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监督措施问题。
法律监督措施,是指法律监督主体为保证法律监督权力的实施而应拥有的配套措施权力。每一项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和实现,都必须辅之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如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其根据侦查工作需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以至逮捕;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其它有关的场所进行搜查等。不过总的来讲,检察机关的措施权还很欠缺,不能适应法律监督的需要。如:法律监督机关需要获知某些司法、行政执法的情况,但立法没有规定检察权,不能随时介人有关司法、行政执法活动,对其进行检查;没有规定调卷权,检察机关想调阅与监督范围有关的某些诉讼案卷材料时,常常会受到法院、行政机关的拒绝。又比如检察机关向某些行政、司法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或“督促通知”后,被监督机关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此时检察机关往往束手无策。
(三)以德治检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在队伍建设中往往强调建章立制的多,而对以德治检提的较少。以法治检是加强队伍建设的必须要求,而以德治检,就前本固基,凝聚人心的重要体现。以法治检和以德治检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都是坚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方法。在新形式下加强队伍建设要坚持以法治检与以德治检并重。新修订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检察官法》是我们管理检察队伍的重要依据;高检院颁布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是加强检察队伍思想道德建设,大力提高检察官职业道德素质,在新形式下强化检察队伍建设,确保公证执法的重大举措。我们检察机关要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
(四)从优待检问题。长期以来,在队伍建设中强调以严治检的多,强调从优待检的少。众所周知,受国力、财力、及体制的限制,检察系统采取的是收支两条线,一些地方基本的工作运转经费难以保障,从优待检这个话题,显得苍白无力。这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也是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从优待检要根据人的需求层次理论和检察干警的根本愿望,充分地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饿创造性。从优待检是从严待检的必要前提,从严待检是从优待检的必要要求,二者不可偏废。
(五)管理机制问题。坚强经常性教育、做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大力坚持。但随着形式条件的变化,仅仅靠教育带队伍是远远不够的。靠制度管人、靠科学严格的管理机制带队伍,更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我们的队伍建设要把点子出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上,把功夫下在指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执行这些制度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队伍建设必须确立以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机制为主、辅之以必要的思想教育的工作原则,二者的关系不可本末倒置。 (六)外部环境问题。多年来,我们存在着就检察队伍抓检察队伍的现象。这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做法不可能从根本上取得成效。我们既要站在检察队伍内看待队伍建设 ,也要站在检察队伍外看待检察队伍建设。检察官是社会的一员,检察机关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受制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这就要求我们在抓检察队伍建设过程中,既要从严治检,又要注意争取良好的功能上下功夫。
(七)学习培训问题。检察工作由于任务繁重,长期以来形成重眼前业务工作,轻素质提高的想象。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三种情形;一是只顾眼前的业务工作,不重视读物素质的提高;二是口头上重视队伍的素质问题,实际工作中忽视队伍的提高工作;三是认识上确实重视队伍的素质问题,但难以抽出精力,安排时间扎扎实实的抓队伍的素质提高工作。这三种情况都必须彻底加以改变。“磨刀不误砍柴工”,忽视学习培训,队伍的素质低,必将反过来影响各检察业务的开展。学习培训是为了提高队伍的素质和工作效率,以便更好地做好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二者是一致的。`
五、强化法律监督的途径
通过以上以我国法律监督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监督虽然有不少的成功经验,但同时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加强法律监督机关的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高效行使监督权。
我国《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和上级领导下级的领导体制。但当前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基本上体现在业务上的领导,由于当前普遍存在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干扰,所以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司法监督权的原则大打折扣。因此,当前我们应加强法律监督体制的研究和论证,努力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监督体制,以提高法律监督权威和效力。
(二)落实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国家根本大法的规定可知,人民检察院其性质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法院、政府之间存在一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这种监督是单向的,而不是互相的,应将其与由于检察机关承担一定的诉讼任务而产生的公、检、法互相制约分开来。
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宪地地位还没有完全落实,因此,加强检察机关的地位权威,应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
(三)完善监督立法。
完善法律监督立法,首先应扩大法律监督范围,不仅刑事诉讼活动应受到有效的法律监督,民事、行政诉讼也应受到应有的法律监督;不仅诉讼活动的某一阶段要接受监督,诉讼活动的其它阶段也应接受监督。也就是讲,所有的司法、执法活动都应置于监督之下。当然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采取全过程监督方式,这应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而定。
(四)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检察官依照法律规定拥有独立行使检察权,因此,必须加大监督的力度。检察队伍建设要树立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意识,主动自觉地接受人大、社会群众、新闻舆论、民主当派和社会其他组织机构的监督,同时要切实加大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力度。建立健全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案件审核制、财务审计制,严格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开展警示教育、聘请党风廉正建设监督员、实行检务公开、完善人民群众举报投诉办法,实行全防卫、多层次的内外监督工作机制。 2007-03-09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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