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浅析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9
论文简述:【内容摘要】 保险欺诈行为是伴随着保险商品的产生而产生的,其行为本身严重侵害了保险人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阻碍了保险在商

三、认定保险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认定保险诈骗罪,总的标准是其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同时,在本罪的司法裁量中,以下三个问题值得注意:
1、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区别。
根据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诈骗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才构成保险诈骗罪。由此可见,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对于骗取数额较小的保险金,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可用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处理。
2、保险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区别。
保险诈骗与一般诈骗有着共同点:在客观方面,两者的犯罪手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主观方面,都有诈骗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者则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除此之外,两者在犯罪客体方面亦有所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秩序;后者侵犯的是简单客体,仅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3、保险诈骗罪中的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由于保险诈骗可能是采用恶性制造保险事故的手段来进行的,因而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往往不仅构成保险诈骗罪,而且还会触犯刑法典的其他条文,构成其他犯罪。根据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是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例如,行为人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如纵火、损毁等,可能还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罪或数罪;或者行为人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致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可能同时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虐待或遗弃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是考虑到上述保险欺诈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新刑法对这些犯罪分子实行数罪并罚予以严惩。
四、保险诈骗犯罪的防范
追究保险欺诈的法律责任是一种对保险违法行为的事后处理,而保险欺诈的对策研究,则是一种事前的防范,两者的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社会原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因,也有保险人自己的原因。因此,保险作骗犯罪的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的有关方面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堵塞漏洞,消除各种诱发犯罪因素,抑制诈骗案件的发生,把发案率降到最低点。
(一)宏观防范
宏观防范是覆盖面广,针对犯罪现象的全面性防范。其主体相当广泛,包括国家和各类社会权威性机关,主要举措有减少和抑制犯罪诱发因素,落实罪犯改造及回归社会工作等。具体而言,这些宏观层面的工作主要有:
1、保险诈骗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不能再将欺诈作为一种微小的失常而忽视。
社会对欺诈者的正确看法,即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对遏制欺诈是很有效的。应把工作重点放在改变人们的观念上,以使保单持有者在头脑中形成一个固定的思维方式,即保险欺诈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行为。然而,这样一项教育工作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无法单独承担的,需要保险公司之间更多的交流与合作。此外,无论是保险界还是司法界,对保险诈骗的严重性、危害性都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2、保险界、司法界、新闻界等要加强彼此之间的相互协作,协助保险界搞好预防。
首先,国家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查处各类保险诈骗案件,严格执法,坚决打击犯罪分子。在办理各类保险诈骗案件中,应及时将保险诈骗的状况、动态以及预防保险诈骗的经验教训以各类司法建议书的形式通知保险机构,以便其及时调整和改进防范措施。各类出险的损失证明机关(包括公证机关)在证明过程中,应认真调查研究,严格审查,力求证明事项客观、真实、准确、合法,避免因证明失实而导致保险机构被骗。其次,新闻界可以有选择地把一些典型的保险诈骗案的破获及其判决结果予以报道。这不仅是一种有说服力的教育,而且还会对一些潜在的犯罪人产生震慑作用。

3、另一个加强反欺诈斗争力度的武器是利用新技术、共享各种信息。
在保险欺诈案中,威胁最大的是那些欺诈惯犯,他们往往一次得手后,会连续不断地进行欺诈活动,而且其欺诈行为都经过精心策划,手段狡猾、隐蔽,不易被发现。但这类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欺诈手段都十分相似,只是欺诈的保险人不同而已。由于以前各保险人之间缺乏联系,一个保险人掌握的保险欺诈人和欺诈行为特征的信息不能被其他保险人广泛知悉,致使这类欺诈行为屡次得手。因此,建立一个反保险欺诈中心,收集有关信息,使保险人共享该类信息,加强保险人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使之能够及时发现以相似手段进行的保险欺诈,将有效地防范保险欺诈的发生,降低欺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意大利、爱尔兰、挪威、英国和美国等都有这样的组织,并且运作得相当成功。目前,我国还未成立该类专门组织。这种有组织地同保险诈骗作斗争的运作模式,值得成长发展中的中国商业保险业学习和借鉴。
(二)微观防范。
微观防范是人们针对犯罪行为的具体防范,其主体是保险单位和从业人员。保险诈骗的微观防范,笔者认为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贯彻执行《保险法》及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我国现行的保险立法中,对保险欺诈已有不少具体规定,它们是预防保险欺诈的重要武器。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首先必须认真学习《保险法》及有关法律,领会其精神实质,正确掌握各项法律规定,并积极向社会各界,尤其是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宣传,使他们自觉地防止各种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其次,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实施保险欺诈行为,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时,保险人应该理直气壮地依据有关保险法律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揭发、检举,要求对欺诈者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
2、加强风险评估,提高承保质量。
从许多欺诈案件中都可以看出,承保过程中的失误和疏漏往往为保险欺诈打开了方便之门,甚至会成为导致欺诈行为发生的诱因之一。加强承保环节可以杜绝一部分欺诈行为的发生,使一些有欺诈企图的人望而却步,打消不法念头,从而消除一部分欺诈隐患。所以,保险人承保时的危险勘查及风险评估是绝对必要的。保险人在风险勘查及评估过程中获得的资料对保单的具体设计及厘订保险费率具有重要意义。保险人在制定保险条款时,必须用词准确、规范,对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必须明确具体。目前我国的许多保险条款均没有明确列明保险欺诈是除外责任,仅仅是在除外责任中笼统地规定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显然这样的规定并没有包含保险欺诈的全部内容。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防止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在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中应列明欺诈责任。
2007-03-09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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