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政策管窥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9
论文简述:提要: “严打”即严厉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它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时期,对特定种类的犯罪,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惩处的刑事政策,是中央根据社会

提要:
“严打”即严厉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它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时期,对特定种类的犯罪,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惩处的刑事政策,是中央根据社会治安态势做出的战略决策。1983年7月,邓小平同志在同当时的党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直截了当地指出,应当把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在与当时公安部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严打就是加强专政力量,这就是专政。“严打”自开展以来,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打击违法犯罪、威慑社会不安定分子、调动广大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作用,有着极其积极的一面。但凡事都有两面性,我们必须看到,“严打”毕竟是特殊时期针对特殊对象的特殊手段,是针对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性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它本身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亦不能代替刑事立法。如果过高估计“严打”的作用,难免会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可能有违于法治精神。如何看待“严打”政策的合理性和有益性,以及其带来的负面效应,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正确定位“严打”政策,正确处理协调好“严打”政策与依法治国方略的关系,将对我国法治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严打,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刑法效益

一、我国“严打”政策概况
“严打”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时期,对特定种类的犯罪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惩处的刑事政策。 “严打”的决策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其政策执行主体包括公检法司各机关,并有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从1983年至今20年间,我国已发动三次声势浩大且持久的“严打”斗争,第一次“严打”从1983年8月持续至1987年1月,第二次“严打”始于1996年4月,第三次“严打”也就是最近一次的“严打”,从2001年4月到2003年4月持续两年。“严打”的对象是特定的严重刑事犯罪,如第三次“严打”始终把打击的锋芒指向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在三次“严打”中,我们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惩治了一大批犯罪分子,使社会治安得以好转,但也不能不看到,“严打”毕竟是特殊时期针对特殊对象的特殊手段,它本身不能代替刑事立法,如果过高估计严打的作用,难免会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可能有违于法治精神。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正确定位“严打”政策,正确处理协调好“严打”政策与依法治国方略的关系,将给我国法治的发展带来重要意义。
二、“严打”的存在基础
“严打”作为我国一项重要刑事政策,其存在的合理性是不容否定的。“严打”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包括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
2.1“严打”的现实基础
20世纪中期以来,世界范围内的基本刑事政策达成若干共同发展趋势,即体现在定罪政策上的非犯罪化、量刑政策上的非刑罚化、行刑政策上的非监禁化。这一思潮的中心立足点就是轻缓,能够用非刑事手段调整的犯罪行为尽量不用刑事手段调整,能够用较轻刑事手段调整的犯罪行为尽量不用较重刑事手段调整。即尽量使用较低的社会成本来取得尽可能高的预防犯罪效果。这种轻缓型刑事政策理念对世界各国的传统刑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及至20世纪70年代,这一刑事政策思潮遭到了来自世界高犯罪率的有力冲击。从70年代开始,世界犯罪率以每年5%的速度增长,特别是抢劫、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刑犯罪日益突出。由此,西方国家将上述轻缓刑的刑事政策调整为“轻轻重重”的复合型刑事政策,即在对相对轻微或中度犯罪采取轻缓型刑事政策的同时,对严重刑事犯罪采取从严处理的政策,在我国即表述为“严打”。
我国的“严打”即严厉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它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与世界各国的“重重”政策基本同步。80年代初期,十年动乱刚刚结束,一大批打砸抢分子、杀人犯、盗窃犯和流氓团伙犯罪分子活动猖獗,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重大恶性案件,社会治安问题严重。此外,改革开放刚刚启动,多元化思潮涌入国门,人们的价值观与利益观开始发生碰撞,尤其进入90年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我国处于社会转轨、经济转型的大变动时期,各种新旧矛盾激化。当前,我国重大刑事犯罪出现新走向:一是有组织犯罪、团伙犯罪呈增多趋势,犯罪团伙组织严密,不同区域间犯罪团伙相互勾结、流窜作案、联手作案的可能性加强,二是一些黑恶势力开始同境外的黑社会相勾结,严重危害社会安全。这种状况如果任其发展,就会破坏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在这样的社会治安形势下,我国政府发布“严打”政策对犯罪浪潮以迎头痛击,一定程度上扭转了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局面。据统计,2001年1月至9月,全国杀人案件共2.1万起,比2000年同期下降1.6%;爆炸案件2690起,比2000年同期下降11.5%;走私案件913起,比2000年同期下降32.8%,可见公安司法机关在严打整治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清楚地看到,“严打”毕竟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严打”历史中,我们曾把“严打”政策的地位提高到刑事法律的高度,把“严打”的“从重”等同于重刑主义,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随着社会各界对法治理解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第三次“严打”取消了1983年“严打”斗争中对打击对象"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的规定,强调了“依法从重”的方针,加强了对犯罪分子人权的保障。
2.2“严打”的理论基础
1983年7月,邓小平同志在同当时的党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直截了当地指出,应当把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在与当时公安部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严打就是加强专政力量,这就是专政。可以说,“严打”政策的政治理论基础就是邓小平人民民主专政思想。
从法学理论基础上来看,“严打”政策离不开刑法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主义、罪责刑相适应主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离开了上述三大原则,刑事政策就会成为政府的恣横任意。
1、罪刑法定原则
对罪刑法定原则作经典性表述的是德国古典刑法学派的费尔巴哈,他在1801年所著的德国刑法学教科书中作了如下表述:无法律则无刑法,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从这一原则看,我国“严打”政策同法治精神尚有一定差距。“严打”政策仅仅是依靠政府的动员及政策性文件发动的,并未通过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严格立法程序加以规范,此外,在“严打”期间,对特定范围内的犯罪必须予以从重处罚,但对从重的幅度、基准等还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造成法官自由裁判权过大,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审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时没有统一标准,判决畸轻畸重现象多有发生;此外在实践中出现以言代法,以行政政策代替刑事法律的现象,甚至曾经出现过上级给下级下处刑人数指标,犯罪嫌疑人不分罪刑情节轻重一律顶格处理的现象,导致枉法错判,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对此,有必要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对“严打”范围的刑罚适用做出规定,统一“严打”期间从重从快的标准,防止片面追求从重从快导致任意多捕、盲目从重,甚而剥夺犯罪嫌疑人正当诉讼权利,草率行事的做法,使“严打”政策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
2007-03-09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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