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的特点。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比较研究,不难看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是不同于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混合主义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混合式结构。由于国际范围内刑事辩护制度都呈向当事人主义靠拢的趋势,我国也开始由传统的职权主义变为职权主义为主大量吸取当事人主义的一种由“打”向“既打又保”发展的新格局。如上文“侦察阶段之比较中”提到的对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保护,又如“起拆阶段之比较中”提到的审判方式由审问式转变为具有当事人主义对抗制的方式等等。
(二)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要建立一种“打击、保护、经济”的新模式。
鉴于我国国情和历史原因,打击犯罪是一贯要坚持的原则,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的呼声日甚,是时代的要求,既打又保是与时俱进的趋势,但由于我国经济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力还不十分富足,就要本着节约的原则来统筹计划,比如只规定了一审二审就结案了,不能无休止地一直上诉,就是出于这种“经济”的考虑。
(三)对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出于我国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主要问题是控辩双方诉讼权利失衡,对抗性不强。针对这种情况,建议赋予辩护方更多的诉讼权利,甚至是一些特殊权利,以提升辩护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
1、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
2、完善律师权利,充分保障履行辩护职责。(1)辩护权的及时告知及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权。(2)诉前证据展示制度和辩护律师的阅卷权(3)调查取证权。
3、赋予辩护律师言论豁免权。
4、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尾注:
注①刘正清:《中国第一例罢辩事件的台前幕后》,载《中国律师》1999年第11期
注②陈光中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注③李心鉴著《刑事诉讼结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
注④廖俊常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页
参考文献:
1.刘正清:《中国第一例罢辩事件的台前幕后》,载《中国律师》1999年第11期
2.陈光中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3.李心鉴著《刑事诉讼结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
4.廖俊常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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