因此,探讨和研究证据问题已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的一大方向。

证据的分类从理论研究上是将各种诉讼的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掌握其运用规律,以便于指导诉讼工作。而研究证据的分类,实质上是要深入研究证据运用的客观规律,以便提高运用证据查明真相的能力。证据在各诉讼法中都分为七个种类即:(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我国现行法律中各大诉讼的证据分类大致相同,依据我国证据规定一般都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本证和反证。

证据的运用主要是依靠收集才能在诉讼中体现出来的,根据其收集过程所属的方式来源而分配到各种证据种类中去的,证据的运用首先是应该去完成其收集过程,最后才能使其证据运用到诉讼中。现行我国法规规定确定证据的成立,首先要认定证据是否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关联性应确认是否有助于增强或减弱本案事实,如果与本案不具有联系,并不能涉及到本案存在的事实,如果把与案件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拿来使用自然就毫无意义。其次,证据如果还应具有真实性,如果证据不能反映案件的本来面目,那么,这种证据就不具有证明力。再次,采集证据应具有合法性,这就是说证据的来源应合乎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搜集的证据不能在诉讼中给予使用。
 

关键词:诉讼证据  发展方向  划分标准  收集方式  作用  运用  性质 
 

 随着我国诉讼制度的逐步完善,举证责任和举证制度在诉讼中的作用愈加重要,而我国现还没有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因此,探讨和研究证据问题已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的一大方向。诉讼证据在我国法制发展方面已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现在已经涉及到我国法律的方方面面。证据不再是以传统的形式来表达,而已经打破了传统的收集限制,现在随着我们进入新的科技领域,证据也随之向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等方面发展,使得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统计、发布也成为我国现代证据中的一种载体,逐渐实现证据的无纸化。证据的分类和划分方式也随着科学的进步走向成熟化、规范化。

我国的证据分类现在已规定的比较完善,但还需要进一步发展,随之社会分类也出现很多表现方式,而在评论证据划分方面我国也没有过于细致的法律规定,只是笼统的给予了说明,实际运用操作性不强,还需要进一步优化立法,以下笔者就阐述一下关于我国在诉讼证据的发展及其划分和证据确立。

一、诉讼证据分类的发展

证据作为诉讼的核心,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诉讼证据更为体现在我们的身边,新形势证据已不在是单一传统的证据种类,而是在向着高科技领域发展,其收集方式也将成证据立法的新话题。电子证据就是以后证据发展的一个新的趋势,将来电子证据也会成为我国证据法分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电子证据以外,我想在不久的将来,还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一些新的证据分类。

证据的分类从理论研究上是将各种诉讼的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不同类别,而现行社会不再是原有的传统的证据类别,在科技发展基础上又增加了不少证据类别,比如电子证据作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现已在一些诉讼案件中体现出很为重要的地位。分类证据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掌握其运用规律,以便于指导办案工作。而研究证据的分类,实质上是要深入研究运用证据的客观规律,结合现代社会的发展快速收集一些新型证据,以便提高运用证据查明真相的能力和证据的完整性。从我国现行法律上《刑事诉讼法》第42条、《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都把证据分为七个种类,即:(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这些分类已为我国证据法的出台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但是这毕竟没有形成一个完备证据法律体系,所以目前证据运用的实战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疑惑,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补充,虽然这些补充解释在实践中起到了相当的作用,但与其它国家的证据法相比,显然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法律体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证据立法的相对滞后。因此,研究和探讨证据法学,特别是在当前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对证据的分类进行重新定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诉讼证据的划分

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证据分类大致相同,依据我国证据规定一般都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本证和反证。

(1)以证据的来源不同分类的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所谓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通过第一来源的途径所直接获得的证据。作为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指证据系在案件事实的,形成过程中直接产生证据没有经过间接环节形成称之为“第一来源证据”。所谓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指证据是在案件事件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所谓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是指证据直接来源于证据生成的原始环境传抄、复制和转述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痕迹或者人的感知等。例如,民事诉讼中合同的原本,收取他人财物的原始收据、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原本、购物的原始发票等。传来证据是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条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第二手以上的证据,而是经过一定的中间环境和辗转过程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从传来证据的表现形式来看,传来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也包括实物证据,从传来证据的表现形式上,国外有关传来证据的概念和范畴仅限于其中的言词证据。也就是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包括在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中,之间相互联系。

(2)根据证据事实的形成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现状、提供方式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称为人证,它包括以人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当事人的陈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言词证据的内容是陈述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通过询问或讯问而取得的陈述,而陈述又往往固定于笔录鉴定,但是凭单方面的犯罪嫌疑人口供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以下会在刑事诉讼证据的运用中解释)。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如物证、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是证据存在和表现形式,划分中不要误以为证据的证明方式为划分标准。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其证明方式是以人的陈述中所包含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实物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各种实物,而证明方式则是以物的外部形态或物所记载的内容起证明作用。 2007-03-09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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