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辩护权保障机制 构想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9
论文简述:死刑复核制度作为我国所特有的死刑制度的重要内容,其根本立足点是通过特别程序的适用,考量死刑适用的正当性、必要性,发挥限制死刑适用、保障犯罪人生命权的

  四是明确规定被告人对核准的死刑裁判的最后陈述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案件的情况应制作成相应的书面裁定书送达被告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应听取其最后的辩解意见,其后再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被告人律师辩护权的完善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为确保辩护律师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必须为律师配置比普通刑事辩护更为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

  一是不受次数限制的会见权。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不受次数限制的会见被告人的权利,及时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和自行辩护意见,代为制作及向死刑复核法庭呈交其书面辩护意见。

  二是广泛充分的知情权。授予辩护律师更加广泛的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权、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自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死刑复核案件之日起,应有权到最高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下级法院报送的本案全部卷宗。有权申请法院协助调查取证。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中遇有困难的,有权申请法院颁发证据调查令。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律师作证的,经辩护律师申请,法院可以强制传唤其到庭作证。

  三是直接的言词辩护权。明确死刑复核庭听取辩护律师直接言词辩护意见的义务及其程序。辩护律师的意见包括二审辩护人以及死刑复核程序辩护人对死刑判决的意见,对于后者应保证以直接言词方式陈述的权利,同时,增加《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担任死刑案件二审辩护的律师对死刑判决适用合理性的书面说明义务,并由二审法院呈送复核法庭。明确规定辩护律师送达书面辩护意见的渠道和方式。

  四是复审开示程序参与权。在死刑复核期间,复核法庭需要公开听取控辩双方对死刑适用意见的,律师有参与开示程序的权利。

  五是明确复核法官对辩护律师辩护意见的说明义务。对于被告人、辩护律师向复核法庭提出的辩护意见,在未被法庭采纳时,复核法官应当向辩护律师进行必要的说明。

  六是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案件维持死刑立即执行裁定书必须送达辩护律师,听取其最后辩护意见的程序。

2007-03-09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刑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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