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6
论文简述:【英文摘要】Through in-depth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basic principles ofadministrat ive law of the two western legal systems,the paper reveals thate

    自欧洲一体化以来,主要由欧洲法院采用和阐发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依法行政原则 、均衡或比例原则、平等或非歧视原则、信赖保护或保护合理期待原则、听证原则和人 权原则。(注:[德]格奥尔格·诺尔特:《德国和欧洲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历史角度 的比较》,于安译,《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 法治政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很显然,上述原则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基 本原则与英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实现某种对接的结果。其中,平等原则和人权原则可以说 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英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共同要求的内容。源自英美国家的听 证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也已经发展成大陆法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而其中的依法行政原 则、比例原则与保护合理期待(或信赖保护)原则,则“有所谓产自德国的名声”(注:[ 德]格奥尔格·诺尔特:《德国和欧洲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历史角度的比较》,于安 译,《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虽然依法行政原则与英国的越权无效原则, 比例原则与英国的行政合理性原则,保护合理期待原则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都具有某 些相同的内容,但是它们毕竟并不完全相同。它们之间的差异性,不仅是因为所使用概 念上的区别,而且还在于同一概念所反映的内涵上的区别。例如,英国和德国都有行政 自由裁量这一概念,但在内涵上却并不完全相同。一些原则虽然能找到它们的共同之处 ,但所要求的侧重点却并不一样。例如,保护合理期持原则,在德国侧重于实质上的保 护,而自然公正原则则侧重于程序保护。(注:[德]格奥尔格·诺尔特:《德国和欧洲 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历史角度的比较》,于安译,《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 。)具体到特定案件的话,这种差异性将更为明显。例如,撤销权的滥用,在英国是受 行政合理性原则支配的问题,(注:[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 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5页。)而在德国却是受保护合理期持原则支配的问题。( 注:[德]格奥尔格·诺尔特:《德国和欧洲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历史角度的比较》, 于安译,《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
    尽管如此,仍有一点应予注意,欧共体法对于英国国内法和法院具有直接效力和优先 适用权。1972年英国颁布了《欧洲共同体法》,该法第2条明确规定,无论何时,由共 同体协定(Treaties)创立、提出或派生出的所有一切权力、权利、责任、义务和限制, 以及所有一切救济和程序,在英国都具有直接效力,而无需通过国内制定法的进一步确 认和转化。第3条规定,欧洲法院的判例法对英国的法院和裁判所具有约束力。据此, 作为欧共体成员国的英国行政法必须受制于统一的欧洲行政法,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由此也必然要发生变化。
    事实上,英国法学界对比例(均衡)原则早就颇感兴趣。上议院认为,英国行政法将来 有可能接受这一原则,作为审查行政行为的一项依据,并承认它相当于英国的“温斯伯 里不合理性原则”。行政法学者约威尔和莱斯特尔主张英国应引进和移植这一原则,以 弥补英国行政法原则的缺陷。同时,保护合理期待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也具有相关规定 或观念。如在美国,信赖保护主要通过充分忠实和信任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翻 供原则、遵守先例原则。限制法规或规章的生效日期及其溯及力等途径表现出来。(注 :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8页以下,第87页(充 分忠实和信任原则)、第521页(一事不再理原则)、第525页(禁止翻供原则)、第526页( 遵守先例原则)、第352页以下(法规的效力)。)此外,在美国,“行政机关改变长期适 用的政策,如果对于真诚信赖政策的人发生影响时,不能通过裁决,必须制定法规。行 政机关通过裁决建立规则不能违反原先得到行政机关同意而广泛流行的习惯。”(注: 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78页。)这是通过将不利 结果普遍化来减轻对社会成员的伤害,也是保护社会成员合理信赖的一种方式。随着欧 洲一体化进程的发展,源自大陆法系而被欧洲法院发展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比例(均衡) 原则与保护合理期待原则,必然要被英国行政法所接纳和采用,从而给英美行政法基本 原则带来更大的变化。
    可见,由于受到欧洲一体化的影响,西方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要求正在逐 步相互靠拢,其相互对接的趋势愈来愈明显,由此使得原本内容上相似或相近的一些原 则逐渐趋向统一。就德国的依法行政原则、法国的行政法治原则(形式意义)和英国的越 权无效原则(狭义)这三个原则而言,经过相互对接,其在内容上就已逐步形成了一定的 共性要求,即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的明确依据,并严格符合法定要求。如果作进 一步提炼的话,完全可以将其概括为“行政法定原则”。再就法国的均衡原则、德国的 比例原则及信赖保护原则和英国的合理性原则这几个原则而言,经过对接,其在内容上 也已逐步形成一定的共性要求,即要求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还必须充分 权衡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关系,以使其实体内容“均衡合理”,体现法的正义。如果作进 一步提炼的话,则可以将其概括为“行政均衡原则”。另外,正当程序原则已成为各国 普遍性的基本原则,其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将其进一步概括为“行政正当原 则”。这样,经过内容上的对接,现代西方各国共同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可以进一步概括 三大基本原则,即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和行政正当原则。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左火右田
2007-03-06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行政法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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