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浅析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9
论文简述:【内容摘要】 保险欺诈行为是伴随着保险商品的产生而产生的,其行为本身严重侵害了保险人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阻碍了保险在商

【内容摘要】    保险欺诈行为是伴随着保险商品的产生而产生的,其行为本身严重侵害了保险人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阻碍了保险在商品经济社会发挥其风险保障和融通资金职能作用。保险诈骗具有主体多元化、隐蔽性较强、犯罪黑数高、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
保险诈骗罪的成因有社会环境和诈骗心理的原因,也有保险业管理制度的原因,同时,法律环境的相对不完善也是保险诈骗罪的成因之一。本文认为:现行《刑法》的规定,已经不能实现对这种状况的有效规制。同时提出如下立法建议,保险诈骗罪的目的性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保险赔偿金为目的”应在刑法中加以明文规定;对保险诈骗犯罪的行为特征应规定灵活条款;对保险诈骗犯罪应重视罚金刑的适用。
    防范保险欺诈的关键在于社会舆论正确导向;社会有关方面协作预防;保险行业之间加强联系与合作以及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保险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查勘理赔流程以及建立完善保险诈骗罪的司法制度等。

关键词:保险欺诈;保险诈骗罪;犯罪构成;犯罪防范;立法完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发展,对稳定企业经营、保障经济发展、安定人民生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欺诈行为也凸显出来,并且成为当前保险业最大威胁之一。
一、保险诈骗犯罪的法律特征及犯罪构成
     所谓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同传统的经济诈骗相比,保险诈骗罪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1、 犯罪主体多元化。
    保险诈骗不仅涉及自然人,而且涉及法人(单位)。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一些特大保险诈骗案往往由法人(单位)实施或参与实施。
    2、 社会危害的多重性。
    保险诈骗不仅侵犯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整个社会的财产,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如在人身保险中,有的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谋取巨额保险金而不惜铤而走险,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3、诈骗数额巨大。
    与其他民事欺诈不同,保险领域内的诈骗往往以巨额保险金为行为指向。这在团伙作案、集团作案、跨国作案、法人(单位)作案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而其危害性更为严重。
    4、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保险诈骗打着合法保险合同的幌子而制造假象,从中骗取赔偿金;保险人的经营对象遍及整个社会,难以对每个投保人都十分注意,保险诈骗在制造违法事件的时间上有选择性,只要在合同有效期内,随时都可以进行,所以它有极强的隐蔽性。
    5、犯罪黑数较高。
    所谓犯罪黑数,指客观存在的犯罪活动中,没有被揭露或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比数。在所有诈骗行为中,保险诈骗犯罪的黑数是最高的。究其原因,除了本身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在短时间内难以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外,主要是许多人并不认为欺诈是一种严重的犯罪。一些人认为欺诈保险公司只是一种“公众游戏”,似乎是可以原谅的。而在保险欺诈者看来,这只是一种“扯平帐务”的方式。
    根据我国新刑法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如下要件:
    第一,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秩序。首先,保险欺诈侵犯了我国的保险制度,这是本罪区别于一般诈骗罪和其他金融诈骗罪的本质所在。国家设立保险制度,创办保险事业,目的在于消解危险,为工商业和社会大众提供安全保障。行为人实行保险欺诈,骗取保险金,其行为直接侵犯了这种保险制度。其次,保险诈骗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是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保险诈骗必然会扰乱和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
    第二,保险诈骗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一般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三,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据此,保险诈骗罪具有三方面的特征:(1)已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2)保险人受蒙蔽而进行理赔。保险诈骗是结果犯,即保险诈骗罪既遂,不仅实施了诈骗行为,而且必须使保险人受骗进行了赔付。(3)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
     第四,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保险诈骗的故意既可以是事前故意即产生在投保之前,也可以是事后故意即产生于投保之后。
    二、保险诈骗的成因
1、从社会环境和诈骗心理分析
      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认识的局限性,造成比较多的是从个人的投资回报和利益角度来看待保险,因而,不少人的保险意识有偏差,认为投保得不到赔偿就是“吃亏”,应当说这是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诈骗的内心起因之一。
2、从保险业管理现状分析
     保险人自身制度不严、有章不循,是造成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一是承保核保把关不严。重业务开拓,轻制度管理;重数量扩张,轻质量效益,是近年来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倾向性问题。二是现场查勘不到位:许多案件特别是车险案的第一现场到达率低,现场查勘、调查不及时,第一手资料匮乏,容易使诈骗者在事件性质、受损程度、证据等方面做手脚、钻空子;三是一些保险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工作粗枝大叶,敷衍了事,不按章办事,对一些本该识破的骗局未能及时发现。有的甚至与诈骗者内外勾结,共同诈骗。
3、从法律实施的环境分析
  激烈的同业竞争和社会法律环境不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保险诈骗之风的蔓延。《保险法》与新《刑法》出台之前,对保险诈骗行为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此类情况,保险人也只是追回被骗款了事,很少对诈骗者依法诉讼。
2007-03-09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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