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 WTO 交叉报复
任何争端解决机制的实际意义都在于它最后所作出的结论,或者说,裁定,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被执行。因为一纸空文,一个机制并不能创造人们所预期的秩序,权利和义务的遵守。对于国际性的争端来讲更是如此,根据公认的国际公约与惯例,国家间主权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大国,小国,强国,弱国,至少在法律的层面上,不存在任何一个超国家的组织机构可以象国内法中一样来行使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裁定的执行。同样的,即使是在有着“经济联合国”之称的世界贸易组织中,其争端解决机构所作出的裁定也存在“执行难”的问题。要对此进行探讨,就要从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谈起。
一、 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及其主要内容
㈠、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
最早涉及争端解决的条款来自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2条和第23条,这两条的内容包含了原GATT体制的争端解决的核心规则,其解决争端的方法倾向于政治性因素占主导,磋商成了最主要的解决手段,而且由于采用了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专家组的建议或做出其他决策,就会出现一国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行使否决权阻止整个过程的现象。这些问题都成为原GATT体制下的争端解决的主要漏洞,损害了缔约方对GATT该机制的信心,削弱了多边贸易规则的权威性,影响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实践中不断受到批判。故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以GATT四十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重新谈判,达成了《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简称DSU),从而形成了WTO体制下的争端解决规则。它与GATT体制下的规则的“最重要的区别可能是有关决策程序的改变。在GATT框架内,重要的决定需经协商一致作出,……而协商一致的要求在WTO规则中‘掉了个头’,即不能阻止取得进展,除非各方经协商一致决定这样做。”①使得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设立专家小组、通过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方面,具有准自动性。这避免了出现利害关系国对争端解决机构决议的恶意阻挠的现象,增加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也正因为如此, 当1994年世贸组织协议在Marrakesh签订的时候,WTO争端解决规则得到了广泛的赞扬,新规则被视为是对原GATT体制在编纂和实践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改进。美国行政事务发言机构(SAA)在向美国国会提交乌拉圭回合协议时,对争端解决体系的进步作了如下描述:如果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被采纳后一段合理的时间之后争议仍然无法通过双方满意的方式解决,那些成功提起合法性质疑的国家,将被授权从那些侵犯其利益的国家撤回其根据乌拉圭回合给予的贸易优惠。这些改变意味着当美国根据DSU向其他国家成功提起合法性质疑之后,美国将以更有力的杠杆坚持让被告方政府补偿其违约行为。②
㈡、DSU的主要内容
该谅解书共27条,另有4个附件,分别规定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与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建议与裁决的实施和监督、补偿与转让的中止、涉及最不发达成员国的特殊程序、专家组的工作程序、专家复审等内容,与原来的GATT体制下的规定相比,该谅解书在多处都有了明显的进步。
第一、在适用范围上,DSU的适用范围宽了许多,它不同于GATT中仅限与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还把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国际投资也纳入自己的范围,此外,还增加了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领域。农业与纺织品一直是发展中国家最为重要的生产部门,WTO将这些领域也归入适用的范围,从而为发展中国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保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方便,增强了这些国家对DSU的信赖。WTO总干事雷纳托·鲁格罗(Rena to Ruggiero)在1996年9月为准备当年底新加坡部长会议而作的一个发言中曾经这样说:“……而且发展中国家已经成为该机制的主要的使用者,这标志着他们对新机制的信心,而这在旧体制下并不明显”。③
第二、在程序方面,前文已经有所提到,DSU所独创的“倒协商一致”的原则使得在专家组的成立、专家组报告的通过等重大问题上准自动通过,所谓的“倒协商一致”只是学者们的一种形象的表述,原文中,该原则的标准表述是:“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则……即应通过。”即对有关问题的决议,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则该项决议不能生效;但只要有一方同意,则在争端解决机构中即获得通过。而事实上,争端的双方同时否决的情况基本不可能出现,因此有关问题的决议总是能够“协商一致”通过,避免了相关利害国滥用否决权,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DSU严格具体地规定了各个程序执行的时间,如果一方在时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另一方可立即推动进入下-阶段,或者程序将自动进入下一阶段。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的审案时限与当事方的诉讼时限一样严格而具体。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整个程序所需时间原则上只有28个月,与原来GATT争端解决相比大大缩短所需时间,提高了效率。
第三、“交叉报复”机制的引入,大大强化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力度。报复是国际法上解决争端的一种常用的手段,但是传统的报复都是在同一领域进行的,DSU第一次打破这一陈规,在第22条规定赔偿程序的时候引入了交叉报复机制,根据条文,“若那个当事方认为中止同一协议项下其他方面的许可权或其他义务并不切实可行或卓有成效,且情况十分严重,则它可以设法中止另一有关协议项下的许可权或其他各项义务。”一个国家无论怎样强大也不可能在所有的领域都独占鳌头,它在货物贸易领域的倾销措施很可能导致它的知识产权或服务贸易的重大损失,而要保持国际贸易的均衡发展它在执行裁定时就会有所考虑,因此这种制裁方式较之单纯的针对同一协议管辖的部门进行报复具有更大的威慑力。
2007-03-05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经济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行政法 - 刑法论文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法学理论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