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额的确定。贪污犯罪的数额应以设区的市级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工资总额为基准进行确定。即:
年平均工资总额=(第一次实施贪污行为时上年度职工的年工资总额+……+最后一次实施贪污行为时上年度职工的年工资总额)/实施贪污行为所跨越的年度。
(二)明确处无期徒刑的数额。从前述案件分析看,处无期徒刑的,贪污犯罪金额多在200万元以上,也即是年平均工资总额100倍以上。
(三)附加刑的适用。对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并处没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当然,没收财产应当给犯罪分子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根据上述设定,从而将贪污犯罪的量刑规定为:
①个人贪污数额是年平均工资总额100倍以上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合法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合法财产。
②个人贪污数额是年平均工资总额20倍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合法财产的90%;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合法财产。
③个人贪污数额是年平均工资总额10倍以上未达到年平均工资总额20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合法财产的50%;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合法财产。
④个人贪污数额是年平均工资总额以上未达到年平均工资总额10倍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有个人合法财产的70%.个人贪污数额是年平均工资总额以上未达到年平均工资总额2倍,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⑤个人贪污数额未达到年平均工资总额,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四)量刑方法。
1、基准刑。对犯罪人确定的刑期,依据贪污数额在量刑幅度的刑期内确定基准刑。
基准刑计算公式为:
基准刑=起点刑+超过起点数额的部分/(幅度数额之差/幅度刑期之差)
2、辅助刑。就是对犯罪人具有法定或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进行的量刑。对贪污犯罪中具有自首、立功、退赃以及其他情节的,量刑按下列幅度进行:①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并且退赃数额是贪污数额60%以上的,量刑幅度在18-36个月以内或者基准刑的30%以上从轻处罚,退赃金额每超过10%的从轻处罚幅度增加6个月或者10%的基准刑;②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之一的,从轻处罚幅度为6-24个月。③退赃数额是贪污数额90%以上的,在基准量刑40%以上从轻处罚;退赃数额是贪污数额60%以下的,量刑幅度在1-24个月以内或者基准刑的30%以下从轻处罚,退赃数额每降低10%从轻处罚幅度降低5%.④具有其他从轻情节的,从轻幅度为1-6个月或视情节在基准刑幅度内决定。
3、加重刑。就是对具有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人进行的量刑。对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按下列幅度进行:①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情节之一的,量刑幅度在5-15个月以内或者基准刑的5%-15%以内从重处罚,每增加一个情节量刑幅度在前述处罚情况下增加80%.②具有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情节之一的,量刑幅度在6-12个月以内或者基准刑的10- 30%以内从重处罚,每增加一个情节量刑幅度在前述处罚情况下增加100%.③贪污款项挥霍殆尽或者拒不退还,造成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从重幅度在基准刑的50%以上。④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从重幅度为1-6个月或视情节在基准刑幅度内决定。
4、确定刑。在基准刑量刑的基础上,结合辅助刑、加重刑等情节最后确定应对犯罪人执行的刑期。需要说明的是:①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最后数据取整数,小数部分舍去,不得四舍五入。②刑期的计量单位为月。③按基准刑、辅助刑、加重刑计算出的刑期,如果高于法律规定的上一幅度起点刑的,以幅度内最高刑期确定执行的刑期;如果低于法律规定幅度起点刑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7-03-09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刑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行政法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法学理论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 经济法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