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十世纪之中国监狱法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9
论文简述:监狱法学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监狱法学以监狱立法和监狱行刑活动为研究对象;广义的监狱法学除研究上述内容外,还研究监狱史、狱政管理、狱囚心理、监狱经

    在广泛收集国外资料的基础上,赵琛分三个方面--监狱学的起源、三大明星、国际会议,对监狱学的发展史作了阐述。〔38〕 
    在赵琛之前,国内对监狱学的意义、地位、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及监狱学的发展史等,都缺乏系统的研究与明确的认识,赵琛的《监狱学》,尽管有些史料有待核实,有些观点有待商榷,但确比较系统、全面地阐述了上述问题,对中国监狱学科的建设具有开拓性的意义。 
    芮佳瑞(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狱务研究所研究人员)的《监狱法论》出版于1934年,此时,南京国民政府已颁布了《监狱规则》、《监狱处务规则》、《军人监狱规则》、《监狱作业规则》、《视察监狱规则》、《在监人物品保管办法》、《在监人接见规则》等一系列监狱法规,中国近代监狱法制在形式上已趋于完备。因此,芮佳瑞关注的焦点便集中到了监狱"法"上。《监狱法论》是中国学者撰写的第一部明确以"监狱法"而非以"监狱学"命名的而体系又较为完整的监狱法学著作。该书分绪论、总论、各论、结论、附录共5编。绪论阐述了监狱的意义、监狱法的意义、监狱法的要素;总论阐述了监狱管辖、监狱种类、监狱视察、人犯申诉、监狱会议、监狱参观;各论阐述了收监、监禁、戒护、劳役、教诲及教育、给养、卫生及医治、接见及书信、保管、赏罚、赦免与假释、释放、死亡;结论阐述了出狱人保护、县监所协进;附录为中国当时的监狱法规。显然,与赵琛等人只讨论监狱学上的一般原理原则而不涉及狱内各种实务不同的是,该书的实务部分占了相当大的篇幅。从监狱法学的角度而言,芮佳瑞的主要贡献,是在于较前人更为明确和准确地阐述了下述问题: 
    1.监狱的意义芮佳瑞指出,"监狱者,行使国家刑罚权,执行自由刑之地也"。监狱的任务,为"依据法律,以国权拘束犯罪人于一定场所,限制其行动之自由,使隔离社会,从事改悔,并为相当之教育感化,以消除其恶性"。监狱所使用的方法,是以作业劳役培养囚人的技能,教诲教育感化囚人的性心,运动卫生康健囚人的体格,读书阅报增进囚人的知识,其目的,是使囚人"在监内对于知育德育体育受特别训练,及出监外对于生活职业受特别保护",从而"复归于良民生活,而有益社会"〔39〕。无疑,芮佳瑞对上述内容的论述较前人更为明确与科学。 
    2.监狱法的意义〓芮佳瑞指出,"监狱法者,即监狱中处理实务之一切规范与法则也,易言之,即监狱中处理事务执行刑罚之一切制度"。他认为,监狱行政与管理、囚人入监与释放、戒护给养方法、德育知育设施、以及劳役、卫生、奖惩、保护出狱人事业等,均须明定于监狱法则之中。"欲求完善之监狱,必先有完善之法则"。他进而明确指出:监狱法为实现刑罚执行刑法之法,监狱法为执行刑罚一切实务之法,监狱法为公法,监狱法为强行法,监狱法为国内法。就各国立法中存在的监狱法订于刑法之中和监狱法独立立法两种情况,芮佳瑞的观点与赵琛等人一致,即监狱法应独立立法〔40〕。芮佳瑞关于监狱法的上述论述虽然有不尽科学之处(如监狱法的定义), 但他治监先立法,且强调监狱法应独立立法的观点,无疑是十分正确的。 
    3.监狱法的要素〓芮佳瑞认为,监狱法应包括严正的要素、慈爱的要素及公平的要素。他还特别指出,为达公平的目的,应贯彻"个人的待遇",即按照囚人的性情、罪质、职业、家庭、身份等的不同,区别对待。〔41〕 
    4.监狱法的内容及有关理论〓芮佳瑞较前人更系统、全面地论述了监狱法的有关内容,包括收监、监禁、劳役、教诲、教育、给养、卫生、接见、赏罚、赦免、假释、释放、出狱人保护等一系列内容,可以说是当时监狱法规的一个详细的注释。但是,难能可贵的是,芮家瑞并不仅局限于此种注释,他还较前人更深刻地论述了有关的监狱法学理论。如,他从分析犯罪原因入手,阐述了监狱教诲、教育及劳役的必要性。他指出,人之所以犯罪,不外三大原因:"一为缺少德性,道德心薄弱;二为缺乏知识,盲动盲从;三为生活压迫,无独立谋生从事职业之技能"。而今若欲感化其不再犯罪,"必对症发药,启发其德性,灌输其知识,授与以技能,矫正前非而后可。故近今监狱,视教诲教育及劳役为三大要素"〔42〕。此外,他还对囚人的权利、出狱人保护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经过王元增、赵琛、芮佳瑞等人长期的经验积累与扎实的理论研究,逐步形成了中国监狱法学的理论体系。在这些学者的推动之下,中国监狱法学在二、三十年代有了初步的发展。这之后直至四十年代末,监狱法学始终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并被定为大学法科的必修课程和法官考试的必试科目。这期间,虽然还有不少监狱法学专著、教材及文章问世,其中许多在现今仍有借鉴价值(如孙雄的《监狱学》等),但无论从学科体系的建设,还是从概念或理论的分析等方面看,基本均未超越上述三者。 
    至此,二十世纪上半期中国监狱法学研究的概况似已比较清晰。有此重感化、讲科学、强调作业、教诲及教育的监狱法学说,似乎当时中国监狱的状况应当是环境卫生、管理科学、法制严明,而实际情况则不然:清末监狱新旧并存,封建性、买办性兼备,当时所推行的狱制改良措施大多流于形式,并未实际贯彻执行。北洋政府时期狱制改良虽有一定的进展,但狱内仍充斥着腐败与黑暗,掌责、流遣、笞刑仍在实行,人犯死亡率1921年为百分之十八(直隶第一监狱及其分监)〔43〕。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虽然继续打着狱制改良的旗帜,先后抛出几个改良计划,但大都是空头支票,并未兑现,其监狱实行的是封建法西斯的狱制。因此,理论脱离实际,照抄照搬外国监狱法学说,是二十世纪上半期中国监狱法学最主要的缺陷之一。这是研究该阶段中国监狱法学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其次,作为一门学科,仅有一些文明、先进的词语比如"感化"、"教育"、"教诲"等是不够的。一门学科的发展需要一系列基本概念或范畴作为基石,而中国监狱法学在此方面的缺陷显而易见。这一点本文的最后将再作阐述。 
    三、中国监狱法学的重建 
    (一)80年代之前:重建前的准备阶段 
    二十世纪后五十年中国监狱法学的发展与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和解放区监所管理工作的实践活动分不开。四十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明令废止了国民党政府的旧法统和〈六法全书〉,作为一门学科,监狱法学自然也抛弃了以前的理论基础和学科体系。监狱法与宪法和其他部门法一样,既需要立法的重建,也需要司法实践的重建,更需要基础理论的重建。本文将以一定的篇幅诠释中国在本世纪后五十年监狱法学的渊源,正是考虑到这一时期的中国监狱法是在完全彻底废止上一个统治者法统的基础上建立的,同时它又不是空穴来风,其创建必定有所秉承的事实和要求。当然,与别的部门法,比如刑法、刑事诉讼法不一样,它们的重建主要是通过学习、引进、借鉴甚至可以说是部分照搬前苏联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理论完成的,中国监狱法学固然参考了前苏联的某些经验但却不是照搬的苏联模式。这是因为相对来说,在1949年以前的民主革命时期,我党领导的根据地和解放区的监所管理体制远比其他部门法如刑事诉讼法发达,且已基本成型,从操作上无需舍近求远,放弃自已成功的做法再去搬取别人的东西。中国下半个世纪的监狱管理体制便主要从根据地和解放区监所管理工作的经验演化而来。1954年,中国即有了《劳动改造条例》,监狱法学的研究更是"有法可依"了,以注释法条为主要研究形式(这也是中国法学研究的通行做法而非监狱法研究所独有)的监狱法学,注释的自然是本国法而非"引进法"。 
2007-03-09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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