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媒体和司法关系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9
论文简述:内容摘要 近年来,随着媒体自身活力的增强,审判公开原则的逐步落实以及司法腐败现象的较为严重,被称为“第四种权力”的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媒体与

内容摘要

近年来,随着媒体自身活力的增强,审判公开原则的逐步落实以及司法腐败现象的较为严重,被称为“第四种权力”的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也日益显得复杂化。在当代中国,新闻媒体对有些涉及权力部门或地方豪强的个案的监督有助于司法权的公正行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司法的不公,但同时因我国的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尚处在一个较为无序的情况下,更引人注目的却是这两者关系上的紧张与不和谐。回过头来我们也必须看到,媒体与司法的终极关怀近乎于一致,都是围绕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归复与实现,都致力与我国的法治建设。那么如何让这两大社会力量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对中国这样一个法治建设无论在硬件还是软件上面都比较落后的国家来说显得相当重要。为此,当前媒体与司法界之间积极的关系要继续保持,不合理的方面要努力克服,同时无论是媒体界还是司法界都有必要借鉴国外有关这方面的宝贵经验,从而为我所用,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媒体与司法的相互关系涉及到社会生活中两种基本价值: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实践多称之为媒体监督与独立审判。两者之间既有内在统一的一面,又有对立冲突和过分亲合的一面,笔者讨论的主要是对立冲突和过分亲合的一面,论述其产生的原因及一些具体的表现,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以及两者达到和谐统一对现实社会的意义。


   
应该说传媒和司法、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的关系问题虽然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个恒久性问题,但在中国,它只是最近才在尖锐的程度上浮现于社会实践,并为人们所关注。他们既有冲突,又有内在的一致性。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也没有绝对的司法独立,平衡二者的关系是不断调整的过程。只有使之达到良性互动,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
媒体与司法各自的定义与定位
我们在讨论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时,必然涉及到社会生活中的两种基本的价值,从法治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称之为媒体的新闻自由和法官的公平审判,从当今中国实践看,人们更习惯的是媒体监督和独立审判的提法。那么媒体和司法是怎么定义的又是如何定位的呢? 
媒体一词是英文medium的中文翻译,它具有媒体、工具等意思,作为专有名词,它最早用于传播学领域,特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工具,又称“传媒”即“传播媒介”。新闻媒体的功能主要有三项,一是宣传功能;二是引导功能;三是监督功能。我们在讨论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时可以看到使两者产生联系的主要功能应该是监督功能。
新闻自由在我国虽未见诸于宪法文字,但它以表达自由为根据,并且应该是表达自由的必然延伸。而媒体的舆论监督是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发生作用的客观结果。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舆论监督来实现的。
公平审判是法律的正当程序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其基本含义是法官在做出裁判(如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时,应该处于公正无偏的立场,不应受到法庭外的力量、信息或在审判中未予承认的依据影响。在司法方面,中国宪法规定的是独立审判,即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审判最终也是为了达到公平审判的目的,在民主法治的国家,公平审判是法官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也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所在,是法官必然的价值追求。
两者内在的一致性
(一)两者价值追求的统一性
司法与媒体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司法通过依靠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媒体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正是由于司法与媒体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
(二)司法需要传媒介入
首先,从制度设计考虑,媒体监督是遏制腐败的有力武器;原因是,由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对权力加以制约。但这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设计有一致命缺陷:一旦掌权者进行权权交易,就会出现“官官相护”的局面,人民只能被当权者玩弄于股掌之间,为此,还需要依赖另一种监督模式,即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媒体监督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但由于有它的介入,会促使权力制约机制生动活泼起来,因此,任何社会都不能对舆论监督的作用等闲视之,再跋扈的当权者也要对媒体监督畏忌三分。
其次,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审判公开的一项应有之义就是允许媒体进行报道。在审判活动中,法官代表国家对各种纠纷进行判断和裁决,其判断和裁决的运作过程与结果,不仅事关当事人在权利义务方面能否各得其所,更与能否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休戚相关。同时,公允的报道必将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从而实现公正。
再次,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在司法程序中被追究责任的人是以弱者的身份出现的。当他们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不公正甚至是非法的待遇时,媒体极有可能成为他们最有力量的同情者和声援者。
由此可见,就对司法活动本身的作用看,媒体介入的价值应当是以外在的力量帮助和促进司法机关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这与司法机关遵循自身的程序规律追求司法公正是殊途同归。
两者过分亲合的一面
在我国,法院除了具有国家司法机关的一般属性外,还要接受党的领导,它的审判活动不仅要符合国家法律,还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也是我国法院与西方宪政国家法院的本质性区别。作为党的"喉舌",新闻媒体在接受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方面与法院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所以宣传和报道法院的工作,共同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也就成为新闻媒体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加上法律事件本身又是现今人们关注的热点,而法院无疑可以成为这类新闻报道的一个重要来源,且能够给予司法上的权威说词,使这类新闻报道以及相关栏(节)目更具有专业性。因此,现今一些传媒十分热衷于为法院开辟专栏、专版,也乐意派出编辑、记者登门为法院采写宣传稿件或采编宣传节目。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也愿意作这方面的投资,因为能在新闻媒体上以良好形象频频出现,对摘取各项荣誉桂冠实在是大有好处。这样一种亲合关系,不排除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宣传法律、树立司法形象、营造法制环境。但从严格意义上讲,由于双方都不同程度违背了各自"天然的"职业守则而致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实际已不稳。客观真实是新闻媒体的生命,但处在一种亲合关系中,新闻媒体往往失去了自我的判断力,对法院提供的稿件和新闻素材一般都不予置疑,尤其对各种数据,基本都是按法院提供的照登,不加审核,有时为了突出宣传力度,甚至还帮助弄虚作假,刻意拔高。坦率地说,靠做书面文章获得的"美誉度"助长了一些法院的投机意识,也助长了一些法院急功近利的浮夸风。这时的新闻媒体实际在一定程度上也变相充当了法院宣传部门的"喉舌"。
2007-03-09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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