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有罪推定 无罪推定 沉默权 疑罪从无 排除合理怀疑
一、概述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从历史上看,无罪推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对封建社会普遍实行的有罪推定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原则。在司法诉讼制度方面,摒弃封建法制的有罪推定,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文明战胜司法专横,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民主化的标志。
我国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由此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但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尚未引进沉默权,因此,还不能说我国已经全面地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思想和概念,最早是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来的,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和刑罚》中指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而且在没有肯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了所应遵守即保证予以保护的条件以前,社会就不能不对他进行保护。”、“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实,那就不应该折磨无罪的人。”此后,无罪推定原则逐渐法律化,至今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司法原则之一。
作为立法形式,最早采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当属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该《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皆应当被假定为无罪。”此后,各国纷纷效仿法国,相继在宪法或法律中对无罪推定作出规定,使无罪推定成为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成为宪法性公民权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意大利1947年宪法第27条规定:“被告在最终定罪之前,不得被认为有罪。”又如1982年加拿大宪法也规定“在独立的不偏袒的法庭举行公平的公开审判,根据法律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尽管世界各国对此表述不一,但均毫无疑义地确认和运用无罪推定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们为法西斯残害平民的暴行所震惊,开始重视对人权的保护。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宣言》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要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首次为在世界范围内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提供了依据。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则再次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认,在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在香港刑事诉讼中仍然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基本法》第87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解决了以往刑事诉讼法对判决确定以前,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突破了以往无罪推定的禁区。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和诉讼价值
尽管各国在法律上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一致,但基本思想是一致的,即任何人未被依法确认为有罪以前,应当推定或者假定其无罪。核心意义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又称有利被告的原则。主要强调了三层意思:(1)对任何人有罪决定的宣告,只能由法院决定,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权决定;(2)强调证据裁判主义精神,法院应当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不能推定或假设;(3)(3)在判决生效之前,被告人是无罪的,不能因为其被逮捕、被起诉、被审判而认为其有罪。无罪推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则:
(一)疑罪从无规则
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即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有罪的标准,就会形成疑案,无罪推定原则对疑案的处理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即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针对过去刑事审判中存在的疑案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吸收了“疑罪从无”这一科学的、公正的做法。在第162条第3项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在实际的刑事审判中,如果有的案件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势均力敌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实行的关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矛盾排除不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过去往往采用“挂起来”的办法,多年不能结案,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也挫伤了当事人相信司法公正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纠纷的积极性;同时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有损司法机关的权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保护人权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这一规定同国际上解决这一问题的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反映出了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步。
2007-03-09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刑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行政法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法学理论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 经济法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