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民行检察工作中的民行抗诉书存在的问题是千篇一律、千案一面,简单罗列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普遍缺乏实质性的说理,使得民行抗诉书本应是一篇法理论述深刻有力,逻辑严谨的“法学论文”,结果却蜕变为毫无生气的“八股文”,其最大的危害是大大地降低了民行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为了更好地发挥民行抗诉书的作用,提高民行检察案件的质量和民行抗诉案件的效率,民行检察工作应该推行民行抗诉说理改革。本文着重围绕民行抗诉书说理的重要性、理论基础及其原则方法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证分析,以期推进民行检察执法观念、审查方式与司法改革的要求适应,促进办案质量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民行 抗诉书 说理
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 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①
一一[美]霍姆斯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民行抗诉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其中民行抗诉书制作就是一个突出问题。目前,民行抗诉书存在的问题是千篇一律、千案一面,简单罗列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普遍缺乏实质性的说理,难以达到法律监督的效果。笔者认为,民行抗诉书说理改革要着重围绕民行抗诉书说理的重要性、理论基础及其原则方法进行论证分析,以期推进民行检察执法观念、审查方式与司法改革的要求适应。
一、民行抗诉书说理的重要性
民行抗诉书说理是有效履行检察职责,监督法院裁判、树立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因此,民行抗诉书说理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民行抗诉书说理是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民主的时代要求
“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为司法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行检察抗诉工作,也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现代法治国家的发展经验及其理论表明,司法公开或者司法透明是社会群众民主监督司法权的基础。WTO规定的法制透明度原则,其道理也在于此。司法公开不仅要求司法机关在形式上公开其司法决定,并且要求司法机关公开其决定赖以作出的实质理由,充分展示其决定形式的过程。如果一项司法结论没有理由或理由含糊,那么人们就无从知道该结论是否公正合理,这样就会给司法结论的正当性蒙上一层阴影,也容易滋生司法权滥用甚至司法腐败。总之,民行抗诉书公开说理是增加抗诉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有效方式,是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民主化的时代要求。
(二)说理是民行抗诉书的活灵魂②
民行抗诉书的任务是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纠错,目标是司法公正。然而,民行检察对法院审判毕竟只是一种监督、制约关系,而非直接上下隶属,因此民行抗诉书不能直接以“命令”形式要求法院改判纠错,甚至其作用仅仅是启动再审程序而非主持再审。在这种情况下,惟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公开充分说理,说服再审法院依法改判纠错,才能实现民行检察之目的。此外,民行抗诉书作为司法文书要获得公信力、取得人们的认同、敬重,单凭“司法”名号己无法做到,必须通过高水准、高专业的法理论证这一司法文书区别于行政公文的特有的内涵才能够实现。民行抗诉书一旦失去说理,就会抹煞自己作为司法文书的特征,也会丧失应有的公信力。总之,民行抗诉书的根本生命在于“说理”,通过理由的深刻阐述,展现法的精神力量和理性光芒,使监督充满活力与权威,使抽象社会公平正义在个案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让民众看到活生生的微缩的法治③。如果把案件事实(证据)、法条看作是民行抗诉书的躯体,那么说理就是民行抗诉书活的灵魂,通过说理实现法律“灵”与“肉”的统一。
(三)民行抗诉书说理是有效加大民行办案力度的举措
民行检察作为民行审判唯一的制度化的外部监督力量,肩负着艰巨的司法监督职责。以河南省为例,2003年全年抗诉案件占法院系统审结的民行案件的比例约0.2%④,全省民行系统每年决定不抗诉的案件约占1/3以及抗诉后维持原判的占1/2强⑤,其中改判纠错的比例很少。这组数字告诉我们,必须加大民行检察办案力度,提高改判纠错率,增强抗诉实效。因此,“说理”就象一道门槛,阻却、预防那些不合格案件鱼目混珠,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同时,民行抗诉书公开充分、逻辑严密的论证说理能够更清晰、更有条理地向法院传达抗诉观点,增强抗诉观点的说服力,让再审法官充分认识到原审裁判的错误所在,正视抗诉、尊重抗诉的严肃性,从而提升抗诉的实效。
(四)民行抗诉书说理有利于促进民行队伍专业化建设
现阶段,我们的民行抗诉书仍然过于简单粗糙,其中很难看到高水平的抗诉理由,尽管民行抗诉书里也有要件事实叙述,也有法律根据的援引,但大都缺乏充分研析、论证、推理。而现实中,民行办案人员无论是学理层面认识法律还是在实务场合学习法律职业技能,都得围绕抗诉的说理而展开。通过不同的法律领域、不同类型的个案说理论证,办案人员的专业技能会不断得到提升,实现知识与技能的有机统一。因此,强化抗诉说理无疑为民行专业化建设提供一条极其重要的进路。
二、民行抗诉书说理的理论基点
民事、行政法律有赖于检察、审判机关的运用,民行检察抗诉书则是保障和体现民事、行政法律实施的一个最直接、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民行检察抗诉书具有实施民事、行政法律,进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活动,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体现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水准等作用。在现代法制社会,民行抗诉书己成为法制和法律文化成熟的象征,也是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民行抗诉书说理有着重要的理论依据。
(一)民行抗诉书属于法学范畴
民行抗诉书不仅仅是简单的民行办案程序环节,也不仅仅是民行检察工作的工具。民行抗诉书作为司法文书,实际上具有更深层次的理论属性,它属于法学范畴,即它是以检察监督的眼光对法院个案生效裁判的法学研究与逻辑论证,意图在准确概括描述案情与原审裁判情况的基础上,以基本法理以及法条为依据研究、论述原审生效裁判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公允。民行抗诉书是基本法理与抽象法条在个案中的具体化、实在化。民行抗诉书不是简单罗列证据、援引法条,它需要法理论证甚至深入研究,具有相当的法学性质,是一项法律应用研究。
正因为民行抗诉书属于较为严格的法学范畴,是以检察监督的眼光对法院个案生效裁判的注学研究与论述,故而其中的法理分析或者说理就是民行抗诉书的核心内容。民行抗诉书的法学属性决定了“说理”是民行抗诉书内容的根本所在。只有以比原审裁判更高的法学要求深入细致阐述抗诉理由才能有信服力地将原审裁判错误所在揭示清楚、将抗诉观点表达明白,才有可能将基本法理与抽象法条具体化为个案处理规则,才能说服再审法院接受抗诉观点、改判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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