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之间两次知识产权冲突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的。第一次知识产权冲突发生在1991年,美国政府认为中美之间的贸易逆差主要是因为中国不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而使美国大量的知识产权被中国复制,使美国每年的损失达到100亿美元。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就把中国列为重点国家,美国扬言在1999年2月份将对中国105种商品征收高达30%的关税,其实行贸易报复总额达15亿美元,同时扬言要取消中国的最惠国待遇。当时,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冲突首先是表现为政治问题,美国以人权问题对中国进行发难。其次,中美之间冲突在军事问题方面也有表现,这不像是海湾战争的打仗,而是涉及到军售等方面。当然,最突出的表现还是在经济上。在70年代,中国在中美贸易方面一直是顺差。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不断要求中国要改变现状,并进而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如要我们修改著作权法。我们是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它要求我们1991年进行修改这是不可能的。同时,要我们制定法律保护商业秘密。当然,通过双方的谈判,我们于1992年修改了专利法,1993年修改了商标法,国务院还通过发布了一个著作权修改条例,同时也参加了一些重大的国际公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美方的一些要求。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的国际化速度加快,这与中美之间就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进行较量是有关系的。但总的说来,中国不是输家,因为美国的做法对中国也是非常重要的。美国接下来继续给中国最惠国待遇,支持中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这对中国政府改善其国际贸易环境是极为有益的。
中美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第二次冲突发生在1994年,当时是克林顿总统执政。由于当时美国国内发生一些变故,当然,从深层次的原因来说是害怕出现一个强大的中国成为它的竟争对手,更直接的原因是他们认为中国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已经达到了失控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于1994年又被美国列为所谓的重点国家,只不过这回开出的报复清单更大,涉及的商品有28亿美元。如果说一年之内中美就知识产权的保护达不成协议的话,那么美国就将实施报复,许多中国商品就不能进入美国的市场,这对中国来讲确实命运攸关。后来,双方通过讨价还价降到了18亿美元。当时,美方提出三点要求:第一,中国修改民事诉讼法,认为涉外知识产权的审理期限周期过长,中方应当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期结案。但是,诉讼法的修改与否取决于我国的立法进程;第二,美方要求我们组织一个联合的执法队,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商局、专利局、商标局和海关,要联合执法打击假冒,并定期向美国政府报告。但中方说我们可以通告但是不可能定期报告;第三,美方在中国设立企业,开发软件制品,中国只有在这个问题上做出让步,允许美国在其境内设立中美合资的企业开发软件市场。到了1996年,美国政府对中国的最惠国待遇的审查问题上不再与知识产权挂钩。但是我们要看到是美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发生了变化,而不是在这个问题上有任何的让步,也就是说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美国更多的是依靠其国内法来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其主要做法是将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与给对方最惠国待遇相挂钩,在国内法上将贸易对手“一对一”审查与谈判结合起来。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政府通过WTO知识产权协议来要求所有缔约方进行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然后美国给所有的缔约方以最惠国待遇。正是这样一个战略的调整,美国改变了它的做法。所以我们不难理解中国在入世之前要全方位的来修改中国的法律,你不修改法律不签署知识产权协议,你所做出的种种要求就不能实现,就不能入世,也不能取得美国所谓的最惠国待遇。
我们必须承认知识产权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是不同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形成对发达国家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第一,知识产权协议的形成实现了美国以知识产权的名义保护它的音像业、电影业和通信业这个目的。第二,知识产权协议与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不同,它都是一些实质性条款,很少有漏洞,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很难啊!但是知识产权有很多条款,实际上是无法实行的,因为这些条款要征得其他缔约方的同意。第三,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双方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可以双方和解,可以向专家小组提起上诉;如果达成不了协议,由世贸组织的机构进行裁定。如果说发生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不当,就会引发单边的贸易报复,甚至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制裁,这个结果是比较严重的,与以往的国际公约相比是不同的。为什么发展中国家要接受知识产权协议呢?我想也有三点原因。首先,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不完全是一种让步,也是一种利益交换,这是因为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也做出了种种承诺,比如说取消进口产品的配额制,比如说对发展中国家进口关税实行优惠。这样对发展中国家是有好处的。其次,美国政府采取“胡萝卜加大棒”政策,凡与美国做交易的国家,美国要求其必须全部接受WTO的一揽子协议,不允许只接受其中一部分,否则美国国会不予批准。显然,美国政府进行施压也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最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新兴的工业化国家来说也是必要的。从长远来看,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文化繁荣是有重要作用的,这也是包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在内的新兴的工业化国家为什么接受知识产权协议和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理由所在。
四、 知识产权协议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我们来看一下国际间的知识产权协议是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七种知识产权,这七种知识产权都与国际贸易有关,这个协议实质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当然,知识产权的种类不限于七种。
首先,我来谈一谈对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是作者或者说是著作权人对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当然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像表演者的权利、音像制作者的权利以及广播权者的权利等等。著作权的内容非常丰富,从人身权角度来说有发表权、署名权、完整权、修改权等;从财产权利方面来说有广播权、发行权、电影设置权、翻译权和改变权等;从著作财产权的行使来说,著作财产权的行使能为著作权人带来丰厚的收益。可见,在一个国家,以版权为中心的文化产业占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涉及到图书、音像、电影、传媒和软件。例如在美国,它的版权业所创造的产值,占美国GDP总量的6%~7%。现在美国出口的产品,排在第一位的不是波音飞机,也不是福特汽车,而是音像制品。这是以一个国家为例。我再举一个以人为例的例子来谈著作权的价值。英国有个作家,它的名字叫托罗斯帝,英国女王去年就把他封为公爵,他写的侦探小说很出名,他的小说在全球几十个国家以十几种文字进行传播。在传播的过程中,与小说有关的翻译权、复制权、表演权、上演权、电影版权等均被涉及到。这对作者本人而言,其收入非常丰厚,以至于他死后他的孙子专门成立了一个托罗斯帝版权公司。可见,版权和版权业无论是对一个企业还是对一个国家来说都非常重要的。我们现代修改的著作权法反映了知识产权协议和最新的国际公约的精神。这里有一个问题是数字化作品的权利保护凡是要求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独创性;二是可复制性。我们要了解这个独创性是个什么概念,看它是不是一个新作品,我们要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比如说原来的作品的存在方式是什么,是以文字、图形、数字以及声音存在的吗?我今天讲课内容可以以一种声音形式表现,如果是一本书就变成一种文字作品,这是过去的存在方式;从作品的存在载体来说,其外观形式可以表现为图书、报纸、杂志、现在是硬盘、软盘,它的存在载体发生变化,但是它不具备 独创性。 2007-03-04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经济法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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