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未能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特征。“当今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使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更多地考虑人类自身的需求,‘以人为本’已成为多数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原则之一〔5〕”。我国目前对个人收入的征税尚未体现这一原则。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而未考虑个人赡养家庭的实际情况,“如张三为三口之家,他、爱人及小孩,爱人无工作或下岗,他每月收入1200元;李四为五口之家,其他情况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家里还赡养有两位老人,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张三每月须缴纳20元税收,税后收入为1180元,人均393.3元,而李四在缴纳20元税收后,人均税后收入只有236元,相差157.3元,结果表面上的平等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6〕”。在国外,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其税前的费用扣除必须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如固定的家庭费用扣除应按家庭实际赡养人口计算,此外,还要考虑赡养老人和抚养小孩的加计扣除,生大病住院治疗的加计扣除,教育培训的加计扣除以及购买第一套住宅的加计扣除等等。通过这些扣除,使纳税人能够在比较公平的起点上缴纳税收,避免由于扣除简单化造成的征税的不公平。
(二)对居民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界定不科学
1、对居民纳税人界定不科学。在国际上,居民纳税人的制定一般采取半年(183天)标准,而我国则根据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长短分别实行90天规则、1年规则和5年规则,与国际上比较,我国居民身份制度存在下列问题,首先在制定标准上,我国的一年标准太宽松,使许多按半年规则可确立为居民的个人在我国却作为非居民,轻易放弃了本来可以征收的那部分个人所得税;第二在居民身份的变更上,也就是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更换上,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三,在纳税义务的规定上不够严密科学。
2、征收范围窄,造成税收流失。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采取列举项目的方法,即只对税法列举的项目征税,没列举的项目不征税。这种方法表面看起来清楚、明确,但实际当中由于我国个人实际收入的货币化、帐面化程度底,有许多该征税的收入都没有征到税,反映出征税范围的相对狭窄、片面。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以转换支付手段逃税。例如,有的企业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实物分配,而未将这些实物折算成个人的货币收入,因而没有缴税。二是企业以扩大免税项目范围逃税。有的企业擅自把地方性规定的伙食补贴、住房补贴,视为国家统一的补贴,不缴税。三是企业以列支不合理费用逃税。企业经常以业务需要为由,替职工承担或报销各种费用。四是企业以转换列支渠道偷税。企业设立“小金库”,以“外快”的形式发给职工,这部分收入和列支在帐面上没有记载,形成了偷税。
(三)税率设计不合理
超额累进税率最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是计征所得税普遍采用的。但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普遍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相比存在几个问题:
1、累进档次偏多。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税率为九级超额累进,而发达国家普遍减少了累进档次。如美国个人所得税档次原来是14级,2000年后降为5级。与这些国家相比,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上比较烦琐,这不利于提高税务的行政效率。其次级距越小,税率档次越多,反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我国的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中后面几个档次过高。如第七档月薪收入超过6万元的人恐怕凤毛麟角,所以实际上这档税率是形同虚设,根本没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2、边际税率偏高。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边际税率为45%,比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边际税率要高。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偏高不利于调动劳动者创造更高收入的积极性。其次,在违法被处罚的预期成本不高的情况下,高税率必然诱惑纳税人偷税。
3、税率不统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率按所得项目有所不同。工资薪金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均适用五级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同时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大于2万元)还采用加成征收方式。这与国际社会普遍实行的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完全不同的。税率设计上的不统一是由我国实行的分类所得课征模式所决定的,因此它同样存在有失公平与效率的问题。
(四)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行费用扣除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为800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个标准相对于我国居民目前的生活水平已不太适应。主要原因有:近几年,我国收入分配体制和收入规模发生了很大变化,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费用扣除标准保持不变,那么将会使原来一些在起征点以下的居民也纳入征税范围,从而相对加重了居民的税收负担。我国的物价水平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1994年—2000年,城市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29.57%。按这一物价指数计算,2000年的必要费用扣除额应为800×(1+29.57%)=1036.56(元)。可见,现行的800元扣除标准是相对较低的。这同样导致了一部分低收入者不合理地进入了纳税人的行列。我国居民的实际生活支出上涨了许多。居民的费用支出数额增加了,但扣除标准却没变,这显然相对增加了居民的税收负担。
三 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
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要结合我国当前实际,科学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制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在现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逐步建立“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严管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发挥个人所得税在组织收入、公平分配和调节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一)实行综合和分项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目前世界上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者混合所得税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在我国的实践表明,这种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完全放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也是不现实的。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因此建议在未来个人所得税制的修改、制定中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并且,个人的纳税支付能力的高低只有经过较长时期才能全面反映出来,因此要改革按月和按次征收的方法,实行以年度为课征期更符合量能纳税的原则。按照这种混合所得税模式,要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从应税所得上看,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宜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宜实行综合征收〔7〕”。实行混合所得税,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同时又利于税收政策的公平。
2007-03-09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行政法 - 刑法论文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 经济法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