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关于生育权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9
论文简述:摘要:生育权是决定是否生育以及如何实现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计划生育对生育权构成一定的限制,也与之有内在的统一性。为了尊重子女,对他们负责,在我国现行

摘要:生育权是决定是否生育以及如何实现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计划生育对生育权构成一定的限制,也与之有内在的统一性。为了尊重子女,对他们负责,在我国现行法律构架中,生育权的主体,以作为夫妻的公民为宜,因而,生育权属于配偶权的组成部分,夫妻平等享有。生育权是生育决定权、生育请求权、生育方式选择权和生育知性权等具体权利的有机统一,有的为夫妻同等享有,有的则不对等地享有,以实现事实上的平等。

关键词:生育权;计划生育;夫妻;平等
 

生育权作为一项夫妻和其他妇女享有的基本权利,已经通过法律的方式得到确认,正确认识并在法律上确认和保障生育权,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婚姻家庭的稳定,实现男女平等和对妇女权益的有效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但生育权本身并不意味着已经很明确,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比如生育权蕴含的自由应如何把握,性质如何等,这些问题的廓清,不仅会加深我们对生育权的认识,而且有助推动生育权成为真正的权利,实现其作为权利的价值。

一、关于生育权的界定

(一)生育权的历史发展

生育是一个历史性的话题,是伴随着人类的产生就有的一种行为。一般而言,生育制度的确定及生育的权利化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1):

(1)自然生育阶段。人类早期的性活动和生育具有以下特点:1、“过着毫无节制的性交活动”。(2)巴柯芬的这个结论在经过恩格斯对古代北美印地安史,希腊史及日尔曼历史的考证后,获得了支持。弗洛伊德在他的研究中表明:“性的各种本能,在人身上要比绝大多数动物身上强烈的多,持续时间也更长久,它已经完全超越了动物的那种周期性限制”。的确,动物仅在发情期才可能进行性交,而人的性欲则可随时被唤起。2、人们不了解性与生殖的关系。(3)将生殖与性活动以外的原因(如命运、神灵)相联系起来。这从东西方广泛流传的神话及传说中能找到依据:西方基督教义中“上帝用地上的尘土造人,将生气吹到他的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气的活人,名叫亚当”,神又用亚当的肋骨造出了夏娃,而耶稣是童女玛利亚蒙恩圣灵附身而生。(4)在东方,女娲用泥土造人,《山海经》中传说鲧死后其尸三年不腐,上帝派人将尸剖开,竟剖出了他的儿子——禹。(5)凡此种种反映了人类早期的一种“无性生殖”的观念,怀孕和性不相关联,性活动本身成为一种没有负担的享乐,性交的唯一功能便是提供快感。(6)3、由于生殖和性在观念上的分离,人类早期不可能有意识地通过避孕来控制生育。(7)换句话说,生育在人类早期更多地体现了自然的属性,是基于人的本能不加节制的性生活的附属品。生育处于无规范无控制的状况,既非权利,亦非义务。

(2)生育义务阶段。在生育的自然属性之外,社会规范的形成使生育获得了更多的社会意义,它不再是“自然而然”的东西,而成为一种社会制度。B·马林诺斯基说:“社会制度是人类活动的组织体系。任何制度都针对一种基本需要。(8)另外亦有人证明了为了某种需要(如减少劳动中因忌妒引起的不合作)而限制人的某种本能(如普遍发生的性交)形成了禁忌,这些禁忌逐步演变成了法律制度。(9)那么,生育制度的确立旨在满足的需要是什么呢?B·马林诺斯基认为生殖作为一种文化体系旨在满足人类种族的绵延。(10)这种看法与恩格斯的看法相似——他认为:生产本身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繁衍,二者缺一不可。笔者赞成这一观点,当然,深入分析的话,我们发现种族绵延的最根本原因还在于个体对种族的依赖和需要: (1)早期自然条件恶劣,个体必须依赖集群才能生存,人口愈多,愈能对抗自然和猛兽。(2)随人类活动范围拓宽,需求的增加,分工的细致,需要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11)(3)在冷兵器时代的战斗中,人数的优势大多数条件下是获胜的决定力量。以上这些原因,主要是源于个体安全及生存的需求。至于私有制发生后,生育为了继承家产,传宗接代,所谓“上事宗庙,下继后世”的情况,笔者认为这在早期并不是最主要的。不过,生育的这种目的在中国受到了儒家学说的强化,竟成为中国两千年来生育制度的主导理论,是很值得研究的。

基于上述原因,长期以来,大多数社会采取鼓励的政策。历代不少统治者采取种种措施(制定法定加减税赋,降低婚龄,强制婚育)来增加人口。古希腊阿那克特力皇帝(公元前650年左右)时期,无子女的婚姻可能解除。(12)中国古代“七出”休妻标准中,“无子”被列入其中。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盖娶妻之目的,在于生子,上以承宗祧,下以继后世。战国时妻无子而被休者,似颇成俗。(13)

我们似乎能从上面的分析发现一条逻辑线索:为了种族延绵,必须生育,为了生育,必须进行活动。性行为“为后世也,非为色”,与生育无关的性活动被认为是不受欢迎的,更有意思的是“夫妻间的性行为……它仅许可夫妻间以少数几种能导致生育的动作来寻求满足”。(14)这就是那些压抑性美感,减少夫妻交流旨在实现纯粹的生育的所谓“文明的性道德”!(弗洛伊德语)。

不难看出,在此阶段夫妻本身便是实现生育职能的工具。显然,对社会家族而言他们都没有选择权,毫无自由可言,“生育——义务”观念在整个社会被普遍推崇。当然,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可能因无子被指责虐待甚至被丈夫遗弃,处境更为艰难。

(3)生育权利阶段。将生育作为一种权利(自由)的制度需要满足一种什么样的需要呢?恩格斯在他著名的“两个生活理论”中证明了让自身生存不息,仍是人类的基本需要。但他仅说明人的生产是必需的。那么,人的生产在多大程度上才是“合适”的?这个问题马尔萨斯做了回答。在他的《人口论》中用计算公式表明,人口增长速度大大超过生产资料的增长速度。“一个人出生在已被人占有的世界上……在大自然伟大的宴会上,也就没有为他而设有的席位”。(15)这意味着“生物——社会”相协调的观念萌生出来,与前一阶段最大的区别在于:生育并不总是鼓励的,当然更不能强迫生育了。

笔者认为,生育由义务演进为权利,有以下促成原因:(1)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技术的进步、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农耕文明向工业文明的整体推进,使劳动力由体力型逐步伸向智力型及技术型。维持社会机器的运转,不再需要大量的人口,相反庞大的人口基数成为各种社会的沉重的负担。(2)前文提到的“人——环境”共生的观念使人类改变扩张型的行为模式,减少人口以减少需求。(3)生殖技术的发展使生育成为一个技术性的活动。生育与性爱一定程度上相互分离,生育成了一个可以选择的问题。(4)随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继承及养老的迫切性已有所改变。在保障较好的西方国家,养儿防老的观念已不复存在,而出现了不育文化,要求保护“不育父母”的权利。(16)(5)权利观念的增强。在法国大革命后人权观念盛行,各种权利应运而生,生育权也逐步属其中之一。 2007-03-09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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