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十世纪之中国监狱法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9
论文简述:监狱法学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监狱法学以监狱立法和监狱行刑活动为研究对象;广义的监狱法学除研究上述内容外,还研究监狱史、狱政管理、狱囚心理、监狱经

    推动监狱法学发展的又一个积极表现是各种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的成立。1984年9月,司法部组建了"预防犯罪与罪犯改造研究所"(后更名为"预防犯罪研究所"),此为全国第一个劳改理论研究机构。1985年以后各地也相继建立了劳动改造研究所。1985年7月中国法学会劳改法学研究会成立(后更名为"中国监狱学会监狱法专业委员会")。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全国性的劳改法学学术团体,对活跃劳改法理论研究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学会成立之后,对监狱立法和劳改实践的有关理论和问题进行了研究。此外,还编辑出版了一些劳改专业教材、专著和有关劳改理论的论文集,创办了《中国劳改研究》(后更名为《监狱理论研究》)等学术性杂志。这些,标志着中国劳改法学研究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1992年8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以我国对罪犯人权的良好保障和成功改造为核心内容,阐述了几乎包括罪犯改造的每一个方面。从性质上说,白皮书既不是法律也不是理论著述,但它的发表无疑对狱政管理、监狱立法和监狱法学的理论研究有着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白皮书的正文八个部分实际上就是监狱法学应然的研究范围。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预示着我国监狱法的法律体系建设已基本完成,自然,这在中国监狱法学研究的历史上又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此后出版的教材或专著,无论从内容还是体系上看,均较前更为科学和完善。 
    (三)监狱法学研究的成果:若干理论问题的初步探讨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监狱法学自重建以来,已有百余部专著、教材和千余篇文章问世,无论从数量和质量上看,较上半世纪均有了长足的发展。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有余叔通的《劳动改造法学》(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薛梅卿主编的《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许章润的《监狱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杨世云等的《比较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杨殿升主编的《监狱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及金鉴主编的《监狱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等。它们在不同时期,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监狱法学的有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对后半期中国监狱法学的发展与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 
    1.关于监狱法学科体系 
    监狱法学长期以来处于实际操作相对发达、理论研究严重滞后的失衡状态。虽然从54年《劳改条例》一诞生,就有关于监狱法的注释研究,但仅限于对法条的微观阐释,对学科的宏观构思和把握长时间显得薄弱和杂乱。1985年中国劳改法学会成立时即有关于劳改法学学科体系的讨论,认为:劳改法学是一个综合性的学科体系。应包括四个理论层面即:劳改法学基础层,劳改工作实践层,劳改分支学科理论层,劳动改造基本原理层。但看法并不一致,杨殿升教授支持将劳动改造法学体系分为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两部分的观点。其基础理论部分包括:(1)劳动改造法学基础理论(2)中国劳动改造发展史(3)中国监狱史(4)外国监狱制度(5)比较监狱学(6)罪犯改造心理学等分支领域。应用理论应包括:(1)狱政管理(2)教育改造(3)罪犯劳动(4)劳改经济(5)劳改政治工作(6)狱内侦查(7)劳改法律文书等。关于监狱法学科体系建设的成果,杨教授这样评价:"体系还很不完善,大部分分支学科还处在创建过程中,有的还只是一个雏型","真正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改造法学的科学体系,还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45〕。应当说, 
    这种观点仍适用于当前。 
    2.监狱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杨殿升将之概括为三个方面:监狱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狱的行刑实践,即监狱法的实际运用;有关监狱和监狱行刑的学说和理论〔46〕。兰洁在其主编的《监狱法学》一书中认为,监狱法学是以我国监狱法、监狱法律关系以及监狱执行刑罚、惩罚与改造罪犯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刑事法律科学。因此,监狱法学以监狱法、监狱法律关系以及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实施惩罚与改造的矛盾运动规律为该学科的研究对象。着重对我国现行《监狱法》及《监狱法》贯彻执行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总之,绝大多数学者均认为监狱法学应把监狱立法及监狱行刑实践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它是对监狱立法和监管改造实践的科学总结和理论概括。 
    3.监狱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监狱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它是否具有独立品格的问题,我国监狱法的独立品格受到它的立法轨迹影响。众所周知,1954年《劳动改造条例》是新中国最早的立法之一。其时,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和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都没有颁布,显然,从构成刑事法律体系的几大部门法来看,它是诞生最早的。但从它的立法渊源来讲,却只是当时的政务院颁行的一个行政法规。与之配套的《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和1962年的《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则只是行政规章。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为独立的部门大法予以颁布了,两大法就刑罚执行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特别是刑事诉讼法最后一篇的篇名即为"执行"。而监狱法的渊源却毫无改变,1982年出台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偏偏又是由公安部"通知各地试行"的。无疑,也摆脱不了行政法规的"阴影"。因此,监狱法的独立品格一直受到学者们的怀疑。有人曾认为,监狱法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附属法,或者是一个行政法规。但最终学术界还是达成共识:监狱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它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一样是组成国家刑事法律体系的三个主要法律部门之一。三者相互衔接、相互配套,共同组成国家的刑事法律体系〔47〕。到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对这一问题更作出了立法评断--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说明,监狱法的渊源法是宪法而不是别的什么法,因此,它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是处于同一层次的独立的部门法。 
    4.监狱的性质和职能 
    监狱是国家最主要、最直接的暴力工具之一,其最初的形态就体现为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任何社会形态里的监狱都是有阶级性的。因此,仅从监狱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这个意义来说,我国的监狱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监狱,是完全相同的。关于我国监狱的性质,1954年《劳改条例》早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也有人提出,我国的监狱具有多种属性,"它既是监狱,又是工厂(农场)和学校",但这种观点不久就遭到了批判,认为,无论称’特殊学校’还是’特殊企业’,都只能"限制在一定的意义上来理解,"〔48〕不能将之同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和刑罚执行机关的性质相提并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界定监狱的性质时,没有采用《劳改条例》的说法,而将之表述为:"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主要是考虑到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并不是说监狱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属性不存在了"。〔49〕金鉴主编的《监狱学总论》也明确地阐述了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这一特性。 
2007-03-09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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