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认定范围
1、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行应用原则。在我国拥有永久住所,确定为永久居民,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应税所得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在我国境内逗留不超过183天者为非居民,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承担纳税责任。从纳税人范围上看应将自然人性质的独资、合伙、合作经营者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从根本上解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界定不清的问题。
2、个人所得税应选择家庭为纳税单位。这里所说的家庭是指以婚姻关系为基本单位的核心家庭,这样可以实行相同收入的家庭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以实现按综合纳税能力来征税,也便于对居民的收入和消费进行调节,特别在我国,“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更能增强家庭观念,有利家庭和社会的稳定〔8〕”。
(三)实行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严管理的税收政策
应尽快调整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设计上应参考相关的经济指标,并充分考虑各地区的收入状况和消费水平,制定有一定弹性的免征额区域,给予不同地区一定的选择权,同时建立免征额定期调整制度,避免再出现目前各地区自行决定免征额等不规范的法律行为,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统一免征额。在个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上,不宜笼统规定统一的且是单一的税收扣除标准,而应考虑家庭老人赡养费用、子女教育费用、夫妇一方工作单独负担家庭费用等情况。除基本扣除外,应按具体情况来增加附加扣除。以合理调节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照顾人均低收入家庭。在采用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时,应以夫妇为纳税单位,并对联合申报给予优惠。
在征税对象的划定上,应按照“宽税基”的原则,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拓宽税基,如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等应对其进行征税。同时,对所得征税范围的列举方式应采取反列举法,即只列举不征税的项目,余下的全征税。
在税率的设计上,应遵循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促进公平的原则,宜采取超额累进税率,而不应采取比例税率,降低边际税率,缩小级别和累进级次,对同一税源的所得应适用相同的税率形式与级次,保持税负公平。对于综合征收的各类所得,税率档次一般在4—5档,最高税率在35%左右为宜。同时为监控高收入者,可以设立高收入者的最低平均税率机制,即收入超过某一数额的收入者,其纳税比例不得低于某个预计税率。
在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上,建议取消股票转让所得免税优惠。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市场交易投机行为,保护大多数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可调节少数投资者过高的投资收益,开辟新的税源。另外,对一定规模特定性质的各类奖金的免税政策也应取消,如同种性质的奖金不能因颁发机构的级别高就免税,级别低就征税,而应同等对待。同时在减免形式中,可采取直接减免和零税率等多种减免方式,以适应纳税人不同情况的需要。
(四)严格税收征管、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
个人所得税的税源零星分散,因此近期内应加强源泉扣缴制度,同时为了促进代扣代缴向个人申报方向转变。可在高收入阶层中选择一部分纳税意识好、条件好、素质高的对象实行自行申报,以积累经验,扩大社会影响。
同时我们应加大投入,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的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查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的结算系统,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信息化,在中央、省、市、县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尽早实现税务、银行、工商、文化、广电、出版、外经、外交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之间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使公民的各项收入均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形成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五)建立有效的稽核和处罚制度
为了强有力地开展个人所得税稽查工作,一方面要充实相应数量的稽查人员,并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要用现代化手段装备税务稽查队伍,对于偷逃税款行为要严惩不贷。与之相应,还要建立税款追查制度,在偷逃的税款中,“如果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及经济利益同直系亲属直接相关,可向直系亲属追索;在纳税人有未缴的税款和罚款,而第三者有须偿还给纳税人的债务时,税务机关可向纳税人的债务人追索〔9〕”。通过一系列手段,消除纳税人的侥幸心理,即使是偷逃小额的税款,也要承受数倍的重罚,使偷逃税者不敢违法。
(六)完善人所得税制改革相关的配套措施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既涉及税控模式的改变和税收政策的调整,又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一是建立与个人所得税配套的相关税种。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应用运不同税种对收入分配实施主体交叉调节,应调整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加紧研究制定我国财产税制度,特别是遗产税制度,逐步建立起一个多环节、多税种立体式的税收调节体系。二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首先,切实实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改变现金管理办法,逐步减少现金往来。其次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纳税号码终生化制度,做到“全国统一、一人一号”。三是建立规范的工资发放制度和现金管理办法。“一是所有的补贴、津贴和工资外发放的各种实物、有价证券,一律进工资表;二是强制建立个人工资帐户,单位向个人的支付一律通过个人工资帐户来进行,做到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货币信用化、收支透明化〔10〕”。
结 语
本文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和探讨,并对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提出了建议。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功能的定位、个人所得税地位的确立,以及个人所得税在缓解和缩小我国当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中应起到怎样作用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应成为未来税制中的主体税种之一。因此,为了保持财政税收增长的可持续性,以及税收更有效发挥社会自动稳定器功能,必须将个人所得税的完善作为税制完善的重点,加快研究,积极推进。
注释
[1]张亚清:《中国税务报》,2002年12月30日第一版。
[2]娄 仲:《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3]娄 仲:《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4]钱 晟:《我国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的累退倾向及对策》,载《税务研究》2001年第8期第3页。
2007-03-09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行政法 - 刑法论文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 经济法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