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讯逼供罪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9
论文简述:在我国,刑讯逼供犯罪屡禁不止,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顽疾”,它的发生严重侵犯了人权,危及到公民的法律信仰。特别是近年来新闻媒体披露的陕西少女麻旦旦的“处

(2)侵犯的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是特不定期的,即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可以是任何公民。另外,发生的时空条件也不同,刑讯逼供罪仅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领域;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发生的时空条件没有任何限制。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刑讯逼供罪在客观上要求利用职务之便,对被害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但是否给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不是本罪构成的必要条件;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没有任何方法及时空条件的限制,只要是对公民的人身实施伤害或对公民的生命予以剥夺,并使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致使被害人死亡即构成犯罪。
(4)犯罪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的目的是为了逼取口供,动机常常在于尽快破案;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目的是伤害公民的健康或剥夺他人的生命。
(5)犯罪主体不同。刑讯逼供罪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则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构成。
(五)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实践中,司法机关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刑讯逼供致人轻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即致人重伤、残疾的,则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并按照第二款致人重伤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刑讯逼供罪的量刑幅度与一般故意伤害罪基本一样;如果造成致人重伤、残疾的严重后果,仍按刑法第二百四十七处罚,显然有些过轻,所以法律规定应按故意重伤从重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中的“伤残”比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严重残疾”范围宽,要适用该条款处罚,必须同时具备“手段特别残忍”和“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两个条件。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适用死刑。
(3)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应分析行为人对于死亡的心理态度。如果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心理态度,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如果是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则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并按照该条规定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此外,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其承担赔偿一定经济损失的责任。

 


注  释
①“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为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最基本的权利。黄芳著《国际犯罪国内立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


参考文献
①叶利芳著《刑事司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32-336页。
②吴喆著《最新刑法罪名、犯罪数额与情节的认定》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33-235页。
③周振相著《刑法各论》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204页。
④赵秉志著《刑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7-198页。
⑤罗锋著《法律基本知识》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263页。

2007-03-09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刑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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