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在现实中遇到的上述问题,与跨国公司这个特殊的经济实体及其在法律中独特的法律地位有着密切联系。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又称多国企业(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全球公司(global enterprises)等,在法律界目前还未有对其下统一的定义。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code of conduct)的"序言与目标"中指出,"1.(a)本守则所使用的’跨国公司’一词,系指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⑵"1.(c)守则中的’跨国公司’一词指企业整体及构成这类企业的各个实体。"⑶因此,从经济角度来看,跨国公司是一个经济组织,它是由分属在不同国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组成,是在母公司控制下所形成的一个整体。从法律角度来看,跨国公司并非一个法律实体,因为它所属的公司或企业都是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成立的,每个公司或企业都有自己的国籍,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和现行的各国法律体制下,跨国公司的各个子公司都是基于东道国的法律而获得其法律地位。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跨国公司是不同于国内一般公司的垄断组织,它具有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管理的集中性和公司内部的相互关联性的基本特征。正是由于跨国公司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它产生了一些诸如上述的特殊的法律问题。值得特别关注的是,跨国公司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关联性是跨国公司的一个最为关键的特征,这种独特的关联性,导致其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关系中,具很大灵活性和主动性。在国际税法领域,也正是这个关联性的特点,为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获取高额利润提供了方便,同时也使传统的各国法律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避税的含义与跨国公司避税的具体形式
目前在学术界,对于避税的含义和范围各有不同的看法,可谓众说纷纭。分歧的焦点在于避税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总体而言,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避税至少是一种不违法的行为。例如较为权威的表述有:"避税是指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境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巧妙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⑷"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没有直接违犯税法的条件下,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或减轻税负,并且这种行为是与税法精神相悖的。"⑸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对避税的解释为,避税相对而言是一个比较不明确的概念,很难用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措辞对它作出定义。一般地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而这种做法实际并没有违反法律。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纳税人的行为不具有欺诈的性质。本人同意上述观点,进一步而言,避税从广义上来说大体可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合法的避税,相当于税务筹划,它是指经济活动中作出合乎政府政策意图的,合法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由于其行为是合法的,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种是非违法的避税,所谓"法律不禁止即允许",属于既非合法也非违法,处于中间地带,这种避税在经济活动中虽然违背了政府政策意图但又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它为的是达到利润最大化,税负最小化的目的。但本人认为这种非违法的避税并非就是合理的避税,所谓合理就是合乎情理,非违法的避税通常是违背了所在国政府的政策意图(避税地除外),所以它与合理的避税还是有差距的。而且,对于避税行为,主要在于认定它的不违法性,虽然不违法的避税与违法的逃税都可能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带来经济危害,但是前者是巧妙的安排自身的经济活动的行为,而后者是直接触犯法律的行为。本人觉得合理的避税这一说法没有太大的意义。
至于在国际税法上,国际避税与国内避税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只是国际避税涉及的征税主体,纳税主体,纳税对象等含有国际因素,即关系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有必要提及的是,对于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两个概念的理解和区分。本人认为,从税法角度来看,国际逃税(evasion)与国际避税(avoidance)的性质根本不同,前者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本应承担纳税义务的行为。后者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前者属违法行为,后者并非违法行为。但是,在国际税法上,与国内的逃税和避税相比,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之间的区分往往没有明确的界限,甚至在一定条件下两者可相互转换。这是因为各国税法的规定存在着差异,在一个国家为合法的行为,在另一个国家或许就是非法行为。即使是在同一个国家,一个跨国纳税人所采取的避税行为,当初并不违反税法,而在另一时期(例如税法经过了修改)就可能成为违法行为了。跨国纳税人也常常会将逃税和避税行为交织在一起进行,即在从事避税活动的同时,也偷偷地做一些逃税的手脚。所以在国际税收实践中,要将逃税和避税从合法和非法上来区分,并非易事。尽管如此,但本人仍认为,将两者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区别还是有必要的。毕竟两者的主观意识不同,国际逃税是跨国公司故意地采取隐瞒、伪造等各种非法的欺诈手段逃避纳税,主观上具有故意性质。这正如刑法上的定罪量刑,把主观因素作为犯罪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故意还是过失,还可决定罪的轻重。若把跨国公司利用税法的漏洞或含糊之处投机取巧谋取利润,与有意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等同处理,在法理上是说不过去的,不符合公平与公正原则,毕竟前者虽非合法,但也未违法。
国际避税行为花样繁多,主要有两大类:纳税主体跨国移动的避税和征税对象跨国移动的避税。跨国公司的避税主要表现为后者,这也是跨国纳税人最经常使用的避税方法。在对避税含义和相关概念的理解的基础上,现来分析一下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具体形式。主要表现为: 2007-03-04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经济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行政法 - 刑法论文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法学理论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