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计算机信息系统领域 犯罪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9
论文简述:摘 要 人类在欣喜的享受计算机网络化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咽下网络所酿造的苦果:计算机犯罪的猖獗,知识产权和个人稳私受到严重的侵犯,国家安全受到

摘  要
人类在欣喜的享受计算机网络化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咽下网络所酿造的苦果:计算机犯罪的猖獗,知识产权和个人稳私受到严重的侵犯,国家安全受到严峻挑战和威胁等等,而我们必须去面对这个全球化的课题——计算机犯罪。本文从计算机网络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写起,论述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领域犯罪的认定和构成要件,分析了计算机犯罪的原因,提示了一些计算机犯罪惯用的手段,提出了针对计算机犯罪我们应采取的措施及对策 。

关键词: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对策。

一、计算机网络对人类社会影响
自20世纪40年代第一台电子数字计算机问世以来,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随着计算机和通信网络络技术的相结合,从而创造了一个崭新的网络世界。建立计算机网络的主要目标是实现资源共享,网络中的所有用户都可以有条件的利用网络中的全部或部分资源。由于网络在信息生成、处理和传递方面的巨大功能,使网络在社会上得到极期广泛的应用。网络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信息处理与服务,信息交流与讨论,社会活动自动化,金融商贸电子化,教育、科研与医疗保险远程化,文化娱乐网络化等等。传统上,人们将类赖以生存的以地理疆界为划分标准的生存空间称为物理空间。随着网络技术的逐步稳定化和网络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展,形成了一个全新的空间——网络空间。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方式都将在网络空间中得到升华。但同时,我们必须注意的是网络空间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中性的,被人利用它可能是破坏人类生活的最大武器。
 由于数字化技术的特点和管理上的不完善性,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机制相当薄弱,目前还难以抗拒不法分子的攻击与破坏。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太复杂,发展又太快,目前还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传播的害信息,制造恐怖活动,非法转移资金等,而对这些非法活动我们难以进行有效的监控。人类在欣喜的享受网络化社会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咽下网络所酿造的苦果;计算机信息系统领域的犯罪猖獗(以下简称计算机犯罪),知识产权和个人稳私受到严峻挑战和威胁等等,而我们必须要去面对这个全球化的课题一一计算机犯罪。
二、计算机犯罪的认定和构成要件
围绕计算机犯罪的界定,出现的分歧也很突出。一般认为,对于计算机犯罪的定义分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观点。狭义说认为,计算机犯罪是《刑法》第285条及第286所规定的犯罪。广义说,也有人称为工具加对象说,即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或者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的犯罪的总称。
我国网络建设和运行速度发展很快,网络普及率稳步上升,地区内、行业系统内乃至全国性的计算机网络纷纷建立,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与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联。与之伴随的非法侵入和破坏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也出现了,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开始逐步显示出来。鉴于此,我国在1997年修订通过的新刑法典中设立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保护国家各类秘密不受侵犯。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目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
1、它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特定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因为计算机的普及与推广,国家事条、国防建设以及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越来越多地将它作为一个重要的手段和工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还保存着许多重要的秘密。对于保护这些秘密不受侵犯,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防安全,十分重要。但是现实生活中的非法侵入这些信息系统的行为,无论其目的如何,都对相关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产生了严重威胁,其后果难以估计。所以,用刑法保证这些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受干扰是必要的。
2、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行为。
所谓“侵入”,是指非法用户调取、访问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系统资源的行为。即无权访问特定信息系统的非法侵入该信息系统。
3、它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因为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一般都有严密的控制访问机制也即安全保卫机制,对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言,安全保卫机制更为严密,无权访问者在进入系统前,都会受到某种提示,这些提示足以消除其没有认识的主观意识。行为人如果不作技术等方面的努力一般是不可能破译密码而突破此类安全保卫机制或者成功绕过此类安全保卫机制的,由此可以认为,行为人这时的意志就是希望进入信息系统,也就可以说行为人的行为只能是故意的。
4、它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是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是具有相当水平的计算机操作人员。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于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其主要特征有:
l、它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秩序。
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在全社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人数的增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危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的犯罪行为将严重危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和管理秩序,以及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因而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和保证政治、经济、文化等项社会事务的发展至关重要。
2、它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3、它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在实践中发生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行为人往往是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并且从事计算机系统操作、管理、维修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因此,有的学者提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或者是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相结合的共同犯罪。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推广和计算机在全社会使用数量的增加,行为人必将从通晓计算机技术专业人发展到社会上各行业人员,如果将本罪的主体局限于计算机专业人员,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也不利于预防和惩治犯罪,所以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一般主体。
2007-03-09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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