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十世纪之中国监狱法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9
论文简述:监狱法学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监狱法学以监狱立法和监狱行刑活动为研究对象;广义的监狱法学除研究上述内容外,还研究监狱史、狱政管理、狱囚心理、监狱经

    2.关于监狱法学的研究方法 
    考察中国监狱、监狱法、监狱法学的既有状况,监狱法学研究方法的注释性特征自有它的存在价值。不管是本世纪的前五十年还是后五十年,中国监狱法学研究最初都离不开对已有狱制和监狱立法的肯定性论证(注释),这几乎是所有中国部门法学科创立的共同途径。研究社会科学,实证的方法并非不足取,特别是监狱法学研究,因其对象的特殊性,它最初的理论起源必定只能从一些具体、个别的经验中抽象而来。最多,只不过在某一事实的整理过程中加上一点简单的文字推究。但是,这种纯粹来自感性认识的过分实证方法使我们的学科研究缺乏理性的梳理,这从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今天监狱法学研究非常艰难的成长机制。因为是注释"现象",我们便特别注意掌握第一手材料,加深感性认识,并能据此进行缜密的定量分析,而且因为在一张白纸上画图,"理论"研究的成果自然很是显著。这一方面使我们自喜于已有成绩,另一方面造成我们的思维定势,很难进入深层的理性抽象的境界。但对一门社会科学来说,缺少高层次的理论抽象、逻辑推理和理性思维,单靠经验积累的实证研究,不可能得出有推广价值的理论成果。如果从严格的要求出发,在有了基本理论的萌芽之后,再一味囿于研究方法的固有习惯,实际上是一种实用主义的、短视的态度。我们应该在感性的基础上有所抽象,在抽象的基础上有所逻辑推理。同时也要看到任何东西都有它的历史渊源,我国原本就是一个狱制相对发达的国家,早在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就有了监狱的雏形出现,为了准确揭示历史上某一监狱制度或现象发生的原因和演变的轨迹,研究者有必要对历史上的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考察,由此发现某一制度或问题的历史承继性,即通过研究监狱法制的历史沿革,揭示监狱法制思想和监狱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另外,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狱制已大大走在了中国的前面,国外许多有益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为了全面了解国外的狱政制度,有必要对国外监狱制度的深层次背景进行引介,对不同国别、不同法系的监狱法制进行比较研究,从中分析利弊得失,以获得更多的规律性认识,因此,在监狱法研究中,比较研究法也是很为重要的。当然这些都还只是对狱制和监狱立法的"已然性"进行研究,真正有价值的研究应是对监狱立法和司法操作"应然性"的探讨,也就是说要将监狱法学研究上升到哲学思考,应该从已有的研究成果中鳞选出若干基本的理论范畴作为学科发展的基石和理论标尺。监狱法是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极其密切的关系,学术家们应该将它们作为一个系统来加以研究。罪犯改造是一项要求全社会参与的系统工程,系统方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可见,监狱法学研究的方法是呈多样化的,单纯地使用某一手段或方法都不是明智的选择。 
    3.关于监狱法学的理论体系 
    监狱法学理论体系的不成熟和不完善状态已是困扰理论界多年的一大老问题。限于长时间研究方法的单一和狱制、监狱法学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监狱法学的实际水平尚处于对有关法条政策的词语进行经验解释的层面上。一个学科连基本的理论体系都不完善就如同黑夜里走路,既摸不清方向,有劲也没处使。创立独立体系的前提是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专属学科的范畴体系。考察二十世纪中国监狱法学的发展历史,我们发现监狱法学正好处在这样一种无奈的境地。目前,这一局面已稍有改观,一些基本的范畴似乎已得到公认,如:罪犯改造方针、罪犯改造原则、罪犯人权保障、罪犯的法律地位、罪犯教育、罪犯改造、罪犯感化等等。但是这些还只是初步的成型说法,而且就是这些概念和范畴的确立也是经过政府的"有权追认"后才得以通行的,因为如果不是《监狱法》已经颁布,连这一门学科应叫"劳动改造法学"还是叫"监狱法学"也许都还没有最后敲定。总之,监狱法学研究的理论体系建设现在还没有最后完成,这给今后的研究带来不便或者障碍,因此,进一步完善监狱法学的理论体系依然是很紧迫的课题,    注: 
    〔1〕东汉应劭:《风俗通》。 
    〔2〕据日本岛田正郎著《清末之狱制改革及大清监狱则例之编纂》记载:"本稿讨论的监狱法,大概是明治十四年(1888年)太政官达第81号公布,翌年大加修改,以敕令第93号公布实施之监狱则。" 
    〔3〕《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修订法律情形并请归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折》,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838页,1979年7月第1版。 
    〔4〕〔7〕李贵连:《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续)》,《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 
    〔5〕《学部通咨各省法政学堂增入监狱一科文》,《大清法规大全》教育部。 
    〔6〕小河滋次郎在《清国的狱制》中记载:"我所负责教导的班与普通的学生班有所不同,为特别的监狱班,系自各地选拔来的特别学生。此监狱班,表面由法部即司法省委托法律学堂经营,实际上法部几乎一切皆不过问,完全由法律学堂独自经营。监狱班的学生总计约一百二十八人,多数选自法部的官吏或服务于大理院其他裁判所者,毕业后,任监狱官吏,执行实际业务。"(刑事法评林第二卷九期56页) 
    〔8〕〔9〕〔10〕〔11〕〔12〕〔14〕〔22〕〔23〕沈家本:《监狱访问录序》,《沈寄〖HTXL〗鋎先生遗书》甲编《寄鋎文存》卷6。 
    〔13〕〔15〕〔21〕沈家本:《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故宫博物馆档案部编,中华书局1979年7月第一版。 
    〔24〕〔25〕清沈家本《与戴尚书论监狱书》,《沈寄鋎先生遗书》甲编《寄〖HTXL〗鋎〖HT6SS〗文存》卷5。 
    〔26〕王文豹为王元增《监狱学》所作序。 
    〔27〕〔32〕王元增著:《监狱学》1924年版,第1、2、99、149、163、176、190、191、194、197、199、228、229页 
    〔33〕〔38〕赵琛著:《监狱学》1932年版,第7、260-262、272-275、274-277、277-278、322-326、10、卷头语、11、12-13、12-13、14、17-22、177-179、179、180、180-184、183-238页。 
2007-03-09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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