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标注册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9
论文简述:内 容 摘 要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

内 容 摘 要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作者认为我国应适用“注册在先为主,兼顾使用”的注册原则。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使用的基础,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灵活地运用商标注册策略,对保护商标及商标权,开拓国内外市场有着非常重要作用。根据我国现状,建议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商标注册,切实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本文从六个方面对“商标注册”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商标注册的定义及作用;第二部分主要对国际上几种不同的商标注册原则进行了论述,分析了我国宜采用的“注册原则”;第三部分论述了商标注册应注意的问题;第四部分客观分析了商标注册策略;第五部分阐述了商标注册与工商管理部门的关系;第六部分阐述了商标国外注册的意义。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产品的丰富,贸易正向着国际化、全球化的方向发展,了解和掌握商标注册的知识和意义显得尤为重要。作者仅就商标注册有关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粗浅的见解和认识,以期让大家对“商标注册”的作用、原则、策略、意义及应注意的问题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商标注册   注册原则  问题   策略   关系   意义


一、商标注册的定义及作用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只有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该商标所有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正确理解商标注册的意义,掌握商标注册的知识对开创名牌,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下面从几个不同的方面对商标注册进行探讨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
1、国际上几种不同的商标注册原则。商标注册原则一般是指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纵观世界各国有关商标注册原则的规定,不外以下几种:一是“注册在先”原则,即商标的最先注册人优先于商标最先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德、法、意、日、韩等国采用)。二是“使用在先”原则,即商标的最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专用权,最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人在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时,享有优先权(极少数国家采用)。三是“限制性注册在先”原则,即原则上将商标专用权授予最先申请注册人,但最先使用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最先使用之事实为由提出异议请求予以撤销,若无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时,该商标注册人才最终取得确定的商标专用权(美、英、加拿大、澳大利亚、西班牙、新西兰、印度等国采用)。四是“注册和使用并存”原则,即在确认商标最先注册人取得商标权的同时,也允许最先使用该商标而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沙特阿拉伯、冰岛、欺里兰卡等国采用)。
各国对商标注册原则的不同选择,主要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问题上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同时,也反映了各国在对最先注册人和最先使用人权利进行保护时的侧重点不同。“使用在先”原则重在保护商标使用人的权利,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在该商标存在最先使用人时,处于不确定状态;“注册在先”原则的适用使商标最先注册人的权利从注册开始便处于确定状态,但完全忽视了最先使用人事实上所享有的权利;“限制性注册在先”原则一方面有条件地肯定了“注册在先”原则,即某一商标已经注册,其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申请注册,另一方面又给予最先使用人法定期限内的异议权,兼顾了最先注册人和最先使用人双方的权益;“注册与使用并存”原则给予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相对独立的保护,为一种折衷的选择。
2、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形式上采用了“注册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即一般情况下适用“注册在先”原则,某种特定情况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这里所谓特定情况下的“使用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相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最先使用人有权获得商标专用权。这一特定情况下的“使用在先”只有适用“注册在先”原则的一种特例,实践中相当罕见,不具普遍意义。因此,我国商标注册从本质上看仍采用了“注册在先”原则。
“注册在先”原则有助于督促商标使用人及时注册,有利于加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对其法律价值进行权衡。笔者以为其负值大于正值,或曰弊大于利。
“注册在先”原则与法制统一。法制统一主要是指法律系统内各部分须协调一致,尽可能排除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存在。通常情况下,商标是商品质量或服务态度及其经营者信用的一种体现,另一方面,经营者名誉(这里是指经营者的商誉)取决于经营者的活动成果,经营者的信用,生产销售商品的质量,服务态度及对社会的贡献等。经营者的名誉往往通过其使用的商标表现出来,即经营者在进行生产销售等一系列经营活动时,无形中便使其名誉凝结在所使用的商标上,因此,适用“注册在先”原则,使最先注册人优先最先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不仅忽视了最先使用人事实上享有的商标权,同时也侵犯了最先使用该商标的经营者的名誉权。而名誉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在我国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显然,“注册在先”原则与保护经营者的名誉权存在的内在冲突。肯定“注册在先”原则,则势必使法律系统内部存在着最先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侵犯最先使用该商标的经营者的名誉权的“依法侵权”现象,这不符合法制统一的要求。
“注册在先”原则与法的公平性。商标注册原则是调整商标最先注册人和最先使用人利益冲突时的准则。“注册在先”原则为了维护注册人权利的确定性乃至法律的确定性,给注册人的权利彻底的保护,完全否认了最先使用人事实上已享有的使用权,偏袒利益冲突一方,不符合法的公平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从商标立法的宗旨看,商标不仅是保护经营者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消费者通过商标认购商品,满足自己的需要。消费者认可某种商标,是因为某种商标代表了该商标所附商品的质量及相关服务等,并将商品的质量及服务同特定的经营者联系在一起。消费者、商标、商品质量及服务,经营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并且这种联系的产生与商标的使用是分不开的。采用“注册在先”原则处理商标最先使用人和最先注册人利益冲突时,割断了几者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这时消费者欲购买最先使用该商标的经营者生产经营的、符合一定质量要求的、有该商标标识商品的目的便难以实现,极有可能违背消费者的真实意愿,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007-03-09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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