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行公司资本制度 法律思考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9
论文简述:内 容 摘 要 公司资本是指公司在其成立时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的总额。它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必备的法律要件,它不仅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的

内 容 摘 要

公司资本是指公司在其成立时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的总额。它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必备的法律要件,它不仅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的义务,而且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前提。在公司整个运营期间,公司资本是构成公司对外信誉的重要基础,是公司举债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保证。为保护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保证。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就必须确定并维持一定数额的公司资本,并将之公之于众,以便使与公司发生经济交往的相对人,能够了解和掌握公司的资本状况。由于公司资本对公司中有着极其得重要的意义,为保护债权和交易安全,各国公司立法都将其作业项重要内容加以规范,对公司资本各具特色的规定。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西方国家目前已经形成的有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折中授权资本制度三种。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立法时,对公司资本制度也作出了上述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公司法》出台后,仍不断有股东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资本、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甚至利用公司登记诈骗等行为出现 。笔者认为,其中固然存在多种因素,但从立法的角度看,《公司法》本身存在的缺陷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立法时,对公司资本制度也作出了上述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公司法》出台后,仍不断有股东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资本、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甚至利用公司登记诈骗等行为出现 。笔者认为,其中固然存在多种因素,但从立法的角度看,《公司法》本身存在的缺陷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我国现行《公司法》缺乏一套严实的防范和处罚措施来保证其立法意图的实现。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法律思考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分类
由于公司资本对公司中有着极其得重要的意义,为保护债权和交易安全,各国公司立法都将其作业项重要内容加以规范,对公司资本各具特色的规定。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西方国家目前已经形成的有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折中授权资本制度三种。
所谓法定资本制度,又称确定资本制度,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授权资本制度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应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足,只要认定并交付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缴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之。折中授权资本制度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度和授权资本制两者之间的一种新的资本制度,是以上两种资本制度的有机结合。
二、公司资本的原则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并保障交易安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确认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所谓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成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且必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即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应保持与其出资额相当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即不能随意改变,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增资、减资。
公司资本的三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它的基本出发点都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以及公司自身的发展。我国《公司法》也适用这三项基本原则。
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一)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大陆法系普遍适用的法定资本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足额到位,公司资本的充实和维持,抑制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减少公司在经营中出现债权纠纷后公司无力承担责任现象的出现。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公司法》分别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视其公司主营业务的不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别为人民币50万元、30万元或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规定时,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严格的法定资本制。第一,《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由全体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第二,注重公司资本的充实,公司累计转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50%;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现金以外的出资负保证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份;除《公司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其发行在外的股票;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此外,《公司法》对股东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进行严格监督和控制,规定上述出资必须依法评估作价后折合股份。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时其作价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第三,规定公司不得任意增、减资本;公司增、减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在减资时,公司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增、减资本时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验资制度。《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了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以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资本的规定类似于目前在大多数欧洲国家通行的折中授权资本制,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管理局的规定,这类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在确定投资总额的前提下,根据其投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算。关于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转让,公司经营期间注册资本的增减等,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但在注册资本缴纳问题上有较大的差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中外合资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合营或合作各方在合同中可以采用两种方式约定缴纳出资的期限:一次缴清或分期缴清。合同约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或合作各方应从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各自的出资。合同约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或合作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的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合营企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资企业,其外国投资者可以于公司设立时一次缴清出资,也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缴付期限应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
2007-03-09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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