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十世纪 中国犯罪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9
论文简述:以犯罪为研究对象的犯罪学,与刑法学、刑事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法学等学科一样,是刑事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20世纪即将拉上帷幕之时,对中国犯罪


    

    在新中国的犯罪学研究者中,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康树华应被重点提及。康树华,1926年12

    

    月生,黑龙江省绥化市人。1948年在东北科学院教育学习,1949年在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工作,1953年在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学习,1954年开始在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至今。康教授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起草委员会顾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资询委员

    

    、司法部劳教立法顾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少年犯罪法》起草委员会顾问。40多年来,

    

    他著译和主编的著作达30多部,发言论文、译文600余篇,多项科研成果获国家和省部奖。1

    

    992年,他发起成立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并当选为会长,1997年又连任会长。他长期致力于犯罪学的研究,推动了犯罪学在中国的发展。尤其是在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

    

    80年代初,在我国犯罪形势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几乎与犯罪学研究起步的同时,犯罪学教育也取得了进展,一些法律院系很快开设了犯罪学课程。到1992年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成立之时,不仅几所重点法学院校和公安院校先后把犯罪学作为必修课,而且其他一些院校也相继开设了犯罪学课程。现在,犯罪学已经成为我国刑事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一些政

    

    法院系招收了犯罪学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北京大学法律系1991年开始招收犯罪学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这些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培养,为我国犯罪学的理论研究和预防治理犯罪工作积蓄了大批的后备力量。

    

    4、理论研究不断深化,许多问题基本形成共识

    

    犯罪学研究涉及面广,涉及的学科较多,而且现实生活中犯罪现象纷繁复杂,对此,犯罪学研究者如何能够透过现象,看到本质,从而深化犯罪学研究的理论,找到稳妥有效的犯罪对策,是学者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新中国犯罪学的重要成就之一,就是理论研究不断深化,许多犯罪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基本上形成共识。同国外犯罪学,派林立、各种学说纷繁复杂相比,中国在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就逐步完善了犯罪学的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可以说在尊重和鼓励各位研究者创造性研究的同时,至少在以下一些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①关于犯罪学的价值:

    

    学者们认为,犯罪学的价值至少体现在以下五方面:

    

    a.认识犯罪。学者们认为,犯罪是存在于现实社会中的有害现象,在犯罪学产生之前,人们没能真正认识犯罪的原因与规律,犯罪学的产生,使人类同犯罪的斗争从经验上升到理论,从而使人们能正确地认识犯罪,并卓有成效地与之斗争。

    

    b.引导决策。政府决策当否与社会治安状况密切相关。从某种程度上讲,无业人员犯罪、流

    

    动人口犯罪、青少年犯罪、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等现象,与就业政策、工资政策、教育政策及

    

    刑事政策中的某些失误具有一定的联系。学者们认为,犯罪学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对于政府

    

    的科学决策具有指导与引导作用。

    

    c.完善立法。

    

    深入地研究犯罪原因问题(尤其是个体犯罪原因),对于制订和完善具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刑罚体系与措施,有重要意义。而完善刑罚,恰恰是完善刑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样,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对国家其他立法也具有建议、指导及修改完善作用。

    

    d.指导司法。学者们认为,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对公安、检察、法院和监狱等司法机关的工作具有指导作用。主要表现在:帮助公安、检察机关正确分析案情,及时侦破案件;帮助审判机关认识罪犯的责任,正确定罪量刑;帮助监狱制定有对性的教育改造措施,提高监管水平。

    

    e.防卫社会。学者们认为,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可以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发展,减少犯罪的危害,可以提高监管改造效果,降低重新犯罪率,从而可以防卫社会,促进经济的发展。

    

    ②关于犯罪学的研究范围

    

    如前所述,关于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国外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而我国的犯罪学研究者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即犯罪学应该是广义的犯罪学,它的研究范围应该包括犯罪原因、犯罪现象、犯罪对策三个方面。研究者们认为,研究犯罪原因和犯罪现象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制定出合理而有效的犯罪治理对策。通过对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研究,揭露出现实生活中的矛盾与问题,正是由于这些问题与矛盾的存在,导致了绝大多数犯罪的发生。因此,只有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一起动手,才能解决这些产生犯罪的社会问题,更有效地控制犯罪的发生及其带来的危害,达到治理犯罪的目的。

    

    ③关于犯罪学的体系。

    

    体系,从哲学上讲是由若干相关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整体。犯罪学的体系问题,国外100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而我国则在10余年间就形成了较为一致的看法。
2007-03-09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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