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我国《合同法》首次对债权人撤销权作出了规定。本文从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及确立的理论基础入手,分析了撤销权成立的主、客观要件、撤销权行使中的程序及效力问题。论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包括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法律特征、债权人撤销权与相关权利的辨析。债权人的撤销权,也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其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害及债权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特征表现为:债权人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实体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方法之一,它与债的担保即特别担保具有区别。债权人撤销权是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积极行为时方能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全部债权。第二部分: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具备四种情形):须有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对债务人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人的行为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主观要件:债务人的恶意;受益人的恶意。第三部分: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主要对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举证责任、行使的范围、行使的效力进行了重点分析,并从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的情况指出了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撤销权 主客观要件 举证责任 范围 效力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也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其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害及债权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害及债权人利益时,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保障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1.债权人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实体权利。其内容既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非法民事行为为特点,又以请示恢复原状即取回债务人财产为特点。因此是兼有形成权和请求权双重性质的实体权利。它只能附属于债权而存在,而不是独立的权利,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进行处分,当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也随之转移;当债权消灭时,撤销权也随之消灭。
2.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方法之一,它与债的担保即特别担保具有区别。通常所说的债的担保,是狭义的担保,即特别担保,其形式为保证、违约金、定金、抵押、留置。广义的债的担保即一般担保,是指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实现的民事法律手段,包括民事责任制度、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债权人撤销权着眼于债的不履行之后,是由法律规定,并须依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裁决;而债的特殊担保则着眼于债的产生之初,在于双方的约定或法定,在债权不要求履行时债务人可自行处理担保物。
3.债权人撤销权是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积极行为时方能行使,而债权人代位权是在债务人实施使其一般财产减少即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时采取的保全措施。这是两种债的保全的重要区别。
4.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全部债权,在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中,债务人实施害及债权的处分财产积极行为时,债权人都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是撤销债务人所谓的行为,由第三人处取回责任财产,是对已成立的法律关系加以破坏,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本不应有的事态,其影响极大。 所以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应严格限制,以免债权人滥用撤销权,破坏交易安全。从我国《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来看,基本符合民法理论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但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太狭小,难以发挥该制度对于合同保全的效用。所以有必要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加以探讨。
一般认为,从要件上来说债权人撤销的成立,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无偿行为只须有客观的要件,包括 (1)须有债务人的无偿行为;(2)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而有偿行为必须有主观的要件,包括(1)须债务人明知存在损害债权人的权利;(2)如果是对受益人或转得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行使撤销权,还必须受益人或转得人也明知损害债权人权利的事实。
(一)、客观要件
从客观要件上说,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1、须有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所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也即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是债权人撤销权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但并非债务人所实施的处分财产的所有行为,都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一般而言,处分财产可以是通过事实行为的处分,即事实上的处分,例如对财产进行加工、改造或者毁损等,也可以是通过法律行为的处分,即法律上的处分,例如,让与财产所有权、放弃财产权利或者在财产上设定负担。而能够成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一般只能是法律行为,并且该法律行为应该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对于债务人所为之事实行为或者无效的民事行为,则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而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
作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法律行为,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例如,赠与、买卖、互易、借贷、保证、租赁等,也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例如,遗赠、捐助、债务免除 (放弃债权) 等。可以是无偿法律行为,如赠与、遗赠、捐助、债务免除等,也可以是有偿法律行为,如买卖、互易等。同时,作为债务人撤销权标的的法律行为,并不限于上述债权行为,对于物权行为也可以撤销,例如债权人在无资力状态下,仍在其财产上为个别债权人或者他人设立抵押权,以致影响债权的平等受偿或者实现,债权人可以对此抵押权设定行为行使撤销权。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主要包括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和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与前述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类型相比,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相对来说狭小一些,而且对债务人所放弃的债权要求是到期债权,范围更加狭小,很不利于该制度在现实生活中作用的发挥,为此对该条法律的适用应采取目的性扩张解释,即凡是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债权并且适于撤销的行为,不论是债权行为,还是物权行为,债权人均得予以撤销。
此外,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行为不限于法律行为,能够发生法律上效果的适法行为,也包括在内。例如,债务承担的承认行为,可生时效中断效力的承认行为等。不仅如此,诉讼上的行为如兼有私法上行为性质者,如诉讼上和解、抵销、诉之撤回等,亦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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