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个人刑事责任追究的国际法方面,如果恐怖主义行为逐渐被国家接受为一项危害人类的罪行,那么“危害人类罪”概念本身又将进一步被接受,而国际刑事法院未来的管辖权范围也将随之扩大。不过正如Cassese教授所指出的可以说这里还是应该有一条“红线”的—只有那些类似“9•11”这样的大规模的、灾难性的恐怖主义行为,具备了“9•11”所要求的条件,恐怖主义行为才应进入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范围。
二、反恐怖主义的法律对策
(一)关于打击恐怖主义行为的安理会决议案授权范围的评析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特别是美国“9•11”事件后各国从预防、侦破、情报搜索、经济限制以及惩处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国际反恐怖主义斗争。近年来,部分国家尤其是某些西方大国偏向于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开展国际反恐怖主义斗争。他们认为尽管《联合国宪章》中早已规定“禁止对他国使用武力”,并已成为了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但是联合国的几项决议尤其是1368号和1373号两次决议实质上已承认包括“9•11”事件在内的恐怖活动属于“武力攻击”、“构成了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因此国家可以以“自卫”为名对国际恐怖主义采取武力报复,这是合法的。的确,安理会的这两个决议,在许多国际法学者看来,颇值得好好研究一番。[6]
这两个决议的正文部分宣告“9•11”恐怖主义袭击事件构成了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并据此启动宪章第七章中规定的机制。也就是说,安理会将有权通过有拘束力的决议,以消除这种威胁,维护和恢复世界和平与安全。很多学者指出,安理会针对国际恐怖主义通过类似决议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早在1992年,安理会第731号决议就认定几名利比亚恐怖主义分子制造的“洛克比”空难构成了“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并要求利比亚对这几名嫌疑犯予以引渡。该两项决议对以往决议内容有所突破,也是真正在这两个决议中引致困扰之处在于,它们各自的“前言中”都颇令人费解地重申要“尊重各国单独和集体的行使自卫的天然权利”。欧美大多数学者对此的理解为:安理会在实际上默认美国对“9•11”恐怖主义袭击以“自卫”的名义采取武力报复的合法性。因为在安理会决议中对“自卫权”的重申,在相当程度上是向世人暗示美国的自卫行动是得到安理会的“认可”的—如果还算不上明确“授权”的话,这就使得美国随后的所有以“自卫”为由的使用武力的行为拥有了一种“表面合法性”。
然而,笔者认为,决议中对“自卫权”的重申别有深意:安理会实际上主要还是想通过引入宪章第七章的机制,在打击恐怖主义的活动中扮演主控者的核心角色。因为一方面,根据联合国宪章作出的决议将对所有国家有拘束力;另一方面,成员国行使自卫的权利还是受到安理会维持世界和平的职权的限制的—宪章第51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两次决议中对各国“自卫权”的重申,非但不会导致联合国被“边缘化”反而有利于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事务中的优先性和权威性得到保证。[7]
(二)在联合国框架内武力反恐为惟一合法选择
随着国际恐怖主义的日益猖獗,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成为了国际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此同时,反恐也给现有国际法律秩序带来了明显的影响,并成为建立21世纪国际法律秩序的一个重要议题。
如前所述,来自恐怖主义活动的挑战,推动了国际法在这一领域的不断发展。但是,由于国际法主要是一种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其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间的善意合作。各国如果不能对恐怖主义达成普遍和权威的定义,并根据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切实行使管辖权,国际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就会受到抑制,甚至会带来恐怖活动与武力报复的恶性循环。
笔者十分同情美国的“9•11”事件的无辜受难者,同时也认为国际社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恐怖主义者进行惩罚。可是,美国踢开安理会“闹革命”,恰恰是对现代国际法的“造反”行为。如果任何一个受到恐怖主义行为伤害的国家有权对他国的恐怖主义行为采取同样的军事行动。那么,国家的主权、国际社会的法制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国际法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国际社会的需要,战争法也是产生于它的需要。任何国家在使用武力的时候,一定要符合联合国宪章。因为和平来之不易,人类社会为战争付出的代价非常惨重,以暴制暴,以恶制恶,不能解决问题。所以人们缔造了一个集体安全制度,缔造了联合国,各个国家应该珍惜这样来之不易的和平,还是要回到联合国的框架中来解决。尽管恐怖主义是不可饶恕的罪行。
展望未来,只有世界各国共同行动起来,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完善全球性反恐公约体系,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恐怖主义产生的原因。
注释:
[1] B.Welling.Hall:《关于自卫问题的一点补充》
转引自“欧美学者谈‘9•11’事件及国际反恐怖主义行动中的国际法问题”
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 第1卷 第223页
[2] Giorgio Gaja:《什么情况下构成“武力攻击”?》
[3] Gregory.H.Fox:“ASIL恐怖主义袭击观察”补遗
[4] Frederic.L.Kirgis:《对本人主题发言中的一点问题的澄清》
[5] Antonio Cassese:《恐怖主义挑战着国际法中的某些核心部分》
[6] Carsten Stahn:《安理会决议第1368号和第1373号研究》
[7] Pierre-Marie Depuy:《姊妹塔倒塌之后的国际法》
参考文献:
[1]黄瑶 《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北大出版社 2003年8月第1版
[2] “欧美学者谈‘9•11’事件及国际反恐怖主义行动中的国际法问题”
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 第1卷
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行政法 - 刑法论文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 经济法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