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刑理论
杨世云的《比较监狱学》分析了四种行刑理论:报应刑论、教育刑论、综合刑论、苏联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行刑理论。杨世云认为报应刑思想类似于原始社会以命偿命、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原则但又与其有着本质的区别。杨氏从历史背景评价报应刑主义适应了资产阶级刑罚革命的需要,在当时是具有存在价值的。
杨世云认为教育刑理论开辟了刑罚理论研究的新时期,但由于它把教育作为行刑的唯一目的,因而也存在严重缺陷。综合理论是古典报应刑理论与教育刑理论的揉合,因而是一种折衷的理论。第四种行刑理论中的中国部分本文已作阐述,此处从略。
(3)行刑制度
杨世云指出,在古希腊、罗马、埃及和印度的监狱都没有刑制可言,直到资本主义各国开始监狱改良,各国才开始了研究和实行行刑制度。在《比较监狱学》一书中,杨对独居制、奥本制、累进制、自治制、不定期刑等制度的内容和利弊进行了分析。
(4)现代西方国家监狱的困境和改革
以执行自由刑为任务的监狱体制最终于上世纪末建立起来。在自由刑的执行过程中曾经出现了种种行刑理论和行刑制度,但是,人们最后发现,各种刑制的执行并没能达到行刑的预期目的。杨殿升列举了西方监狱面临的三大困境:一、复归理想与复归效果的矛盾。行刑的目的在于矫正、改造、重塑受刑人的人格,使之顺利、健康地重返社会。然而,在囚禁的状况下,"很难设想在一个’不正常’和’封闭’的监狱里,能够希望监狱培养一个囚犯具有良好市民所需的一切品性"〔56〕。行刑的理想与行刑的效果之间存在太大的差距,这一点人们从西方国家的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就看出了问题。二、一般威慑与犯罪现实的矛盾。威慑理论认为监狱的痛苦能威慑潜在的罪犯,使之因害怕刑罚而不敢贸然行事。但是,近年来西方国家的犯罪率居高不下,说明了刑罚的威慑效力并没能实现。这种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令人对自由刑的合理性产生怀疑。三、监狱目标与监狱经济的矛盾。监狱作为行刑场所需要巨大的经济支持,但西方国家监狱经济的自生能力偏低,监狱因此成为政府财政的沉重负担。监狱的条件得不到改善,其矫正罪犯的行刑目标自然大打折扣。因此,近几十年来,西方各国围绕监狱改革展开了一场大讨论,主张刑罚民主化、社会化、个别化的观点得到广泛认同,同时出现了用非监禁办法取代监禁办法的趋势。
四、中国监狱法学的未来:世纪之交的反思
综观一百年来中国监狱法学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现象:监狱、监狱法、监狱法学这三个密切关联的"现象"之间的发展是极不平衡的。不管是在什么时候,做为物质载体的监狱总是受到统治者最优先的考虑,正如本文前面所述及的,不论是处于内忧外患之中的清王朝还是处于风雨飘摇之中的井冈山时期,政府都没有忽视监狱的建制(这里我们仅从一种现象来谈,并不涉及它的先进性、民主性以及监狱内部是否腐朽黑暗)。监狱立法则在其次,但无论如何,每出现一种狱制,必定有相应的操作条规颁布,不管它是叫"办法"、"条例"、"细则"还是"监狱法",也不管它是否与当时的监狱状况相符或是否在实践中被执行。最薄弱的是监狱法学,这一点在本世纪后半期表现得尤为明显,做为一个法学学科,它总是没能获得应有的位置和发展--或者是外国监狱法学的简单翻版,或者是国内现行监狱法的解说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值得思考的。客观的一面,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早就说过的,军队、法庭、监狱是国家暴力的组成因素,但在平时,军队只是一种潜在的威慑力量,并不被国家经常、普遍地使用。法庭和监狱则不然,它们正是国家在平时最经常、最普遍地使用的暴力,是每一个社会个体所能直接感受到锋芒的两把利剑。但是,任何受到刑事指控的被告人在法庭上的经历只是一个未定的过程,人们可以对法庭程序的操作是否合理提出质疑。而一旦被投入监狱,则任何人都只有一个身份:罪犯。监狱里的两种人--罪犯与监管者--之间的关系是最简单的专政与被专政的关系,这是真正赤裸裸的暴力,哪一个学术家又能(敢)对这种专政行为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呢?因此,监狱法学的研究必定立足于、被规范于时代的狱制实践,但如果仅限于此,则学科必不能深入发展,中国监狱法学特别是后五十年监狱法学研究滞后的主要原因即在于此。当然,笔者在反思与展望监狱法学的发展前景时并不持宿命的悲观论调,作为一门科学,人们在主观方面的努力对它的发展不会无所用途,为此,笔者在文章的最后将就监狱法学的学科建设应解决的几个问题提一些看法。
1.关于监狱法学的学科价值
监狱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当然价值就在于它能有助于调整人们之间的某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作为法律学的部门科学则必定有助于调整人们之间的某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监狱法学的价值就在于能够服务于国家监狱监管工作的立法设置和司法操作。这是它的生命源泉。现在的问题是:监狱法学应该服务于监狱立法和监狱司法实践,是否就意味着它的理论职责就只是为监狱立法的施行进行宣传推广,或者为监狱司法实践总结经验材料。很显然,作为一种学理研究,它不能没有自己的理论品味,科学研究的单纯服务思想必定使它陷入庸俗化。所以它还必须有自己的理论抽象,但同时任何理论抽象都不能离开客观现象作"纯理性"的思维运动甚或玩文字游戏。监狱法学研究的理论价值时时刻刻离不开它的最终目标--改造罪犯,使之成为对社会没有危险的自食其力的公民。
因此,在确立监狱法学的学科价值时必须同时把握两点:其一,监狱法学的研究应该立足于为立法和司法服务,它应该不忘记自己应尽的职责--对监狱立法的内容、结构、指导思想、理论依据各个方面进行科学论证,对不完备之处提出建议,对执法中的各种现象、问题予以解释和监督。而不能简单、片面地定位在宣传政策和注释法条上,监狱法学的研究应当高于监狱法和狱政管理活动,因为后两者只是前者研究的对象,监狱法学的研究既包括对现时法典的研究,还包括对历史上狱制和国外狱制的研究以及学科本身各种范畴的研究。其二,监狱法学的研究应该同时着眼于完善法律学体系和社会科学体系的整体理论。当前中国监狱法学研究价值定位的误区就在于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都有意地或在不知不觉中只片面地注意到监狱法学理论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的重要性。 2007-03-09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行政法 - 刑法论文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 经济法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