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土地使用权 取得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9
论文简述:内容摘要 目前,我国土地资产还存在大量划拨土地非法入市交易、隐形交易、变相交易的问题。使得大量原本应该为国家取得的土地收益流失到了个人和个别组织中去。

内容摘要
目前,我国土地资产还存在大量划拨土地非法入市交易、隐形交易、变相交易的问题。使得大量原本应该为国家取得的土地收益流失到了个人和个别组织中去。我国政府在近些年来以连续针对国土资源方面,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从以前在计划经济下划拨用地方式,发展到了以出让、租赁和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确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以有偿使用为主,划拨使用为辅的两种并存的基本思路。本文就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为中心,从国有土地的定义到取得方式,还有这些方式取得应注意的问题三个方面进行介绍: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和限制。二国有土地取得方式分为:有偿取得。划拨取得、和协议取得三种。其中有偿取得包括以下方式: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划拨形式取得我国要求非常严格,仅有以下四类: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用地以及可以维持划拨使用国有土地从四方面进行了补充。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应注意的问题从有偿使用取得、划拨使用取得和协议取得三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国有土地划拨使用               协议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不当严重阻碍着社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减少因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不当带来的麻烦,尽量消除使用权尤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出现了许多弊端和不利,防止大量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取消划拨土地非法入市交易、隐形交易、变相交易的问题,等严重影响着我国土地市场的秩序和健康发展。为此,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和决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越来越要求规范化。但仍不能有效地控制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现笔者结合实践就国有使用权的取得进行探讨。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国有土地的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享有使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力,负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生产。民法通则对此也有相同的规定。总的来说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它包括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客体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它包括①城市市区的土地。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③国家依法使用的土地。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⑥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
现行立法的规定,任何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都可对国有土地行使占有权和使用权。但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不同,决定了权利内容有所不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以及相关义务的处分,并不涉及土地的最终归属。依《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等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范围内。对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国有土地的取得方式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土地使用权除外。可见,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最基本的取得方式为有偿使用和无偿划拨。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取得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行为。《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三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招标、拍卖、协议挂牌交易的方式。出让的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各类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和其他用地50年。出让土地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要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前不得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益出让金全部上缴财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可以依法转让或多次转让,但转让后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有的土地使用年限后的年限。
2、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者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时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2007-03-09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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