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2008年奥运会若干行政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6
论文简述:摘 要: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将在中国首都北京举行。在近七年的筹备和举办过程中,困难和挑战是必然存在的,关键是如何从实际出发,克服和解决好方方面面出现的问题
   摘 要: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将在中国首都北京举行。在近七年的筹备和举办过程中,困难和挑战是必然存在的,关键是如何从实际出发,克服和解决好方方面面出现的问题,尤其是调整好制度上和法律上的难点。文章试图通过对行政法基础理论的说明和分析,对如何解决奥运会筹备及举办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若干行政法律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并希望能有利于实际部门的操作,在办好这一举世瞩目的国际盛会的同时,也期待推动中国行政法治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奥运会;行政征用;政府采购;行政行为公开化;体育彩票
    
    
    有关奥运会和行政法治的问题涉及面广,内容庞杂。笔者认为,其中有四个较为重要的问题需要研究:一是奥运会筹备期间城市规划所涉及的行政征用制度;二是奥运会筹备中的政府采购问题;三是奥运会期间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公开化;四是有关奥运会体育彩票发行的管理与运作制度。而在这些问题上,目前学术界尚未展开深入讨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不仅会大大加快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也将从一个侧面推动我国行政法治的进步。因此,研究奥运会筹办过程中的有关行政法治问题,十分重要。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对以上在奥运会筹办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若干行政法律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希望在探讨中有所心得,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起到有利的作用。
    
    1 奥运会与行政征用制度 
    
    在我国,行政征用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目的,依据法律之规定,以强制的方式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制度[1]。
    
    北京申办奥运会成功后,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在与申办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座谈中指出:“要办好2008年奥运会,首先必须做好两件大事:第一,要加快体育场馆、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用世界最先进技术确保工程质量,把奥运工程建成世界一流的精品工程。要采用公开、公正的工程招标办法,择优选择建设队伍,精打细算,加强工程监理和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第二,要大力治理环境,加强对大气、水资源污染和风沙的治理,一定要让北京天更蓝,水更清,树更茂,景更美。”[2]可见,城市规划是奥运会筹办中的头等大事。
    
    作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三大主题,“科技奥运”、“人文奥运”和“绿色奥运”体现了中国2200年以来的哲学思想的精髓。其中,“绿色奥运”主题即强调环境与人类生存之间的和谐统一,并将贯穿筹备和举办奥运会的全过程。以申办和举办奥运会为契机,北京市在2007年之前将投资122亿美元,完成20项治理环境的重大工程,提前3年达到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的环境目标。中国目前有较为全面的环境与资源管理机构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签订了16项国际环境公约,国家、北京市及其区、县均设有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行政管理,并全力支持北京奥申委的工作。北京奥申委遵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法规履行职责,并同公共管理部门密切合作。北京市政府负责其辖区内所有的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事务,包括建在北京的所有奥运会场馆及在北京举行的奥运会活动[3]。 
    
    由于奥运会的举办需要使用大量的城市土地,因此必须进行整体性规划[4],体育场馆以及各国代表团的驻地、训练用地等都不宜太过分散,以便于观众观看比赛和运动员的生活、训练及比赛[5]。同时,为了改善环境、扩大绿化、优化空气质量,一些年久失修的旧民用房屋和有严重污染的工厂等,都需要拆除和搬迁,由此涉及大量对土地的行政征用问题。
    
    从立法来看,我国至今未有一部对行政征用制度作出统一规定的法律,学术界对这方面的研究也较薄弱[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土地征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1982年宪法第10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是行政征用的权力基础,也是行政征用行为的立法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并在第5章中规定了具体的征用制度。
    
    从征用对象上来看,我国的行政征用还应包括对动产和劳务的征用,但目前我国对除土地征用以外的补偿规定过于笼统,尤其是对如何进行补偿往往缺乏必要的具体说明,这样就不能很好的体现一个现代文明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会给合法的征用行为蒙上阴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奥运会筹备工作的进行,有关行政征用的补偿原则、补偿方式以及补偿的救济问题就显得日趋重要。
    
    关于行政征用的补偿原则,当今世界各国大都采取“公平合理原则”,各自做法上也大同小异[2]。我国目前采取的是“适当原则”和“相应原则”,对相对人的保护明显不足。因此,笔者认为对行政征收补偿原则的改进应遵循“合理补偿”、“事先补偿”、“补偿直接和实际损失”以及“仅补偿物质损失”四大原则。
    
    在补偿方式上,各国均采用金钱补偿的方式为主,3我国目前也采用这一方式,如土地补偿费,笔者认为,该种方式基本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未来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趋势、速度及其中的不确定因素尚难预料,因此要做好前瞻性立法工作,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实际情况。
    
    对于补偿的救济问题,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而把司法手段排除在外,这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发展的大趋势,因此,为了使奥运会筹备工作能更好的进行,对行政征用补偿的行政救济应及时与司法救济接轨,使之与行政法治建设起到更好的互进作用。
    
    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行为(包括行政收费与税收)不可混淆:首先,行政征用的目的比行政征收广泛,一般凡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均可构成其目的,而行政征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补充国家支出及费用;其次,行政征用的相对人是本不负有缴纳义务的人,而行政征收的相对人则都是负有缴纳义务的人;第三,行政征用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动产及劳务,而行政征收的对象往往是金钱。
2007-03-06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行政法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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