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商业秘密 法律保护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4
论文简述:[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加入“WTO”后国际竞争的日益加剧,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知识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加入“WTO”后国际竞争的日益加剧,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知识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以列举形成界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是成员国必须认可和接受的,因此熟悉、掌握知识产权的范围对于我国同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的交流合作与发展过程中中外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双方的利益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商业秘密权属知识产权范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商业秘密所作的概括性定义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在国际间经贸,科技、艺术交流、合作活动中加强商业秘密权的保护,对于维护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国际间竞争的日益加剧,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商业秘密的保护显得日趋重要。

本文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并结合相关法学理论阐述了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范围、根本限制因素、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并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提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和措施,以其对现阶段商业秘密的保护实践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维护我国在国际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中的利益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关键词]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   侵权行为   法律保护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加入WTO后国际竞争的日益加剧,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显得日趋重要。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商业秘密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有的有关其社会竞争和较大物质利益的,符合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信息。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权的对象。商业秘密是信息的一部分,是符合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那一部分信息。各种立法对商业秘密概念的表述不完全相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商业秘密所作的概括性定义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我国,最早对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作出较为完整表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该法律文件指出:商业秘密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包括生产工艺、配方、贸易关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秘密。

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了商业秘密,直接使用了“未公开信息”的概念。该协议第39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未公开信息给予保护:“属于秘密,不是人们能够普遍了解和容易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控制该信息的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未公开信息实际上就是指商业秘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第6条第3项对商业秘密的含义所作的界定为“具备下列条件的信息才被认定为秘密信息:作为一个整体或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确切构造或组合,它未被从事该类信息工作领域内的人们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由于是秘密而且有商业价值;权利人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以保持秘密”。从各个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来看,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公开过,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确定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客观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例如美国可口可乐畅销世界已达100多年,但其配方只有10人左右知晓,该配方就是一种典型的商业秘密。

(二)价值性。商业秘密正是“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所以价值性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特征,主要是指其能为权利人带来显在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也就是说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丰厚的利润。

(三)管理性。是指权利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合理的保密措施,就是建立在商业秘密相对秘密性的基础上,根据各种商业秘密的不同要求进行控制和保护的措施。如制定企业保密规划,企业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

(四)实用性。商业秘密能在生产经营中具体应用,而不是仅限于理论上,并能实际上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以上所述商业秘密的四个要素,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可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的信息财产。在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领域,目前,主要是给予其以产权法律保护。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或无形产权,其立法例以英国1981年《保护秘密权利法草案》与美国1978年《统一商业秘密法》为代表。大陆法系国家曾长期依据合同法或侵权法理论保护商业秘密,目前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商业秘密的产权性质,给予其类似物权的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并规定侵权人负有赔偿责任。这说明,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管理信息的专有使用权。与有形财产相区别,商业秘密不占据空间,不易为权利人所控制,不发生有形损耗,因此其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就无形财产权的各项权能来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人一样,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与管理,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与使用;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不受他人干涉;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至转让所有权,从而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有权处分自己的商业秘密,包括放弃占有、无偿公开、赠与或转让等。

依多数国际公约的规定,商业秘密权归属于知识产权领域。就客体的非物质性而言,商业秘密权与其他知识产权具有无形产权的相同本质属性,但前者却并不具备传统类型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商业秘密权不具有严格意义的独占性,即权利人无权排斥他人以合法手段取得或使用相同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一旦秘密公开即丧失权利;商业秘密权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商业秘密的保密状态决定其权利的覆盖地域和存续期间。但是,商业秘密主要是一种智力创造成果,其权利形态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一样都具有无形产权的本质属性,因此相关国际公约将商业秘密权视为某种知识产权是有理由的。 2007-03-04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经济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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