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 特性及其应用 研究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9
论文简述:摘要:近些年来,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我们越来越依赖于电子技术产品,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但电子证据的法律

摘要:近些年来,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我们越来越依赖于电子技术产品,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及其效力法律却无明文规定,导致在诉讼中审查和采信电子证据无法可依,在信息化的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证据在证明案件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电子证据的特性、应用等问题做了分析与探讨,以引起大家关注。

关键词:电子证据 特征 应用 研究

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使得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统计、发布等环节实现无纸化。但是,这种信息载体的革命性变革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单从证据学角度来讲,就涉及到电子资料的证据力问题。而电子资料的证据力又与电子证据在证据法中的法律地位直接相关;电子数据的证据价值在法学研究与法学实践中得到较为普遍的应用,这也使得讨论电子证据法律地位问题的时机日渐成熟。

一、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

(一)证据的概念、特性

在日常的生活、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人们经常广泛地运用着证据,常常要举出自己知道的事实,来证明另一些事实的存在。所以,一般意义上的证据,顾名思义,就是指证明的凭证,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事实。但是,仅仅用一般证据的概念来理解诉讼证据还是很不够的,因为诉讼的特殊性,决定着诉讼证据有其特殊的本质和特性。

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搜集的,能够证明案件真相的实事或材料。是分析和确定案件、辩明是非、区分真伪的根据。1

诉讼证据与一般意义的证据不同,其本质特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客观性

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

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2

2、关联性

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

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3

3、合法性

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

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4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5

这是对证据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如果一份证物满足了上述要求,那么它就可以成为证据。

(二)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

1、电子证据的概念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

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角度上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的概念,我们就不能正确地指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就难以作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要从概念开始。

就目前我国立法情况来说,虽然电子证据在日常审理案件中经常采纳,但由于电子证据的研究在司法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还是一个新课题,电子证据的概念尚无统一定论,笔者认为是指“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需要指出的是,研究电子证据要注意区分计算机在证据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计算机只不过是证据产生工具或是载体。所以且勿把保存在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中的数据都看成是电子证据。

2、电子证据的特性

电子证据的特性概括来讲大致可以分为:无形性;客观真实性;可修改性与易破坏性;可保存性;可复制性;存在性、多样性和可活动性。

①无形性

由于电子数据的保存方式只有两种:计算机存储器(一般认定为硬盘)和计

算机外部存储介质(磁盘、光盘等),但其数据的实质是看不到摸不着的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但其可通过计算机体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如: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我们通称他们为数据。数据本质上是对客观事物特征的一种抽象的、符号化的表示,即用一定符号表示从观察或测量中收集到的基本事实。由于其借助具有集成性、交互性、实时性的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极大地改变了证据的运作方式。6

②客观真实性

客观性是指一切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不论其表现形式如

何,都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是一切诉讼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如果不考虑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影响等因素,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种类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它不像物证一样会因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自身的某种属性,不会像书证一样容易损毁和出现笔误,也不像证人证言一样容易被误传、误导、误记或带有主观性,电子证据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

③可修改与可破坏性

由于电子证据的实质为数据的集合,而数据又是以“bit”而存在的,是非连

续的,数据被人改动、伪造不易留下痕迹,如果没有副本或是映象文件就难以查清,而且计算机的错误的操作,硬件的损坏,病毒的入侵,黑客的盗取会使电子证据失去其法律效力,即无法成为证据。7

④可保存性

虽然电子证据具有可修改与可破坏性,但并不影响电子证据的保存。我们可

以将电子证据制作成为映象文件或存储入外部存储器(例:光盘),对与案卷 2007-03-09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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