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和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04
论文简述:就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我到全国各地都作过讲座,但我十分高兴的是能第一次来山东东营讲座。没来之前就知道东营市中级法院。据我所知,国内法学界的各路高手都

  七、 知识产权协议中的布图设计权保护问题
  集成电路是微电子技术的核心,集成电路工业可以说是当代社会发展最为迅速,最有经济价值的一个高科技产业。我们国家于1990年参加的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也就是华盛顿公约,但是我们很长时间没有国内法,不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一直到入世的当年国务院才颁布了一个条例。这是为什么呢?
  中国的集成电路工业比较落后。这个我跟大家介绍一下:现在这个集成电路产品,或者叫做半导体芯片,美国所占的份额接近44%,日本超过41%,其他的15%的份额,就为其他国家所分享。中国生产的半导体芯片占国际市场份额的0.05%,我们一年大概需要30亿块半导体芯片,那么自己生产3亿块,每年要拿出100亿元人民币去购买有知识产权的半导体芯片。所以有人就说,有时候我们卖一车皮粮食还换不来一块小小的半导体芯片。这就是高科技产品,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利益。
  那么这个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什么呢?保护的就是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这个小小的芯片上,它有密密麻麻的元件,这些密密麻麻的原件通过纵横交错的线路来连接起来。这个元件和线路的构图就叫布图设计,知识产权就保护这种布图设计,而且采取的是独立知识产权保护,既不是工业产权,也不是著作权,采取的是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  八、 知识产权协议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商业秘密权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技术秘密,像技术、诀窍、化学配方、工艺流程;第二部分是经营秘密,像经营诀窍、客户名单、销售网络等等。
  商业秘密是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它应当受到保护,是这次知识产权协议所确立的。以往都没这么做,这是为什么呢?在大陆法系国家长期以来对商业秘密是通过侵权行为法,通过合同法来给予保护的,这是因为商业秘密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一些基本特征。比如说我们谈到知识产权有独创性,商业秘密你就没有办法取得绝对独占的地位,因为它不能排斥其他人以合法的形式掌握和利用相同的商业秘密。尽管“可口可乐”的化学配方目前在亚特兰大这个城市的中心银行的地下库里头,公司董事会的7个成员同时到场才能够查阅和修改这个配方,这是个高度的商业秘密。但是商业秘密是个知识产权的话,它就不能排斥他人通过合法的程序,通过合法的方法,来掌握相同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原因是它也不具备时间性。商业秘密的保护非常有意思,它是靠保密来维护自己寿命的,一旦泄密一钱不值。现在为什么高新技术企业要跟它的雇员定合同,原因就在此。现在,有很多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挖所谓的技术尖子,其实他们的本意不是挖你这个人,是挖你这个人所掌握的技术秘密与销售网络。一旦技术尖子被挖走以后,就意味着你这个企业失去了核心竞争力。在历史上的很长时间,由于商业秘密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所以它不作为一个财产权利来看待。
  现在的知识产权协议专门来保护所谓未公开的信息,这说明商业秘密已经成了知识产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坦率地说,中国的企业对自己商业秘密的保护是重视不够的。比如说,像中国对“景泰兰”的保护就是如此。“景泰兰”可是国宝啊,这里头有个卡式工艺就被日本人掌握了。那是因我们的工厂把所有的流水线都提供给人家参观,人家打着中日“友好”合资办厂这样一个名义,掌握了我们的全部工艺。不到三年,在国际市场上日本生产的“景泰兰”的产品的销量都超过了中国。安徽有笔、墨、纸、砚国宝,“湖州笔”,“徽州墨”,“端州砚”,“宣城纸”,宣纸日本也搞出来了,结果它搞出来的宣纸有个毛病,5年以后它就发黄,中国搞出来的宣纸,安徽生产的宣纸长年绵白经久不变,日本人又来了,又来考察,又来“友好”访问了,把这个工厂用的什么水用了什么样的井水都取样带回去了。北京有一家研究所,搞了一个新一代的塑料王,是一个高科技产品,美国、日本、德国等几家公司知道有这个技术后,就蜂拥而至,来到北京洽谈这个技术的有关事项,眼看就要签约了,结果一夜之间三四家公司的代表都走了,全都不谈了,这很奇怪。后来这个秘密就出来了,就参加这个研究小组的一名工程师为了晋升高级职称而写了篇论文,把这个技术研制的过程、主要理论依据、主要的技术参数全都写出来了,那人家看了这个杂志以后如获至宝,全都不跟他谈了。所以他们研究的这个商业秘密就这样不经意地公开了,这个商业秘密也就一钱不值了。
  我觉得中国很多企业对知识产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不够的。当然,关于什么样的技术去申请专利,什么样的技术适用商业秘密保护,这也是企业的战略发展问题。
  九、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学界与实务界的不少人士对此有不同观点。有学者主张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引入美国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实务界的一些法官也主张使用这个规则来审理案件。也有学者主张对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归责原则作宽泛的理解,主张导入无过错原则。对此,我有不同看法。
  我先要讲讲什么是归责原则。目前我觉得很多书对这个问题的解释是值得商榷的,包括杨立新、张新宝、王利明的书,他们讲的是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有的是讲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的讲的是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还有人说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认为准确的表述应当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我得出这个基本结论是有依据的。大家看一看,台湾的王泽鉴先生认为,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给付行为之责任。对侵权行为人来讲,是给付财产之责任,对受害人来讲,是填补财产损失的后果。我们有些学者讲侵权民事责任,讲了很多很多,你比如说确认产权,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这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呢?这只不过是一种物权保护方法。此外,还有债权的保护方法。债权的保护方法有两类:第一类是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不当得利也是不问有无过错的;第二类是损害赔偿,赔偿损害才有一个有过错和无过错的问题。
  有学者主张对知识产权的侵权归责原则可以导入无过错原则,我觉得这一观点是缺乏法理依据的。首先的问题在哪里呢?这涉及到以无过错原则来对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的理解,所以这又是一个导向问题。对这个问题我简单地谈谈我的观点。
  首先我们来看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本质。无过错原则的出现在于对不期损害的合理分配,这是王泽鉴先生的所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开拓,我认为非常正确。在近代社会由于工业事故的出现,像产品瑕疵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以及高度危险业务的责任,也许它的所有人持有人本身没有过错,但是不能让受害者一人承担全部的损失,于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便应运而生了。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他都要分担责任或者承担全部责任。所以王泽鉴先生讲,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出现不是制裁反社会行为,而是为了对不期损害的合理分配。例如,卖商品、开工厂、驾飞机等行为,这都是为人类生活所必需的,但由于人对自然界的控制能力有限,往往会有不期损害的产生,对该损失的分配需要引入无过错责任。
2007-03-04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经济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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